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鄉管理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 標準化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 標準化管理規定,規定(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 標準化管理規定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方便公眾生活,提高城鄉管理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製作、銷售、設定、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組合,標明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眾行為的標誌物。公共信息標誌是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主要構成要素。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是指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道路、商場、交易市場、公園、景區、旅遊度假區、酒店、餐館、會議中心、展覽館、銀行、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健身場所、娛樂場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城鄉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建設,將其納入所在地城鄉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教育、體育、衛生、文化、工商、旅遊、住房建設、商務、林業、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鐵路、金融、電力、電信、供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採用現代電子信息技術設定和管理公共信息標誌,提高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意識。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台,為公眾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
第九條 公共信息標誌屬於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公共信息標誌的義務,不得損壞、盜竊公共信息標誌。
第十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又需要在本經濟特區統一的公共信息標誌的技術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公共信息標誌地方標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組織編制和適時修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標準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標準目錄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二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製作、銷售、設定和維護應當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公共信息標誌應當簡潔、醒目、協調;有中文表述的,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涉及計量單位的,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基本需要的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工程設計和建設內容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本區域公共信息導向系統,並與城鄉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相銜接。
機場、車站、商場、醫院、景區、旅遊度假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平面示意圖或者信息板。
城區主要道路兩側、重要交通設施出入口或者行人較為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街區導向圖。
地名標誌的設計和設定應當注重與周邊環境的和諧統一,充分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旅遊公路、國道、省道、縣道等道路設定的指路標誌以及機場、車站、酒店、餐館、景區、旅遊度假區等公共場所的公共信息標誌,需要文字說明的,應當首先同時使用中英文。
公共信息標誌使用的中英文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十六條 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
設定戶外廣告等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指引、協調等功能,並符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七條 因樹木生長影響公共信息標誌使用效果的,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可以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兼顧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
第十八條 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準確、完好、整潔、清晰。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公共信息標誌進行修復、更新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情況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設定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新:
(一)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而未設定的;
(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
(三)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損壞、脫落的;
(四)公共信息標誌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情況的統計、報告、公布制度。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製作或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
(三)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
(四)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的;
(五)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故意損壞、盜竊公共信息標誌等違法行為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法律、行政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舉辦重大活動需要設定的臨時性公共信息標誌,其標準化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省經濟特區以外區域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一)必要性。
我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不適應國際化的要求,主要表現是:在實際工作中,不了解標準、不嚴格執行標準的情況仍然存在,沒有導向或者導向缺失的現象時有發生,以及公共信息標誌維護缺失,戶外廣告影響公共信息標誌使用效果等,給公眾生活、出行帶來不便,有的甚至還帶來安全隱患,更直接影響海南國際旅遊島的形象。因此,加快推進國際化的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建設是全面提升海南國際旅遊島國際化水平的一項迫切的基礎性工作。而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建設要實現國際化,必須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工作。
(二)起草過程。
為了做好草案的起草工作,省質監局充分借鑑了上海、廣州等地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立法經驗,在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會同省法制辦修改形成了草案初稿,並經省政府專題會議和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草案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公共信息標誌的概念和政府、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職責。
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組合,標明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眾行為的標誌物。同時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民航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做好相關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
(二)建立了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目錄管理制度。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組織編制和適時修訂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報省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三)規定了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設定要求。
1.明確了相關單位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設定要求。
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組織做好本區域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設計、設定工作;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基本需要的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信息標誌作為工程設計和建設內容。
2.規定了中英文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設定要求。
高速公路、旅遊公路、國道、省道、縣道等交通要道設定的道路交通標誌以及機場、車站、酒店、餐館、景區、旅遊度假區等公共場所的公共信息標誌應當同時使用中英文。
3.規定了戶外廣告等設施設計、設定的整體性要求。
設定戶外廣告等設施,不得影響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標誌導向系統的指引、協調等功能,符合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市縣和在海南人大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並就有關問題到三亞、定安等市縣進行調研。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印發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省政協辦公廳、省法制辦、省質監局等省直部門以及基層立法聯繫點、部分立法專家顧問和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10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和省法制辦、省質監局等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提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水平,加快推進國際旅遊島建設,打造全域旅遊,制定本規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法規名稱。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以目錄管理的方式,將國家規定的部分推薦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統一納入標準目錄強制執行,是從我省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國家標準化法進行的變通,應當採用經濟特區立法形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同時,為解決本省經濟特區以外區域的法規適用問題,特別規定:“本省經濟特區以外區域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
二、關於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服務。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提高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服務水平,草案應當增加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宣傳普及和標準查詢服務等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規範:一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宣傳、培訓和技術服務、指導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意識。”二是“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查詢平台,為公眾提供標準免費查詢服務。”(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八條)
三、關於完善標準目錄的編製程序。草案第八條規定了標準目錄的編制。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提高標準目錄編制的透明度,增強標準目錄的科學性和規範性,草案應當增加向社會公示和徵求公眾意見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該條增加一款規定:“標準目錄草案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四、關於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部分市縣存在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商業廣告的情形,嚴重影響了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要求,應當立法予以規範。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
