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部政府發布於二○一一年十月八日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河政發〔2011〕62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 發布單位:河池市人民政府
  • 作用:規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
河池市人民政府通知,暫行辦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河政發〔2011〕6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各企業:
《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二屆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暫行辦法

河池市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直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規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建設,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和國有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以下統稱執收單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其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將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通過處置、租賃、對外合作、對外服務、對外投資和擔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執收單位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政府擁有所有權和投資興建的公園、景點範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定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廣場、建築物等)的開發權、使用權、冠名權、廣告權、特許經營權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執收單位利用各種形態的自然資源、公共資源、政府信譽、信息和技術資源等方式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經營服務以及出租、出讓、轉讓國有資源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執收單位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扣除應繳稅費後,應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將應繳資金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行為。
任何單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八條 市財政局是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主管部門,所屬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具體負責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行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執收單位處置、租賃國有資產(資源)以及利用國有資產(資源)開展對外投資和擔保活動,應當按照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本辦法出台前,執收單位已投入租賃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資源),執收單位應當及時到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補充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條 執收單位處置國有資產(資源),能夠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競價、拍賣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進行,實行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資源),應分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對首次投入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資源),按照有關競價程式,實行公開掛牌競價出租,經市非稅收入管理局確認後,執收單位方可簽訂出租、出借契約,契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二)對已出租經營的國有資產(資源),待原契約經營期滿,經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委託市價格認證中心或中介評估機構對租金重新進行價格評估認證後,原承租戶可按評估認證價格實行協定續租,契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原承租戶放棄續租權利的,按前款規定實行公開掛牌競價出租。
(三)對租賃國有資產(資源)臨時用於短期宣傳促銷等經營活動,並且規模較小、經營時間較短的,遵照物價部門確定的市場指導價,授權執收單位簡化報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具體辦理出租、出借審批手續,以提高工作效率。
國有資產(資源)租賃契約文本統一由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條 未經市財政局審批,執收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資源)的經營屬性和用途,不得改變或自行續簽租賃契約、預支租金或押金,或變相轉移資產(資源)等。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投入租賃經營活動的國有資產(資源)應與市非稅收入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定期對賬。執收單位要根據市非稅收入管理局提供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征繳數據和有關會計資料,登記輔助賬簿,建立有關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執收單位收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執收單位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以及自製票據、作廢票據等非法票據收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十五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如實提供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情況和資料,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由市財政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市財政局委託執收單位徵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委託有關單位徵收的,財政部門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委託契約。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應當將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和決算。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徵收、入庫、支出和票據使用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和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執收單位利用閒置的國有資產(資源)進行有償使用活動,不斷提高國有資產(資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對產權屬執收單位所有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辦法徵收政府統籌資金後,市財政局應將其餘部分撥付執收單位用於有償使用的國有資產(資源)的維護管理以及彌補執收單位公用經費的不足等支出。
對產權屬政府所有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市財政局應當按一定比例核撥執收單位用於徵收成本支出。對徵收成本不能在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的,由財政預算另行安排執收經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參與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對政府和企業合作開發建設取得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益歸政府和企業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執收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等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償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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