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小型餐飲業衛生管理辦法

《瀋陽市小型餐飲業衛生管理辦法》在1999.05.10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小型餐飲業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5.10
  • 實施時間:1999.05.10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餐飲業衛生管理,保證就餐者飲食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餐飲業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20平方米以上、經營規模50座位以下的營業性餐館、飲食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餐飲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小型餐飲業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區域內對小型餐飲業行使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小型餐飲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築設計布局合理,符合衛生要求,應防止油煙、氣味、噪音及廢棄物等污染周圍環境。
(二)餐廳內每一座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1平方米。灶間與餐廳比例不小於2:3。室內淨高最低處不低於2.4米。
(三)操作間具備主副食加工處,冷葷配置處,餐具洗消處,成品、半成品存放處,工具、容器存放處,原輔料存放處,流水洗手處;餐飲具洗、涮、沖用的水池(每個水池不小於0.15平方米);餐飲具消毒櫃、冰櫃(冷藏櫃),餐具保潔櫃、更衣櫃;有足夠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固定存放的櫃檯或案架。
(四)城區餐飲業室內必須具備上下水。自備水源只適用於郊區縣、農村。郊區縣(市)、農村無下水管道者,可自設污水處理設施,但必須遠離自備水源及周圍水源30米以外。餐廳內設流水洗手設施,下水通暢完好。
(五)餐廳地面、牆壁、天棚潔淨。灶間內牆面應使用瓷磚等易於清洗的不透水材料,高度不低於1.8米。地面使用不透水材料,並設有污水排放口。灶台整潔,燒灶應室外扒灰。
(六)門、窗及對外通道有嚴密的防蠅、防鼠設施。設定有蓋無泄漏的垃圾容器(箱、桶等)。
第六條 小型餐飲業必須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不得採購超期、變質和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二)每一從業人員有二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潔淨並保持個人衛生。
(三)操作間內,工具容器專用,有空氣消毒設施。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板要有明顯生熟標記,並經常洗淨消毒,保持潔淨。
(四)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具有座位數量3倍以上的成套餐飲具。使用的一次性食品衛生用品(包括:餐巾紙、衛生筷、衛生餐盒、杯等)必須有衛生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
第七條 嚴禁下列違法行為:
(一)無證經營或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偽造、塗改、出借健康檢查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的;
(二)未取得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工作或雖有合格證但患有傷寒、病毒性肝炎、痢疾及其他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上崗位工作的;
(三)不按衛生要求進行餐飲具消毒和保潔的;
(四)不按餐飲業衛生規範和衛生制度要求操作的;
(五)烹飪過程中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和對人體可能有害物質的;
(六)發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危害的。
第八條 小型餐飲業負責對自身的食品衛生管理。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內的小型餐飲業食品衛生工作由市場舉辦者管理。
第九條 小型餐飲業必須建立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條 從事小型餐飲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小型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第十二條 各管轄區內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由管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採取控制措施,並按規定程式及時上報。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本辦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五)、(六)項,第六條(四)項,第七條(三)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六、七條其他各項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式,並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有省財政廳檢印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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