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

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濱海新區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黨廳﹝2014﹞33號)和《深化濱海新區管理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區環境局為負責環境保護和市容市貌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海新區環境保護局
  • 地區濱海新區
  • 類別:環境保護局
  • 負責工作:局政務、事務活動的組織協調等
  • 屬於國家機構
  • 內設機構:2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宣傳有關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訂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三)貫徹執行國家與地方環境質量和排放標準,組織落實總量減排指標,督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放射性廢棄物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六)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環境問題,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七)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估和預測預警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對區投資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設施用地實行控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設施建設項目;負責全區城市路燈照明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推動市容環境整治工作。
(九)負責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和市容園林部門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負責本部門城市維護管理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監督。
(十)組織、協調全區環境秩序的綜合治理工作,並進行指導、督辦和檢查;承擔戶外廣告、夜景燈光設施的安全管理責任。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城市、環保模範城市活動;負責市容環境作業、城市園林綠化、機動車輛清洗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生活廢棄物工作的巨觀管理及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城市規劃區的全民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城市市容、園林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好城區園林綠化的蟲情疫情的防治工作;指導公園、動物園、風景遊覽區園林綠化工作和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
(十四)組織推動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科技項目的研究、鑑定和評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廣;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組織開展與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秘、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外事、督辦、信息、建議和提案辦理、績效考核、政務公開、安全保密、電子政務、接待、信訪、後勤、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制定本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黨組織建設、宣傳、發展黨員及黨務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和人事檔案工作;負責行業職工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政工職稱評聘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承辦因公出國(境)和特定身份人員因私出境的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法規處(研究室)
組織制定、審核和修訂局規範性檔案;承擔特許經營契約文本等有關法律審核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開展執法檢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法律知識培訓教育及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申領組織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的課題研究工作;負責起草行業重要發展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組織協調行業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年鑑和有關史志資料的編寫工作。
(四)水污染防治處
負責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技術標準;負責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助編寫水減排發展規劃;負責區域內各相關責任單位水污染防治減排管理工作;負責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申報工作;參與水污染糾紛的調查與處理工作;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編制和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相關基礎數據統計、檔案管理以及信息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參與海洋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區“四清一綠”總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自然生態處
負責制定創建生態城市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態保護、農村環境保護及綠色創建和綠色環保證明工作;負責聲環境、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放射性、土壤等監管工作;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工作;負責生態環保專項資金申報、審驗和審報工作。
(六)總量控制處
負責推動國家和市政府下達的減排任務;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新改擴項目污染物總量平衡工作;負責總量減排指標分解、督查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實施環境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負責推動污染源監控管理、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制定年度減排工作計畫,協助編寫總量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七)大氣污染防治處(機動車污染防治處)
組織貫徹有關大氣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負責制定大氣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排污單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參與大氣環境糾紛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大氣治理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制定本區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本區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工作措施;負責機動車(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物總量減排、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品質量、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等監管工作;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道路遙感檢測、路邊站檢測、路檢路查、抽測檢查監督管理;負責本區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的組織實施。
(八)城市管理考核處
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年度計畫、標準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組織修訂城市管理的有關規章和制度;負責推動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城市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考核與發布工作;負責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文明城區創建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格線化運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城市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制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環境秩序等規章和技術標準;負責制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夜景燈光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區內生活廢棄物管理、收集、運輸和管理工作;負責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的市容保障工作;負責冬季清融雪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冬季清融雪工作預案、指導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清融雪工作。
(十)園林管理處
負責制定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制度和相關管理、技術標準及年度計畫,協助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開展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項目和綠化指標達標驗收;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監管和養護管理工作;指導公園、動物園、風景遊覽區園林綠化工作和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負責區內園林綠化蟲情疫情防治工作;負責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期間綠化景點布置工作。
(十一)規劃建設管理處
負責擬定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負責擬定年度建設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推動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推動城鄉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設施配套項目建設;負責本系統建設項目資金預算工作;負責制定建設項目方案,項目立項、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計畫,審查設計方案、審核工程造價和工程質量驗收,並推動實施;承擔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協調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規劃建設重點、難點工作。
(十二)第一工作處
(十三)第二工作處
(十四)第三工作處
上述三個處室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定區域內環境衛生清潔、生活廢棄物管理、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和市容園林部門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負責推動落實環境秩序綜合治理和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協助做好有關單位和部門城市管理監督考核工作;協助參與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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