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CCAC)是澳門轄下的一個獨立運作的公署,受澳門《基本法》第59條規定而設立,工作只須向行政長官直接報告,而無須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門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澳門廉政公署
  • 外文名: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cao
  • 成立日期:1991年11月22日
  • 對外辦公:1992年3月6日起對外辦公
  • 職責:為反貪污和處理行政申訴等
  • 前稱:反貪公署(1999年12月20日前)
機構簡介,部門起源,組織架構,職責和架構,要事回顧,

機構簡介

澳門廉政公署(CCAC)
全稱: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
簡稱:廉署
葡文: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cao
成立:1999年12月20日
職責:為反貪污和處理行政申訴等。
署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十四樓,並於黑沙環設有社區辦事處。
前身:“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反貪公署”。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公署亦具有反貪及行政申訴兩大職能。
歷任專員任期:
張永春
2014年12月20日- 現在
馮文莊
2009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19日
張 裕
1999年12月20日- 2009年11月23日
斐明達 (前反貪公署)
1995年11月22日- 1999年12月19日
薛 克 (前反貪公署)
1991年11月22日 -1995年11月21日

部門起源

澳門廉政公署是專責反貪和行政申訴的部門,其前身是“反貪污暨反行政違法性高級專員公署”,簡稱“反貪公署”。 回顧“反貪公署”的設立,是經過澳門市民不斷訴求和百般努力去爭取才實現的,其產生過程前後經過17年時間的擾攘才得以實現,其由醞釀至成立,可概括為6個階段。
1. 1975年,總督李安道倡議成立專門對付貪污的肅貪機關。
2. 1975年至1986年間,在香港廉政公署打擊貪污成效影響下,澳門社會各界亦不斷 要求成立肅貪機關,以對付日益猖獗的貪污犯罪。
3. 1987年,立法會制定名為"賄賂處分制度"的專門肅貪法律。
4. 1990年,立法會通過反貪公署的權力法規。
5. 1991年,澳督韋奇立委出來自葡萄牙的薛克法官為首任反貪專員。
6. 1992年,立法會通過反貪公署的內部組織法。 1992年3月,反貪公署有了組織法後才正式開始招聘人員和展開工作,換言之,澳門經過17年之久才有專門的肅貪機關。
當年,反貪公署的設定規格相當於政務司級(即現在的司級部門),運作上 獨立於以澳門總督為首的行政系統,惟公署性質又非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機關,既不受總督統率又不受立法會指揮,可以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執法機關。

組織架構

於1992年反貪公署初設立之時,該署的規格為政務司級,相當於現時的司級部門。公署營運的方針不受當時的澳門總督及立法會指揮,義務上則只須向總督報告,因為行政上獨立的關係,對監察政府部門運作起重大的作用。
回歸後,廉政公署亦承襲以往的傳統,為獨立運作的部門,行政上只向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報告。廉政公署的首長為廉政專員,其下設有專員辦公室、一名助理專員、反貪局及行政申訴局等。專員辦公室及助理專員主要輔助廉政專員的日常工作、宣傳教育及公署的財政、公關工作等。
至於澳門廉政公署的職能則與香港廉政公署的職能略有不同,澳門廉署除擔當反貪污工作之外 (反貪局),還負責處理對政府部門行政失當的申訴 (行政申訴局)。

職責和架構

按照經第4/2012號法律重新公布的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的職責為:
  1. 開展預防及遏止在公共部門及私營部門發生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的行動;
  2. 針對由公務員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3. 針對在私營部門發生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4. 針對在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選舉而進行的選民登記及有關選舉中實施的貪污犯罪及與貪污相關聯的欺詐犯罪,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進行調查及偵查,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機構就該等事宜進行調查或偵查的職責;
  5. 執行行政申訴工作,以促使人的權利、自由、保障及正當利益得到保護,並透過法律所指途徑及其他非正式途徑,確保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及公共行政的公正與效率。

要事回顧

1. 1991年11月22日,首任專員薛克在總督府由韋奇立總督主持宣誓就職。