五、關於對樹木妨礙公共信息標誌的處理。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海南植物生長速度較快,樹木遮擋公共信息標誌的情況時有發生,妨礙了公共信息標誌的正常使用,法規應當明確處理方式。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因樹木生長影響公共信息標誌使用效果的,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可以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園林綠化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兼顧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
六、關於公共信息標誌的更新。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完好、整潔、清晰。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公共信息標誌務必準確,公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拆除公共信息標誌。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公共信息標誌的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共信息標誌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公共信息標誌的準確、完好、整潔、清晰。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出現損壞、脫落等情況時,設定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公共信息標誌進行修復、更新或者拆除。”(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七、關於強化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監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確保公共信息標誌標準的實施效果,法規應當增加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實施評估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兩個方面予以規範: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情況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設定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修復或者更新:(一)應當設定公共信息標誌而未設定的;(二)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三)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損壞、脫落的;(四) 公共信息標誌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況。”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實施情況的統計、報告、公布制度。”(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八、關於對臨時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規範。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了滿足我省重大活動的需要而臨時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也應當符合標準化管理要求。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因舉辦重大活動需要設定的臨時性公共信息標誌,其標準化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九條關於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應當予以細化。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三)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還對草案的部分條文進行了調整,並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收到省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的議案後,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就立法有關問題分別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法制辦等部門和有關企業進行溝通交流,聽取意見和建議。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財經工委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財經工委認為,公共信息標誌是一個地區文明程度的重要體現,加快推進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建設,對於完善海南公共服務、提升海南形象、建設國際旅遊島意義重大。當前,我省公共信息標誌設計設定不規範、維護和監管缺失等問題比較突出,制定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法規、為推進全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很有必要,也尤為迫切。規定草案總體符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戰略,較好銜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符合海南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現實需要,基本可行,建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工委對規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中“城鎮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涵蓋範圍不全,因為海南創建省級全域旅遊試點和建設國際旅遊島,國際化的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建設是全面提升海南國際旅遊島國際化水平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範圍應覆蓋到城鎮和鄉村,因此建議修改為“城鄉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二、規定草案第八條中“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組織編制和適時修訂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的規定,程式過於簡單,不利於保證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的源頭--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的科學性和規範性,建議在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增加“目錄草案應向社會公示,公開徵求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公眾的意見”的環節。
三、規定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規範的是戶外廣告等設施禁止設定的內容,不屬於本草案規範範疇,建議刪除。其對應法律責任的第十八條,建議一併刪除。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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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閉會的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該規定對加強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立法予以規範,其中規定中指出,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我省部分市縣存在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商業廣告的情形,嚴重影響了公共信息標誌的使用效果,也不符合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要求。因此,規定中明確:“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
管理規定還規定包括違反“禁止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等五種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的情形,將予以處罰:“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中所稱公共信息標誌
是指以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組合,標明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眾行為的標誌物。
規定中所稱公共場所、公共設施
是指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道路、圖書館、公共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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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從省質監局獲悉,由該局起草的《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已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向社會公布,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系全國首部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國內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地方人大立法的空白,有效解決了我省公共信息標誌規範和適用的法律問題。
12月16日,海南省質監局召開全系統視頻會議,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家,對頒布不久的《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詳細解讀。海南立法推進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建設國際化水平,通過發揮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無聲導遊功能,用好公共圖形符號這種世界通用“語言”,以規範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為媒介,讓世界讀懂海南。
納入頂層規劃 財政保障經費
公共信息標誌,是指以圖形、顏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要素組合,標明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眾行為的標誌物。公共信息標誌是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主要構成要素。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由於海南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管理涉及住建、交通、民政、公安、旅遊、教育、衛生、商務等多個部門,行政管轄權較為分散、職責不夠明晰,容易出現“誰都管,誰都不管”的局面。
《規定》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職責,同時要求,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城鄉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建設,將其納入所在地城鄉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將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統一全省標準 打造“國際范兒”
為對標國際通用標準,海南已組織編制《海南省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套用技術指南》,從源頭上對全省公共信息導向系統建設提出技術要求,統一標誌圖形式樣、顏色使用、組合方式、尺寸、英文翻譯、設定位置及範圍等標準,徹底解決了部分單位對技術標準理解上的偏差。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認為,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水平是社會文明和管理程度的體現,通過立法規範我省公共信息標誌的標準化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是全面提升海南國際旅遊島國際化水平和加快全域旅遊示範省建設的迫切需要。
目前,三亞、海口、文昌、澄邁、儋州等市縣紛紛啟動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化工作,結合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組織編制本地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規劃設計方案,加強頂層設計,設定標準化的公共信息標誌。
實行目錄製管理 5種情況最高罰10萬元
《辦法》指出,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組織編制和適時修訂公共信息標誌標準實施目錄(以下簡稱標準目錄)。同時,公共信息標誌的設計、製作、銷售、設定和維護應當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規定。
按照《辦法》要求,具有下列5種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情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計、製作或者銷售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公共信息標誌產品的;(二)未按照規定設定公共信息標誌,或者設定的公共信息標誌不符合標準目錄所列標準的;(三)公共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公共信息標誌有損壞、脫落等情況,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的;(四)在公共信息標誌上附加廣告內容的;(五)影響公共信息標誌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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