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指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游離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隱秘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灰色收入
  • 最先來源:司法機關
  • 審判使用:1998年12月10
  • 定義:介於黑色收入白色收入
來歷,定義,特性,來源,法律漏洞,有效治理,

來歷

灰色收入一詞最先來源於司法機關,1998年12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朱勝文案審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詞。(鑒於在各種經濟類案件中,通常無法完全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收入來源,編者更傾向於將此案中的“灰色收入”判定為“黑色收入”。)

定義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人們獲得收入報酬的渠道變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資房地產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顯然是不妥當的。
概念的定義
概念最難定性。目前,學界對“灰色收入”的定義也不統一,有的專家定義為來路不明、沒有記錄在案、沒有納稅、游離在申報之外的個人隱秘收入。也有學者認為收入“非白即黑”,無論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質是公權與私利交易而產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已經滲透到了社會各行各業,返點、好處費、感謝費、勞務費、講課費、稿酬、禮金等名目繁多。國家發改委巨觀經濟研究院教授常修澤說,“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正灰色”的,即違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為“灰”實為“黑”的收入,比如商業回扣、年節收禮、小金庫私分、慶典禮品等,屬變相受賄;三是“淺灰色”收入,這一部分本來應該歸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渠道正當,但缺乏稅務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薛瀾:“灰色收入”應該分為兩種,一種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間接或變相獲得的某種賄賂,應予以杜絕;一種是合理但不規範的收入,應加以規範和管理。
清華大學薛瀾清華大學薛瀾
儘管目前“灰色收入”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它的定義是什麼,如何界定,到現在為止,只有民間版本的解釋,官方正解一直未出爐。“灰色收入”的官方版本,之所以難以面世於眾,主要在於界定這個概念有相當的難度。正如葉青委員所言,所謂“灰色收入”,說白非白、說黑非黑,白和黑混在一起的叫“灰色收入”。也可以理解成就是公職人員工資之外的收入,比如是一些感謝費、勞務費、補貼之類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介於“合法收入”與“非法收入”之間的一種隱性經濟收入,基本上是通過“制度外”實現的。它既不同於貪污盜竊、走私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於合法的按勞分配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收入。其最大的特點是非公開性,即以種種手法和“技術外理”逃避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則認為,最重要的就是你有沒有正式納稅。的確,公民有納稅義務,如果正常納稅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開,不納稅,我就認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納稅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來了。
廣州市律師協會陳舒廣州市律師協會陳舒

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徵外,還有以下幾點:
一是謀取對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二是權力特色:絕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權力相結合,灰色收入的“趨權性”非常明顯。
三是謀取方式“集團化”:
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四是存在氛圍“正當化”:
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藉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

來源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灰色收入灰色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係”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藥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藥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藥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世界銀行世界銀行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菸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占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法律漏洞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繫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於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於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刑法刑法
比如浙江省紹興的一貪官,因受賄20萬元被判刑,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但其灰色收入就達到60萬元。原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路景林因受賄18萬元被判刑10 年,因有357萬多元人民幣、9萬多美元、48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僅被判刑4年。路景林對其數百萬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不亞於受賄人民幣18萬元,4年有期徒刑顯然太輕,難以平民憤。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於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民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鑑。
在現實辦案過程中,領導幹部搞“黑色”、“灰色”收入,收支明顯不符,卻很少有人被順藤摸瓜。瀋陽市原市長慕綏新早在1998年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瀋陽採訪時,便露出了自己的“行頭腐敗”。當眾記者津津樂道於慕綏新演講時,有位香港記者卻緊緊盯住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襯衣、領帶、西服、皮鞋……全身上下竟然皆是名牌。慕綏新這身“行頭”粗略一算,少說也得幾萬港元。
在一些地方,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收受禮品登記制度等等,轟動了“一陣子”,就變成了先緊後松、事與願違,甚至背道而馳出現相反的結果。

有效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的專家學者認為: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於“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採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麼“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於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採取一些措施來剷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於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採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鬥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湖南省為徹底根治領導幹部“灰色收入”,打出了一記重拳: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款額不滿 1000元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討,記入廉政檔案。款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款額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先行免職,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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