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英文名稱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縮寫:YNF-JC)自2002年10月成立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關心和主管單位省委政法委的直接領導下,在基金會理事成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和《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章程》為依據,以“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為己任,認真履行職責,為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了一些積極而有成效的工作。

2008年11月21日,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換屆大會在昆明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 外文名: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
  • 縮寫:YNF-JC
  • 成立:2002年10月
業務範圍,公益活動,組織章程,

業務範圍

一、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公民的先進事跡和有關法規和黨的政策;
二、組織發動見義勇為的群體性文化活動和社會志願者;
三、表彰獎勵見義勇為的先進群體和先進個人;
四、優撫幫助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親屬和負傷致殘人員;
五、廣泛開展見義勇為的資金募集活動;
六、嚴格管理使用見義勇為基金,確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關見義勇為基金公益活動的特殊業務活動。

公益活動

截至2009年1月31日,我會推薦上報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政法綜治工作會議上,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群體8個25人,先進個人171名(合計196人),頒發獎金524萬元。其中2002年度表彰14人,頒發獎金58萬元;2003年度表彰17人,頒發獎金67萬元;2004年度表彰25人,頒發獎金65萬元;2005年度表彰34人,頒發獎金74萬元;2006年度表彰43人,頒發獎金93萬元;2007年度表彰33人,頒發獎金74萬元;2008年度表彰31人,頒發獎金93萬元。
此外,為推動全省見義勇為工作的深入發展,2008年1月30日,省宗治維穩委與我會還對昆明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德宏州見義勇為協會、大理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和文山州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普洱市金孔雀快速客運有限公司等見義勇為先進組織和先進單位給予表彰,共頒發獎金10萬元。
據統計,我會自成立以來共慰問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及親屬54人次,傳送慰問品及慰問金共16.51萬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支出550.51萬元。現積存資金共3690萬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英文名稱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縮寫:YNF-JC)
第二條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屬於公募與非公募合一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含港、澳、台地區)。
第三條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保護見義勇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樹立“見義勇為人人有責、社會和諧人人共享”的理念,弘揚社會正氣,提高社會效應,擴大社會影響,動員社會力量,鼓舞更多的人關心、愛護、支持和參與見義勇為活動,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見義勇為行列,為建設富裕民主文明和諧雲南,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權威的法制環境。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本著“平等協商、優勢互補、促進團結”的原則,建立省和各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聯席會議制度,更廣泛的團結省、州(市)基金會的力量,形成上下聯動、凝聚合力、共謀發展的格局。
第四條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37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政府的啟動資金和社會組織的自願捐助。。
第五條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雲南省委政法委員會。
第六條 本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住所在雲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公室內(昆明市廣福路雲南省委機關大院附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大力宣傳見義勇為的先進事跡和有關法規及黨的政策;
(二)組織發動見義勇為的民眾性文化活動和社會志願者活動;
(三)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群體和先進個人;
(四)優撫幫助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親屬和負傷致殘人員;
(五)廣為開展見義勇為的資金募集活動;
(六)嚴格管理使用見義勇為基金,確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關見義勇為基金會公益活動的特殊業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社會活動的能力;
(二)熱愛見義勇為事業,積極參加見義勇為公益活動;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對見義勇為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屆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屆理事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屆理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維護本屆理事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屆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報理事長審批;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與非公募相結合的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主要來源於:
(一)省人民政府投入的啟動資金,以及在財政年度預算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的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慈善機構、理事成員單位、福利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等有組織的募捐收入;
(三)設定“雲南省見義勇為工作特殊貢獻獎”和“雲南省見義勇為獻愛心人士獎”,宣傳發動民營企業代表、有關社會、經濟組織代表,社會名人名家以及其他社會各人的捐贈;
(四)金融部門對見義勇為基金儲蓄管理的利息收益。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二)補助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醫療及其家庭人生活困難;
(三)組織社會各界開展見義勇為為主題的文化宣傳、文藝演出、文學創作、報刊專欄、影視專訪、新聞評選等重大活動以及見義勇為志願者社會服務活動的經費支出;
(四)對榮獲“雲南省見義勇為工作特殊貢獻獎”和“雲南省見義勇為獻愛心人士獎”的表彰獎勵;
(五)保障見義勇為人員權益及其工作機構的必須開支;
(六)基金會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補助,以及基金會辦公室辦公費用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一)由本基金會組織的面向國內公民、法人或理事成員單位的募捐;(二)經理事會研究決定的,經委託銀行辦理的理財產品(以定期存款獲取利息為主要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對基金會基金儲存的金融部門要強化措施、特殊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高校的原則,切實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補助,以及基金會辦公室費用的支出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屆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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