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水霖

吳水霖

吳水霖,男,漢族,浙江湖州人,1955年10月出生,1975年11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浙江省湖州市政協主席。

2019年7月11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水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吳水霖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水霖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湖州
  • 出生日期:1955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5.11——1980.09,湖州吳興縣軋村中學教師;
1980.09——1982.06,湖州師範學校普師專業學習;
1982.06——1985.12,湖州市委(縣級)黨校教師(其間:1979.03——1982.08,在嘉興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科學習;1982.09——1984.09,在浙江省委黨校理論班科學社會主義專業學習);
1985.12——1988.11,湖州市郊區區委黨校副校長;
1988.11——1990.11,湖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副科長、科長;
1990.11——1992.02,湖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2.02——1994.09,湖州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其間:1992.09——1993.07,在中央黨校理論宣傳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4.09——1995.11,湖州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1995.11——1997.08,湖州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1997.08——1998.02,長興縣委書記;
1998.02——2002.09,長興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09——2003.04,湖州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3.04——2005.03,湖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其間:2004.09——2004.11,在浙江省委黨校培訓班學習);
2005.03——2006.07,湖州市委常委、秘書長,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
2006.07——2007.02,湖州市委常委、秘書長,市委政法委書記,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
2007.02——2007.06,湖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
2007.06——2011.03,湖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
2011.03——2012.04,湖州市委常委、副市長、湖州南太湖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兼);
2012.04——2013.01,湖州市政協主席、湖州南太湖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兼);
2013.01——2017.04,湖州市政協主席;
2017.04——2018.02,浙江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2018.10,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30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2月1日,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吳水霖違反政治紀律,干擾省委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安排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親友;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水霖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毫無底線意識,毫無廉恥之心,私慾貪婪膨脹、擅長掩飾偽裝、生活腐化墮落,知行不一,德不配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吳水霖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吳水霖湖州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吳水霖違紀違法所得;將吳水霖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吳水霖在其懺悔材料中剖析到,自己作為黨員領導幹部,自認高明,在抗拒組織中釀成人生悲劇,對黨不忠,對組織不忠,不講政治、不講紀律、不講規矩。道德淪喪,在違反紀律中演變成為犯罪,思想上無禁忌,行動上不自重、不檢點、不節制,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成為了思想的主導。貪慾膨脹,在追逐金錢中走向身敗名裂,為了一個錢字,拋棄了黨性原則,丟失了紀律法律這把“硬戒尺”,我行我素,想盡辦法利用權力攫取利益,陷入了違法犯罪的深淵。吳水霖表示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懲處。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2019年2月13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吳水霖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水霖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水霖利用先後擔任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5月9日上午8時30分,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一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亞農擔任審判長主審該案,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海霞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水霖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吳水霖利用擔任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款項支付、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假釋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樓某生、徐某榮、丁某農、邵某鳴、李某勇所送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14.2781萬元。吳水霖在被採取留置措施後如實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且已退繳全部涉嫌犯罪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吳水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吳水霖有立功表現,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吳水霖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吳水霖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溫州市紀委監委組織市政協機關、市委政法委、市國資委等單位70餘名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旁聽。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1日下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湖州市政協原主席吳水霖受賄案,對被告人吳水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吳水霖已全部退出的受賄所得人民幣431.9702萬元、港幣100萬元、美元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吳水霖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10月間,被告人吳水霖利用擔任浙江省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假釋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以合作投資、掛名領薪、代付款項、借款不還、直接收受等形式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14.2781萬元。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水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吳水霖歸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已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態度好,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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