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是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號)《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1998年8月28日)為依法加強環境監督檢查,實現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工作規範化,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市、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駐沈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行使查處違法行為的職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9-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8-09-28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號)
《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1998年8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加強環境監督檢查,實現查處環境保護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工作規範化,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對同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中央、省駐沈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行使查處違法行為的職權。
第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
(二)嚴肅認真,秉公執法;
(三)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實行檢查、處理分開;
(四)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實行集體覆核審議決定;
(五)處罰與教育、查處與幫助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四條對違法行為案件的查處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文書齊全。
第二章 管轄
第五條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實行分級管轄。
第六條區、縣(市)環境保護部門管轄下列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本轄區內發生的一般違法行為;
(二)按照環境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
(三)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部門管轄下列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在轄區內發生的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有嚴重影響(包括污染和破壞行為導致人員中毒死亡)的違法行為;
(二)重大的涉外違法行為;
(三)按照環境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
(四)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案件。
第八條下列違法行為的查處按以下原則管轄:
(一)航空器及各種機動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行為發生地或發現地環境保護部門管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因廢氣、廢水、廢渣、放射性物質及噪聲等造成的跨區、縣(市)污染損害的違法行為,由污染源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管轄;
(三)堆放或轉移有毒有害廢品、原料、廢棄物造成的違法行為,由責任者所在地或堆放地、轉移地環境保護部門管轄。
對兩個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都有管轄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最先受理的環境保護部門管轄。
第九條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條市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查處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各種違法行為案件。
第三章 案件查處程式
第十一條違法行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予立案:
(一)有明確的責任者;
(二)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
(三)依法應當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於本級管轄範圍。
第十二條對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應在接到舉報或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三日內立案,並填寫《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查處登記表》,開展查處工作。
事態緊急,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應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然後填寫《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行為查處登記表》。
第十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案件必須由二人以上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指定一人為負責人。
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檢查時,應主動向違法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詳細詢問當事人,並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由被詢問人簽字。
查處違法行為案件,除對主要事實、情節和證據進行查對核實、取得必查的證明材料外,尚須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對現場進行勘驗時,應繪製現場圖;有條件還應拍攝現場照片或錄像。
第十四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案件調查終結後,經本部門領導審批,將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查處違法行為案件審議組織,集體覆核審議。
第十六條對覆核審議結果確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先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二)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三)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處罰幅度;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及對較重行政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權;
(五)實施權利的途徑及期限。
第十七條當事人逾期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十八條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定程式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沈政發〔1990〕43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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