2. 1992年3月6日,設於美珊枝街3號的反貪公署正式對外辦公,人員編制為34人。
3. 1992年下半年,法院拒絕允許反貪公署就一宗案件的被調查人銀行戶口進行查閱,引發社會大眾熱烈討論反貪公署的權力問題。
4. 1993年上半年,立法會拒絕接受反貪公署查閱銀行戶口和增聘人員的建議。
5. 1993年下半年,偵破一宗財政司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盜用逾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的案件。
6. 1995年上半年,首名公務員因貪污犯罪被法院判決入獄8年,該公務員缺席受審並潛逃海外。
7. 1995年11月21日薛克離任,11月22日前司法警察司司長斐明達就任為第二任專員。
8. 1997年3月,經修訂的公署權力法規公布,賦予公署權力設定臥底及線人,而協助調查貪污犯罪人士得免除刑罰。
9. 1998年6月,立法會通過公署建議的《收益及財產利益的聲明與公眾監察》法律,又稱《陽光法》,規定所有公務員須在入職90日內提交個人和配偶的財產報告予公署或高等法院。
10. 1999年12月20日,特區廉政公署成立,張裕就任為首任廉政專員,廉政公署換上新徽號。
11. 2000年2月春節前,廉署向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發出指引,呼籲要小心處理節日的饋贈及款待等。
12. 2000年6月,澳門廉政公署、澳門司法警察局及香港廉政公署採取聯合行動,偵破以澳門為投注基地的香港區外圍馬集團,香港拘捕16人,澳門拘捕12人。
13. 2000年7月,偵破澳門國際機場警員受賄,讓大量未被合理徵稅的高價洋酒非法入境的案件,該案於2001年6月審結,五名被告被判罪名成立。
14. 2000年8月7日,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一致通過,並於同年8月10日由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命令頒布。該法律的通過反映特區政府肅貪倡廉的決心在法律層面上得到具體落實。
15. 2000年8月21日,廉政公署的行政法規(第31/2000號行政法規)公布,制定了廉署的組織架構。
16. 為配合2001年立法會選舉,廉署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為宣傳廉潔選舉、打擊賄選作研究和部署。期間偵破數宗涉嫌賄選案件,並移送檢察院偵辦。選舉結束後,澳門大學進行了一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之七十的受訪者認為是次選舉是一次廉潔的選舉。
17. 2001年7月15日,廉署偵破一宗懷疑以虛假撞車紀錄領取保險金的貪污、詐欺案件,共19人涉案,其中3人在案發時任職交通警員,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18. 2001年7月3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包括廉政專員及四名人士,後者由行政長官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認具備適當資格的人士中指定。首屆紀監會的成員為梁慶庭、張裕、林笑雲、關翠杏及李沛霖,其中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19. 2001年8月24及25日,廉署採取了一次代號為‘火鳳凰’的行動,以打擊公共部門內有組織的貪污集團,分別在內港南舢舨碼頭及關閘等地帶走一批現役水警返署協助調查,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偵辦。
20. 2001年9月,廉署揭發一宗立法會選舉懷疑賄選案,涉嫌者以層壓及樁腳模式收集選民證。廉政公署在某單位檢獲47張懷疑與案件有關的選民證,傳訊了數十名人士。案件於2007年5月宣判,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不當扣留證件罪名成立,判處2年徒刑,緩刑3年,並須於3個月內向特區政府賠償澳門幣1萬元。
21. 2002年4月4日,三名前澳門市政廳領導和主管成員被廉署揭發在位期間濫用職權,以高出合理價格批出工程,以及不按正常程式進行工程批給,案件涉及7項物品採購、工程和服務批給契約,總金額接近800萬元。2004年12月初級法院審結該案,基於被告的特殊身份和嚴重情況,判罰較過去同類案件為重,其中兩名被告各被判2年10個月及2年6個月監禁,緩刑3年半,緩刑條件是兩個月內須繳付澳門幣10萬元,是同類案件中緩刑條件較重的一次。
22. 2002年8月9日,廉署揭發600多宗持偽造菲律賓駕駛執照換領澳門駕駛執照的貪污和偽造檔案案,涉及金額約230萬元,共有417人被列為嫌犯,案中6名主謀,包括1名民政總署員工,於2005年5月被判罪名成立,分別被監1年半至2年半不等,雖獲緩刑,但須向澳門政府作出賠償及支付庭費。
23. 2002年9月12日,香港廉政專員李少光訪問澳門廉署,並與澳門廉政專員張裕一起主持廉署展覽室(設於皇朝廣場大廈13樓內)的揭幕儀式。
24. 2002年9月13日,為紀念廉政建設十周年,廉署舉辦“倡廉守法”研討會。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開幕式,同時亦舉行“澳門廉政十載紀念特刊”─《廉透清風》及“廉政十載”紀念郵品的發行儀式。
25. 2002年11月13日,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長薛克率領代表團一行五人到訪廉政公署,曾擔任澳門首任反貪專員的薛克在了解廉署的架構、人員和資源的情況後,與眾團員均表示對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6. 2003年2月下旬,廉署製作並出版了專為高小而設計的“誠實和廉潔”教材,並將該教材與“誠實和廉潔”遊戲棋,連同介紹廉署工作的光碟贈給本澳的學校。教育界對上述教科書反應理想,獲近九成學校採納作為公民教育科的輔助教材。2005年8月,廉署根據校方的反饋意見,發行了經重新修訂的第二版教科書,同時推出“誠實和廉潔”教材套,以求達至更佳的教學效果。
