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

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

《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是2010年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國強。

基本介紹

  • 書名: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
  • 又名:澳門研究叢書
  • ISBN:9787509711323
  • 頁數:975 頁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5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編輯推薦,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套裝上下卷)》由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主編,分為法律本地化與法律文化、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商法與經濟法、國際公約與司法協助共六個部分,基本囊括了澳門法律的方方面面。回歸祖國後,澳門成為與內地不同的法域,同時有著葡萄牙法律的傳承。隨著與內地各方面交流與往來的日益頻繁與深化,內地有必要進一步了解澳門法律,《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套裝上下卷)》則提供了一份難得的文獻資料。

作者簡介

趙國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法學碩士課程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及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澳門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主要著作有《刑事產法導論》、《澳門刑法總論》、《基本法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澳門刑法》《澳門刑法研究》等,主編的法律彙編和著作主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彙編(上、下)》、《澳門法律新論(上、中、下冊)》、《澳門特別刑法概論》、《澳門刑事法(實體法)研究》等。

編輯推薦

《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套裝上下卷)》是對過去30年澳門研究學術成果的系統梳理和總結。《文選》分社會卷、行政卷、政治卷、法律卷、基本法卷、經濟卷、教育卷、語言翻譯卷、文學卷、文化藝術卷、歷史卷和綜合卷,共12卷,每卷一冊或多冊。
法律卷由澳門大學法學院趙國強教授主編,書稿分法律本地化與法律文化、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商法與經濟法、國際公約與司法協助共六個部分,基本囊括了澳門法律的方方面面。回歸祖國後,澳門成為與內地不同的法域,同時有著葡萄牙法律的傳承。隨著與內地各方面交流與往來的日益頻繁與深化,內地有必要進一步了解澳門法律.《澳門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文選:法律卷(套裝上下卷)》則提供了一份難得的文獻資料。

圖書目錄

上卷
第一編法律本地化與法律文化
論大陸法傳統及其與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法制的關係
澳門過渡後期的法律本地化
澳門法律本地化之我見
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再探究
澳門法律本地化的新思考
“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辨析
努力辦好具有澳門特色的高等法學教育
對澳門法律文化的一點思考
“一國兩制”下法律信息共享的若干思考
第二編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探討澳門現行的預約契約制度
澳門之民法
民事訴訟之原則及其自我改革之能力
處分原則與法院對事實事宜之受理權
中國婚姻財產制度與澳門法制的關係
澳門民法典所規範之強迫履行方法
澳門與內地法人制度若干問題之比較
澳門新民法典之親屬卷探析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之間互相合作之原則
澳門與中國內地收養制度比較研究
事實婚關係內醫學輔助生育對父親身份之推定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初探
論要物契約
淺論澳門賭債與自然債務的關係
澳門民法典中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
從食品安全看澳門地區食品法規現況
由法律援助之比較看澳門法制的改革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澳門的司法援助制度
略論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傳喚和通知——正義總量整體和諧暨效率新高度下的若干思考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房地產預售制度的比較研究
下卷
第三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為澳門帶來一部刑法典之機緣與意義
澳門刑法典總則概述
澳門特區之刑事記錄製度
刑事上電腦(網路)侵害行為
澳門法律中的強制措施
淺談有關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的若干犯罪
有組織犯罪與博彩業的關係
內地與澳門綁架勒索罪的法律比較
澳門打擊有組織犯罪的立法對策及其評價
關於洗錢罪之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1996年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刑事抗訴制度
試論以破壞手段實施的電腦犯罪行為及其刑事立法
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種刑事責任問題
淺析澳門偽造身份證明檔案犯罪的特點、種類及原因
檢察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價值取向
識別信用卡詐欺和網際網路詐欺
賄選與選舉處罰制度
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刑事訴訟的保障
試論澳門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的司法保護
論和諧社會中的刑事政策價值取向——對澳門刑事政策的反思
澳門毒品犯罪新形勢及對策探析
第四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澳門行政程式法典之檢討——有關行政程式法的比較研究
澳門行政救濟幾個問題之比較
行政行為補救制度探討
中國內地與澳門行政法內之聽證制度之比較
淺談非有效的行政行為
第五編商法與經濟法
馳名商標在澳門的保護
從一人有限公司到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澳門應設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對電子簽名法的若干思考
澳門保險契約風險防範及管理簡析
淺論澳門商法制度中的資本立法原則及資本的功能
淺談澳門博彩法律制度
澳門法律制度下提單契約之法律適用衝突與探討
契約磋商終止中的締約過失責任
澳門水污染防治和循環經濟立法探析
1999年《蒙特婁公約》與澳門空運人責任制度
現行在澳門適用的涉及民用航空的條例及法律
淺析澳門《商法典》中的企業質權制度
第六編國際公約與司法協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區際司法合作
中國內地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的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究
商事仲裁裁決執行的區際司法協助及中國的實踐
《國際刑事法院規約》與澳門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較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與澳門法律衝突研究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模式探討

文摘

在這“古老”的法律中,勒索罪與搶劫罪有著深刻的關係。在侵犯所有權的篇章中,該法典首先在第432條為搶劫行為作出定義,指搶劫是以對人施以暴力或威脅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其後在第434條規定了“結合非法禁錮、強姦或傷人的搶劫罪”,列明如行為人在搶劫時同時實施非法禁錮、強姦或傷人的行為,其刑罰為12~16年。到了1978年2月4日,澳葡政府頒布了《歹徒組織法》單行法律,其中第18條列明了勒索罪,規定以恐嚇或脅迫手段要求他人給予不合理金錢者,以搶劫罪之刑罰處之。這些是關於勒索罪的基本條文。另外,在1886年刑法典內亦分列有各種特別類型的勒索罪。第314條規定,當公務員本人或透過他人,以暴力或恐嚇,向人勒索金錢、服務或其他不應當物品者,可處16~20年徒刑,此條文是列於針對公務員的犯罪章節中;第440條規定,如以暴力或恐嚇手段強迫受害人在設定義務的檔案或憑證上籤名者,處以搶劫罪之刑罰;最後,在詐欺罪的章節中,第452條規定,如以侮辱或誹謗恐嚇來進行勒索者,處加重盜竊罪之刑罰。
綁架罪則規定於1886年刑法典的第395及396條。第395條規定,以不軌之目的,以暴力、強烈恐嚇或其他不屬引誘之欺詐,或在婦女失去理智或知覺時,綁架婦女,而尚未構成誘姦罪或強姦罪者,則構成綁架罪。第396條規定,綁架年滿12~18歲的處女,如從其家中或從其被允許所在之處,即使其本人同意,視為誘姦罪的加重情節,如誘姦罪未遂,則以引誘綁架罪處之,最高一年徒刑。可見,舊法幾乎將勒索罪視為加重之搶劫罪,其條文亦散見於不同類別的犯罪中,並沒有作為一單獨類型獨立出來。即使在《歹徒組織法》中規定了勒索罪,亦從其刑罰中顯示其與搶劫罪的聯繫;至於綁架罪,亦是針對當時的社會狀況,只強調對婦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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