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決定》在2001.08.23由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決定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8.23
  • 實施時間:2001.08.23
烏魯木齊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情況的報告》,並進行了認真的審議。會議認為,自1998年以來,市政府按照自治區提出的治理冬季大氣污染“五年倒計時”的要求,逐年加大治理力度,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目前在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過程中還存在環保宣傳力度不大,還未形成全社會都能重視環保工作的良好氛圍,特別是一些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只考慮局部利益不積極配合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環保執法力度不夠,執法部門對發現的明顯違法問題查處不力;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等問題。現在距“五年倒計時”的目標還有一年多的時間,但從城市大氣質量的現實情況和治理工作的強度來看,要按時完成這個目標,必須採取超常的措施,付諸更加艱巨的努力。為此,會議特作如下決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宣傳形式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法制觀念和保護大氣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一定要帶頭學習和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要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一從我市各族人民的全局利益出發,支持和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二、市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法律賦予的行政職責,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嚴格執法。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依法查處。對水泥廠粉塵。煙塵污染。對散燒原煤。汽車尾氣等超標排放造成的污染要堅決治理。同時要進一步努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儘快改變我市能源結構。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加大治理力度。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要嚴格審查,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批准。
三、市政府要繼續堅持紅雁池第二發電廠熱電聯產。以熱定電的原則,儘快解決供熱管網建設滯後於熱電廠建設的問題,確保實現該項目立項和設計時所承諾的為城市提供的供熱能力。
四、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做好拆除部分鍋爐實行併網供熱的工作,對於列人強制拆除鍋爐的單位,督促其必須按時限拆除,對於無特殊原因拖延拆除和無理拒絕拆除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處罰並實施強拆。針對目前集中供熱工作建設進展緩慢的問題,市政府領導要親自出面,進行協調。組織。指導,督促落實,確保供熱站建設順利進行,防止發生入冬後仍有大片區域未通暖或者供熱不正常等問題。
五、要堅持依法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凡駐烏魯木齊的單位,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均須依法服從和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統一協調。統一管理監督,積極配合,協同治污,不準各自為政、各行其是。
六、市政府要將貫徹本決定的情況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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