27. 2003年4月中旬,廉署委託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一項街頭問卷調查,被訪的過千名市民中,接近9成市民表示支持特區廉政工作,84%表示如遇上貪污情況會舉報,而願意親身舉報的占73.1%。對於特區廉政工作的成效,有97%表示其本人及親友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遇過貪污的情況;認為本澳貪污非常嚴重及嚴重的,由2000年的64.6%減至9.4%,顯示市民認為本澳的貪污情況已有改善。
28. 2003年7月21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發出第28/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廉署部門人員配備總數由96人增至109人。
29. 2003年7月,立法會通過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律(第11/2003號法律),作為監察和存放機構的廉政公署,特別制定了一整套的推行辦法,包括舉辦解釋會和印製指引等,並設立臨時收表站與及提供上門收表等安排以方便公職人員申報。
30. 2003年10月1日至3日,廉政專員張裕出席了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在加拿大魁北克市舉行的理事會會議,並在會上作了財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獲一致通過。
31. 2003年10月15日,廉政公署主辦題為‘財產申報法中的刑事規定’的法律講座、由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主講,就有關將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定為犯罪的法理依據作出闡釋。
32. 2003年10月20及21日,來自9個國家80名代表,齊集澳門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年度會議,是次會議由澳門廉署承辦,會議就促進行政申訴工作的研究、加強向社會推廣申訴專員的制度、及亞洲申訴專員的角色等議題交換意見。
33. 2003年10月30日,廉署將一宗涉及港幣6,300萬元懷疑土地購買詐欺案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中一名公務員懷疑在案中以不正當手段詐欺港幣近400萬元,另兩名公務員懷疑在評稅過程中故意調低土地價格約1,000多萬元,而令土地少納稅金70餘萬元,二人則從中獲得利益。
34. 2003年11月9日至15日,廉政專員張裕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之邀請,率領代表團前往北京、湖北省和廣東省的檢察機關進行正式訪問,藉以加強與中國內地相關機構的交流及協作。
35. 2003年12月,廉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式指引》,並廣泛派發予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希望有助公務員重視採購各階段中須注意的事項,提高工作的嚴謹性和警覺性。
36. 2004年1月6日,廉署社區辦事處經行政長官何厚鏵主持揭幕儀式後正式啟用,辦事處的設立將有助廉政公署拓展社區關係,加強廉潔教育工作,以及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諮詢、投訴和舉報渠道。
37. 2004年1月9日,廉政公署助理專員陳錫豪獲特區政府授予專業功績勳章,成為特區政府成立後首名獲頒專業勳章的公職人員。
38. 2004年4月14日,香港廉政專員黃鴻超率團來澳訪問澳門廉政公署,兩地廉政公署領導層在會晤中,就廉政建設的發展交換了意見。
39. 2004年4月26至29日廉政專員張裕率團前往韓國漢城參加亞洲申訴專員協會第八屆會議,並在會議上發表題為《政府與市民的關係:市民對政府的期望?市民對申訴機構的期望?》的論文。廉政專員同時獲選連任理事一職,任期為3年。
40. 2004年5月16至21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葡國,先後訪問了葡國最高法院院長薛克(Jorge Alberto Aragao Seia)、總檢察長莫勒(Souto de Moura)、申訴專員羅德禮(Nascimento Rodrigues)、國家司法警察總局和總局下屬的司法警察、犯罪學高等學院、安全情報局、外籍人及出入境事務局、國家選舉委員會等機構,進行聯絡和交流。
41. 2004年5月,廉署委託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院進行有關澳門廉政狀況的問卷調查的結果公布,調查報告顯示,本澳市民對廉署的評分為66.2分,比對上一年上升2.44分;綜合各項數據顯示,市民對邁進廉潔社會的信心增加,對未來廉政建設也持較樂觀態度。
42. 2004年6月14日,廉署將一宗涉嫌在中區某娛樂場所的發牌程式中行賄、受賄、濫用職權,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和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案件涉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兩名主管和一名本澳商人。
