無責任行為

無責任行為是行為人實施的不具有違法性,對其所致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如外科醫生按約從事的截肢的醫療行為、正當防衛行為及緊急避險行為。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判斷和識別能力,無過錯可言,從而對其所致損害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無責任能力又稱“無過責能力”。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判斷和識別能力,無過錯可言,從而對其所致損害無須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行為人可因無責任能力而為免責理由,但其監護人需代其承擔責任。各國立法例.對無責任能力的規定頗不一致:德國民法分絕對無責任能力和相對無責任能力兩種;日本民法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的未成年人及行為時心神喪失的人為無責任能力者。中國《民法通則》未明文規定無責任能力人,但依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認為無責任能力人。②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判斷和識別能力,無過錯而言,從而對其所致危害後果無須承擔刑事責任的資格。確認無責任能力的標準主要是責任年齡和精神障礙,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人,或者由於精神障礙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為無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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