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名稱為浙江省人民法院溫州分院。1953年溫州分院改建為浙江省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55年7月建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81年溫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成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26個職能部門,下轄11個基層法院(分別為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洞頭區,樂清市瑞安市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成立於:1950年11月
  • 溫州地區:共有11個基層法院
  • 設有:辦公室、幹部人事處等
  • 簡稱:溫州中院
  • 地址:溫州市鹿城區市府路512號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

機構設定

溫州中院實有編制307人,其中行政編制265人,事業編制42人。內設26個職能部門,即:辦公室、幹部人事處、宣傳教育處、機關黨委、新聞宣傳處、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審判第五庭、民事審判第六庭、行政審判第一庭(賠償委員辦公室)、行政審判第二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執行實施處、執行監督處、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司法警察支隊、司法鑑定處、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等25個庭處室,同時設有紀檢組、監察室,保留政治部。
中級人民法院各審判庭及執行局

主要職責

(一)立案庭
對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類申訴以及再審申請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交審判監督庭或基層法院審查處理;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提出司法建議;指導全市法院立案的相關工作。
(二)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負責組織死刑案件的執行;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三)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二審判刑事案件(抗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及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四)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五)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和侵權糾紛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六)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台澳台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七)民事審判第四庭
審判第二審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案件及其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提出有關的司法建議;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八)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九)審判監督庭
審判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審案件;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審核裁定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有關司法建議;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事項。
(十)執行局
統一管理全市執行工作;領導和協調本院執行庭、執行實施處和執行監督處工作;審核簽發院長授權的文書;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十一)執行庭
負責執行異議、主體追加變更、分配異議、仲裁和公證文書不予執行等事項的審查;負責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民事裁定的複議案件審查;辦理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以及申請人依法申請變更執行法院有關事宜;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執行實施處
承辦本院審結的一審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及民商仲裁、委託、提級、指定案件和仲裁財產保全;辦理執行標的物移交評估和拍賣有關事宜;接待和協助外地法院執行;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十三)執行監督處
審理異議之訴案件;監督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審查糾正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接待、審查、處理全市兩級法院涉執行的來信來訪;負責業務培訓和請示答覆;辦理邊控、出省執行、委託執行審批;負責異議之訴案件信息輸錄和執行網路管理;負責調研、總結經驗、宣傳、會議安排,以及執行局文秘工作;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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