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瀋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瀋陽市政府令第25號) 《瀋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8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通過會議: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
條例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製作、銷售、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色彩和必要的文字、字母或者其組合等,表示所在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導人們行為的標誌物。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公共信息標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交通、建委、城建、旅遊、商業、體育、衛生、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門以及有關公用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實施。
第六條公共信息標誌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執行。
需要在本市公共場所普遍適用的公共信息標誌,而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瀋陽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應當規範、準確、簡潔、醒目,中文表述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規範。涉及計量單位的,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九條公共信息標誌的製作和銷售必須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禁止製作、銷售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
第十條機場、鐵路、捷運、車站、旅遊景點、城市道路、賓館(飯店)、醫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娛樂場所、商場、公園、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基本需要的區域、設施,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前款規定範圍內公共場所、區域和設施的新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作為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項目設計和工程竣工驗收內容。
第十一條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應當安全、便利、規範、協調,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設定廣告及其他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條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有損壞、脫落等情況的,應當及時修復和更新,以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
(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未及時修復、更新的;
(三)製作、銷售不符合《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
第十四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信息標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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