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刑法典

 《澳門刑法典》 (第58/95/M號法令):澳門第一部由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中葡兩種文本的刑法典。由澳門總督核准行使第11/95/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 章程》第13條第3款的規定,經1995年11月8日第58/95/M號法令公布,刊登於1995年11月14日《政府公報》上,1996年1月1日開始 生效。分兩卷,共350條。第一卷總則,包括7編。第一編“刑法的一般原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適用等問題。第二編“事實”,規定 處罰的前提、犯罪的形式和阻卻不法性的罪過的事由。第三編“事實的法律後果”,包括一般規定,主刑、附加刑、量刑、刑罰的延長、保全處分、患有精神失常的 可歸責者的收容、與犯罪有關的物或權利的喪失。第四編“告訴與自訴”。第五編“刑事責任的消滅”,規定了追訴時效、刑罰及保全處分的時效和其他消滅原因。 第六編“犯罪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的賠償”。第七編“輕微違反”。第二卷分則,共5編,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妨害社會 生活罪和妨害本地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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