43. 2004年7月30日,揭發兩宗公職人員涉嫌在公務採購程式中濫用職權,以謀取私利,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案件;3名涉案公職人員同在財政局擔任與電腦資訊有關工作,其中一人曾先後出任廳長和司長辦公室顧問(現為政府派駐某公司的董事),此案涉及總金額超過澳門幣100萬元。
44. 2004年8月2日,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修改有關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8月5日委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新一屆成員,包括梁慶庭(主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
45. 2004年9月4日至10日,廉政專員張裕率領代表團前往加拿大魁北克市參加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和第八屆大會;會上,廉政專員張裕再次當選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成員,任期為4年。
46. 2004年10月20至26日,廉政專員張裕應中國監察部的邀請,率團前往北京、四川兩地進行考察訪問,與內地監察機關在業務協作、信息交流及培訓等方面建立了更緊密的聯繫。
47. 2004年12月20日,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行政長官何厚鏵與第二屆政府各主要官員宣誓就職,張裕續任第二屆特區政府廉政專員。
48. 2005年1月24日,廉署發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和《公共部門及機構廉潔守則製作建議》兩部規範公僕職業操守的法律指引,並舉行《公務人員廉潔操守指引》推廣活動暨講解會。行政長官何厚鏵、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與廉政專員張裕共同主持了啟動儀式。
49. 2005年1月,廉署就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成立“反賄選研究小組”,以‘重點預防 全力打擊’為方針,制定一系列廉潔選舉宣傳策略。
50. 2005年3月14日,廉署揭發一宗涉案金額合共港幣四億三千七百九十多萬元的詐欺及受賄案。一名電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利用虛假交易,詐欺本澳三家銀行信用證巨額貸款,案中一名銀行分行經理涉嫌受賄及虧空公款。案件移交檢察院處理。
51. 2005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廉署揭發多宗懷疑賄選案件,涉案嫌犯超過700人,當中更包括一名候選人。大部份案件均涉及組織非法留置選民證,有部分賄選者甚至利用“水客”及中學生作為中間人以金錢收集他人的選民證,所有案件均被移送檢察院處理。2006年至2007年,法院陸續宣判了當中的4宗案件,多名被告賄選罪名成立,被判監禁,不得緩刑。
52. 2005年10月19日,印尼申訴專員蘇查塔(Antonius Sujata)等一行4人到訪澳門廉政公署,與廉政專員張裕及廉署領導層會面,雙方就行政申訴、選舉及防貪等多方面問題交換了意見。
53. 2005年11月22日,廉政公署為葡萄牙助理總檢察長彭仲廉所著之《廉政文選第一輯-職務犯罪》舉行發行儀式,同時舉辦“職務犯罪”的專題講座,邀得作者彭仲廉及中國著名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馬克昌教授在會上發表專題演說,就職務犯罪的課題交換心得。
54. 2005年12月2日,中國監察部代表團一行5人在副部長黃樹賢率領下到訪廉政公署,並舉行座談會,就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方面的工作交換了意見;同日,亞洲申訴專員協會代表團一行22人,除前述的中國代表外,韓國、印度、巴基斯坦、巴布亞紐幾內亞、馬來西亞、伊朗、澳洲等多國代表在該協會的理事會主席薩希布扎德(Imtiaz Ahmad Sahibzada)帶領下亦訪問了廉政公署,了解廉署在行政申訴及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情況。
55. 2005年12月14日,馬來西亞反貪局局長Zulkiplibin Mat Noor等一行三人到訪廉政公署,並參觀了社區辦事處,以了解澳門廉署在反貪、行政申訴,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工作的情況。
56. 2005年12月,廉署再次揭發一宗賄選案,懷疑有賄選集團以利益引誘非法留置他人選民證,並發現選舉後有人為實現選前承諾,繼續給付選民金錢。全案經5個月調查後完成,涉案嫌犯共146人,案件已被移送檢察院。
57. 2006年1月11日,香港廉政專員黃鴻超率團訪問澳門廉署,雙方就兩地廉政建設的發展交換意見,並期望日後進一步加強聯繫和合作。代表團此行亦獲行政長官何厚鏵接見,並先後拜會檢察長何超明及立法會主席曹其真。
58. 2006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亞洲貪污趨勢年報》,澳門首次被納入為評估地區。在該評估報告的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日本和香港。
