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濟南市委政法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 主管單位:中共濟南市委政法委員會
  • 性質: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
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發揚見義勇為精神,倡導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加快推進見義勇為法制化社會化,為促進省會經濟發展,建設平安濟南、和諧濟南、文明濟南,打造全省的首善之區,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理事成員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人員名單
一、名譽理事長(2名)
雷 傑 濟南市委副書記、市綜治委主任
李占國 濟南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二、名譽副理事長(16名)
劉善鵬 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齊建中 濟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張 澤 濟南慈善總會會長
宋新生 濟南市政府特邀諮詢
李 勇 濟南市人民法院院長
郭魯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王世敦 濟南市政協副主席
劉新雲 濟南市公安局局長
任 強 濟南警備區副政委
董海濤 濟南市委副秘書長、市維穩辦主任、市信訪局局長
張魯軍 濟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
趙 傑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張懷仁 濟南市國家安全局局長
毛華銘 濟南市司法局局長
張蘇華 濟南市民政局局長
李 傑 武警濟南市支隊支隊長
三、顧問(1名)
房 立 原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屆監事會人員名單
一、監事長(1名)
徐春華 濟南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二、監事(6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徐春華 濟南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王建新 濟南市國稅局副局長
李曉磊 濟南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
張永華 濟南市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政府資金結算中心黨組書記、主任
羅 蓉 濟南市地稅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劉繼強 濟南市審計局副局長
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二屆理事會人員名單
一、理事長(1名)
丁瑞雲 原濟南市檢察院檢察長
二、副理事長兼秘書長(1名)
呂 煒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巡視員
三、理事(25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瑞雲 原濟南市檢察院檢察長
王光西 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會計師
王旭光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呂 煒 濟南市委政法委副巡視員
朱傳東 濟南市委辦公廳副主任、舜耕山莊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劉 焱 濟南市郵政局副局長
劉田剛 濟南市民政局副巡視員
孫世會 濟南市國資委副主任
李玉貞 濟南市婦聯副主席
張廣勇 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
張魯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陳廣平 濟南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陳學師 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林 軍 濟南市財政局副局長、濟南市工資發放中心主任
鄭學光 濟南市總工會副主席
賈 傑 濟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
李福來 濟南供電公司紀委書記
高太宗 濟南市司法局副局長
黃 波 共青團濟南市委副書記
商漢博 濟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梁愷軍 濟南市公安局黨委成員、政治部主任
彭壽謙 濟南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韓傑兵 濟南市國家安全局巡視員
翟永平 濟南市衛生局副局長
薛興海 濟南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公共運輸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濟南市見義勇為基金會(JINAN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縮寫JFJC)。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以濟南市為主,同時接受國內外捐贈。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宣傳光榮事跡,提供資助援助,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為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濟南市委政法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濟南市市中區建國小經三路3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表彰獎勵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的;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作鬥爭的;協助破獲重大案件的;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和集體;
(二)對受到本基金會表彰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增發撫恤,為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提供資助;
(三)對受到本基金會表彰的、生活特別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及其家屬和子女予以救濟和提供資助;
(四)宣傳本基金會宗旨,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宣傳黨委、政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措施、辦法,弘揚社會正氣,激勵廣大人民民眾勇敢地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五)宣傳表彰關心和支持見義勇為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
(六)積極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有意義的活動,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
(七)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和對外交流;
(八)接受國內外對本基金會的自願捐助;
(九)在本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基金募集活動;
(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好本基金會的基金;
(十一)接受市委、市政府委託的其它有關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
(三)支持見義勇為事業並做出積極貢獻;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選舉全部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所在單位享有理事會贈掛的成員單位牌匾一面;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理事應盡以下義務:參加理事會大會或理事會組織的相關重大活動;積極為見義勇為事業做貢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榮譽理事長;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八)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常務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 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設監事6名,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理事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經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後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對秘書長負責。負責表彰獎勵、撫恤慰問、宣傳報導、資金募集、財務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撥款;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合法捐贈;
(四)銀行利息;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 、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勇於與犯罪分子作鬥爭,協助破獲重大案件、為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或在搶險救災中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和集體;
(二)為受到本基金會表彰的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增發撫恤,為傷殘人員康復治療提供救助;
(三)對受到本基金會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及其家屬和子女,生活特別困難的予以救濟和提供資助;
(四)為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和其它有利於發展見義勇為事業的重大活動提供經費;
(五)見義勇為募捐活動,以及在基金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費用;
(六)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經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費用;
(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有利於發展濟南市見義勇為事業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在本市範圍內舉辦的、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活動:
(一)大型募捐文藝演出或體育比賽;
(二)大型見義勇為宣傳活動;
(三)見義勇為先進分子事跡宣講活動;
(四)在政策法律允許範圍內參與產業投資。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需要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為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增發撫恤,為傷殘人員的康復治療提供資助;
(二)對受到本會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和子女,生活特別困難的予以救濟和提供資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濟南市其他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不改變用途。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0年11月2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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