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1年5月18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6月15日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6.15
  • 實施時間:2001.06.15
為了保證法制的統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決定對《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關於對《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的修改
1.第七條修改為:“申請經紀人資格的公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與所從事的經紀活動相適應的業務知識和中介服務能力。”
2.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關於對《濟南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修改
1.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出讓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2.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的生產性企業外遷用地;
“(二)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房用地。”
3.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吊銷土地使用證,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單位並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4.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對《濟南市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的修改
1.第四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均修改為“房產管理部門”。
2.第十九條修改為:“對無權批准或者超越許可權批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以行政處分。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3.第二十二條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關於對《濟南市油區工作管理辦法》的修改
1.第十六條中的“油田”修改為“石化企業”。
2.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油區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油區工作機構會同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依法取締,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辦理準運手續運輸油區內油品、油料和石油生產建設性廢舊物資器材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補辦的,沒收違法所得。”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經紀人管理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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