59. 廉政專員張裕於2006年5月16-20日率團前往菲律賓首都馬尼拉,出席"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組第八次指導小組會議"。會上,澳門正式成為"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畫"成員。
60. 廉政專員張裕於2006年10月3日至8日率團前往西班牙巴塞隆納,出席“國際申訴專員協會”理事會會議。會上,各代表除了對區內工作情況作匯報和交流外,亦就協會的未來發展方向進行探討。
61. 廉政公署於2006年10月19日假澳門理工學院舉行“持廉守正 - 經驗交流會”,讓各公共部門彼此分享各自在制定《廉潔守則》及推行過程中的經驗及交換意見,互相參詳,取長補短,共有240多位公共部門領導及主管出席。
62. 2006年11月6日,“透明國際”公布2006國際清廉指數,澳門首次被納入評選之列,在亞太區25個國家及地區中排行第6,僅次於紐西蘭、新加坡、澳洲、香港及日本;在全球163個國家及地區中,則排在第26名;“透明國際”指出,澳門第一次上榜即以6.6高分躋身前列位置,這跟本地反貪機構大力倡導反腐敗運動的努力是分不開的。
63. 2006年11月8日,初級法院對2005年立法會選舉期間的一宗賄選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案中第一被告蕭鴻偉及第二被告鐘偉俊均被判處留置選民證罪名成立,分別被處1年6個月及1年4個月的即時監禁徒刑,不得緩刑,其餘10名被告分別被判留置選民證罪或提供選民證罪名成立,各被判處1年至2年的徒刑或繳納澳門幣7,2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罰金。
64. 澳門特別行政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懷疑嚴重受賄及進行非法金融活動,於2006年12月6日晚上10時被廉政公署依法拘留調查,同案另有8男3女包括歐文龍的親屬被拘留,有關嫌犯分別涉嫌行賄、受賄和清洗黑錢。12月7日上午,行政長官何厚鏵在特區政府總部公布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受賄的案件;同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的建議,免除歐文龍的職務。12月8日,廉政公署將案中12名嫌犯移送檢察院處理。
65. 2007年3月,“政經風險評估”發表2007年《亞洲貪污趨勢年報》,在13個亞洲國家及地區中,澳門的廉潔度排名第4,與2006年的排名相同,廉潔水平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及日本。
66. 廉政公署完成對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涉嫌嚴重貪污案件的初步調查工作,並於2007年4月12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涉案的公司共有3間,涉案人數為30人,包括歐之親屬4人。同年6月6日,檢察院以歐文龍涉嫌觸犯濫用職權、嚴重受賄、清洗黑錢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向終審法院提出起訴。2007車8月1日,終審法院完成歐案的預審,預審法院作出起訴批示,歐文龍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濫用職權罪、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等76項控罪。
67.廉政公署在去年接獲舉報,就涉及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案件展開刑事調查。目前,有關涉案人士已被司法機關命令採取強制措施。根據廉政公署的調查,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涉嫌串通私營公司的主事人,長期將檢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的公司;2004年至2014年期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額達澳門幣一億六千七百多萬元的檢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務,而涉案人士從中獲利不少於澳門幣四千四百萬元。
68.
廉政公署日前偵破了一宗涉及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案件,案中一名檢察院前領導被終審法院法官命令羈押,昨日再有兩名涉案人士被司法機關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廉政公署根據案件刑事調查的進展,於去年將涉案的四名嫌犯移交司法機關,當中包括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前檢察長辦公室顧問及兩名本澳商人。經檢察院建議,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已命令對該四名嫌犯採取禁止接觸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然而,廉政公署在近期的調查中發現兩名已被宣告為嫌犯的本澳商人違反法官的命令,作出串供、擾亂證據收集及擾亂訴訟程式正常進行的行為。因此,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於2月29日批准對該兩名嫌犯實時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69.
