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瀋陽市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辦法為加強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規範零散務工交易行為而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零工勞務市場管理辦法
  • 地區:瀋陽市
  • 內容 :管理辦法
  • 市場:零工勞務市場
檔案內容,實施日期,

檔案內容

第一條
保障務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統一有序的零工勞務市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零工,系指勞動者利用個人技能或體力對居民、個體工商業戶、民營(私營)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服務性勞動的短期勞務行為。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零工勞務市場擇業求職的勞務人員及從事零工勞務介紹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零工勞務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瀋陽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場管委辦)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工勞務市場的規劃、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區、縣(市)勞動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工勞務市場的日常管理、服務和監督。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零工勞務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縣(市)開辦零工勞務市場應選擇有利於用工單位(個人)和求職者的地點,建立封閉的設有服務性設施和有利於交易的零工勞務市場或分市場。分市場最多不應超過三個。
第六條
開辦零工勞務市場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設施;
(二)不影響周邊的市容環境,不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場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式;
(四)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五)有一定數量的熟悉勞動政策、業務知識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開辦零工勞務市場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辦申請書;
(二)主辦單位的證明;
(三)工作章程;
(四)業務場所使用證明。
第八條
零工勞務市場,須經市場管委辦批准,發給《零工勞務市場許可證》,到工商、物價部門辦理工商執照、領取《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務工介紹活動。
第九條
市場工作人員應熟悉有關勞動就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具備相應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職業介紹資格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零工勞務市場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市場更名、變動地址或停辦,應提前一個月向審批機關報告,審批機關應在接到報告的15日內答覆,按規定處理好有關事宜。零工勞務市場應定期向市場管委辦報送業務報表。
第十一條
零工勞務市場服務範圍:
(一)為用人單位(個人)和勞務人員辦理用人或求職登記;
(二)為務工雙方洽談提供服務;
(三)組織農村勞動力開展就業前培訓;為本市農村勞動力,省內、外務工人員辦理《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四)為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私營)、及企事業單位介紹推薦用工勞務。
第十二條
零工勞務市場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末成年人介紹就業;
(二)不得為女性勞務者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
(三)不得為沒有《婚育證明》的農村及外來育齡婦女介紹就業;
(四)不得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手段為農村勞動力辦理《就業證》及各種手續;
(五)不得為無《暫住證》的農村勞動力辦理《就業證》及各種手續;
(六)不得為民營(私營)及企事業單位辦理超過二個月以上(不合二個月)的用工手續。
第十三條
勞務人員進入零工市場須持下列手續:
(一)勞務人員的《身份證》;
(二)本市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及下崗職工的《優惠證》;
(三)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
(四)原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部門核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五)育齡婦女暫住地計畫生育主管機關核發的《婚育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
勞務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基地培訓,經考核合格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勞務人員進入市場交易應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公平交易。成交後到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用工手續和《就業證》、《培訓證》。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開辦零工市場,從事零散務工交易活動的,責令停止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5倍罰款;
(二)從事與零散務工活動無關或超越規定範圍從事零散務工活動、不按規定收費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零工市場許可證》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罰款。
(三)為無《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的外來勞動力介紹就業的,責令其改正,並按介紹人數處以每人200元以下罰款。
(四)以欺詐、暴力、誘惑、脅迫等手段進行零散務工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零工市場許可證》,並處以違法所得4倍罰款。
(五)對在市場內有私招濫雇行為的,除進行批評教育,清出市場外,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務交易成交後應按契約保證服務質量,用戶發現質量問題,勞務人員應主動予以解決或賠償用戶損失。對不予及時解決或賠償的,市場管理辦公室有權對其批評教育,並提出警告。情節嚴重的,可收回有關證件,清出市場。
第十九條
對在市場內有欺行霸市、打架鬥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僱工者)對勞務人員剋扣工資或出現其他虐待行為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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