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縣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炎陵縣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 收入包括:出租等有償使用收入
  • 礦產資源:全面實行礦業權出讓招標
  • 砂石經營權: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行為
第一條 為最佳化國有資源配置,提高國有資源使用效益,規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源收入流失,根據《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和《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開發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讓、出租國有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經營權、使用權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權設定的下屬機構、事業單位等所取得的經營性收入。
第四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
(一)國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資源、地熱使用權出讓、出租等有償使用收入;
(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
(三)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及有償使用收入;
(四)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
(五)政府投資建設公共設施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
(六)政府投資建設的道路、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
(七)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所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收入;
(八)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國有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國有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做好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國有土地資源。嚴格按照《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和《湖南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湘財綜〔2007〕26號)檔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市場機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實施土地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嚴格控制協定出讓,規範出讓收入征管。
(二)礦產資源。全面實行礦業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建立以國土資源部門為主,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密切配合的征管體系,推進礦產資源收益徵收精細化管理。要對礦業經營者無償占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情況進行清理,督促按規定期限繳納價款。
(三)砂石經營權。全面整治河道采砂行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租砂石經營權。
(四)排污權。嚴格執行《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1〕31號)和《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下達長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排污權有償使用費試行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1〕101號)規定,按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通過公開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政府儲備、預留的排污權指標。
(五)江河湖泊、地熱以及水資源。根據《湖南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9〕3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場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另有規定外,對江河湖泊、地熱以及水資源的利用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出租,並及時足額徵收有償使用費。
(六)世界自然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風景名勝區資源。在引入市場經營機制的基礎上,規範吸引社會資本,建立健全相關有償使用管理制度。
(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設施、道路、街道路燈燈箱、公車停靠點、定點廣告牌位和公共場地設定的停車泊位資源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運用市場機制,其出讓和出租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
(八)行政事業單位將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合作、擔保、服務、出租、出借、處置等。依據《炎陵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炎陵縣國有資產處置程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出讓、出租、合作等對象,資產租賃契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九)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取得的廣告收入,利用政府信譽和政府擁有的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不論是否繳納稅款都應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預算管理,合理編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年度預算,要加強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實施重點稽查和專項檢查,切實規範徵收管理行為。
行政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監管。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執收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征管,如實提供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相關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執收單位在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必須向繳款人開具合法有效票據,其收入必須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再全額繳入國庫,納入預算,統籌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征、免徵、緩徵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八條 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管機制,鼓勵依法履行國有資源管理職能、代行國有資源管理權的單位利用閒置國有資源進行有償使用,增加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考核嚴格按照《炎陵縣非稅收入執收工作責任制規定》執行。對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不含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砂石經營權收入)實行"核定基數,超收全撥,減收扣撥"的激勵機制,即以上年度實現的收入為下一年度收入基數,當年收入超過基數20%的部分,由縣財政局作為執收成本全額撥付給執收單位;當年收入低於基數20%的部分,由縣財政局全額扣減當年應撥付執收單位的執收成本等經費。對砂石經營權出讓、出租收入實行按徵收總額的20%安排給砂石資源管理部門作為征管工作經費。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未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擅自設立收入過渡賬戶或者將單位基本賬戶和其他賬戶作為收入過渡賬戶徵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將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直接抵頂單位支出的。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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