廉政公署揭發兩名公務員在向房屋局申請經濟房屋時,故意隱瞞在內地擁有物業的事實,最終取得併入住經濟房屋,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偽造檔案罪及相當巨額詐欺罪。另外,兩人在提交財產申報時,故意作出不實申報,涉嫌觸犯《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虛假聲明(資料不正確)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兩名嫌疑人為夫妻關係,分別於檢察長辦公室及房屋局任職。
70.廉政公署收到投訴,指有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的稽查人員濫用職權,刁難進行道路管線施工的工程公司索要利益。廉署經偵查發現,民署道路渠務部的一名現職及一名已離職的稽查人員涉嫌犯罪,所涉及的罪名包括濫用職權、偽造檔案、巨額詐欺、信任之濫用、清洗黑錢和故意財產申報不實,案件已於日前移送檢察院處理。
71.廉政公署揭發海關一名處長涉嫌利用職權,違法指示下屬不按正常工作程式執法,放行一批被海關人員查獲的沒有申報的貨品,該名處長涉嫌觸犯《刑法典》規定的瀆職罪,案件已移送檢察院處理。
72.2016年12月,前檢察長何超明因被控多項罪行在終審法院出庭應訊時,曾指檢察長辦公室有多名官員親屬任職,更表示特區政府前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均曾透過電話向其推薦親屬進入檢察長辦公室工作。何超明的言論經傳媒報導之後,廉政公署收到多個團體的投訴信,因此根據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依法對事件進行了調查。
陳樂其及陳海燕分別於1999年及2008年經何超明批准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經分析後廉署認為,由於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19條規定,檢察長可自由任命符合法規所列的工作人員,且當時有關中央招聘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因此檢察長辦公室的有關聘用並未違反法律規定。
對於是否曾經推薦親屬入職,雖然陳麗敏否認,但是廉署的調查顯示,難以完全排除她曾經推薦陳樂其入職檢察長辦公室的可能;陳海帆則在調查中承認曾經推薦陳海燕入職檢察長辦公室。
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5條規定,主要官員應防止利益衝突,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11條規定,擔任領導官職者應堅守其個人行為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所服務的部門或實體的形象造成負面的影響。
根據廉署的分析,1999年時陳麗敏的身份是候任行政法務司司長,2008年時陳海帆的身份是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當時上述法規仍未生效,並無其他法律對候任主要官員或公共部門領導的行為操守訂定特別的規範,即便是能夠證實二人曾經做出過有關的推薦,也難以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義務的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
廉署認為,雖然檢察長辦公室的聘用以及陳麗敏、陳海帆涉嫌推薦入職的行為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但是隨著特區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目前對官員的行為操守及公職的招聘方式都作出了更加嚴謹的規範。鑒於推薦入職的做法不符合市民對公平、公開招聘公職人員的期望,勢必對特區政府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廉署建議特區政府嚴格督促各級官員遵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在履行公職時要防止利益衝突,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避免其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廉署已將事件的調查報告及完善官員問責制度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參閱。
73.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一名執行委員,以及一名現於退休基金會任職廳長的原貿促局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因在審批不動產投資移民、重大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的申請過程中涉嫌職務犯罪,經廉政公署調查後,於昨日被移送司法機關。經司法機關批准,已對有關的嫌犯採取中止擔任公共職務及禁止離境等司法強制措施。
74.廉政公署去年8月收到投訴,指在安置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力犬事件中,有政府人員處理失當。經廉署調查,揭發市政署一名處長在格力犬安置的過程中涉嫌濫用職權,並夥同另一公職人員及一名商人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經檢察院建議及刑事起訴法庭批准,該名處長被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且所有嫌犯都被採取禁止離境及定期報到等司法強制措施。
75.廉政公署完成有關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前主席、一名前執行委員,以及一名原投資居留暨法律處經理的刑事案件調查,相關人員在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申請時,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偽造檔案罪、違反保密罪及濫用職權罪等罪名,案件已完成偵查並移送司法機關。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批准對貿促局前主席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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