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發布部門: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3年8月28日
  • 生效日期:2013年8月28日
各縣(市、區)人民法院:
《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已經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8日
網路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
(2013年8月2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為規範全市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變賣)工作規程(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淘寶網路技術平台上,以電子競價的方式依法自行處置涉訟財產(包括破產財產)、贓物的方法。
網路司法拍賣實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後買受人除支付拍賣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費用。
第二條 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由全市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主導進行。
各基層人民法院應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協調和推動網路司法拍賣工作。同時合理調配並明確人員,負責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等文書製作,視頻、照片等展示資料製作,接受諮詢及看樣等事務性工作。
相關審判、執行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查清財產權屬及瑕疵狀況等;
(二)騰空房產;
(三)提出建議保留價;
(四)裁定和辦理財產交付;
(五)與審判、執行有關的其他事項。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註冊和管理本院淘寶網店;
(二)決定是否網上拍賣;
(三)確定保留價;
(四)準確上傳拍賣公告、拍賣須知、視頻及照片,並完成相關設定;
(五)接受諮詢及展示看樣;
(六)監督網上拍賣活動;
(七)簽訂成交確認書;
(八)確認保證金及拍賣餘款到賬;
(九)移交網拍資料及成交確認書;
(十)與拍賣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拍賣公告應當在淘寶網和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發布;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還應在相應紙質媒體上發布。拍賣法院還可根據潛在競買人的分布情況,同時在其他媒介上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條 競買人(含申請執行人)參加競拍需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拍賣法院按標的起拍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動產按起拍價的 10%至 30%確定,不動產按起拍價的 5%至 20%確定。
第五條 在司法拍賣活動中,應貫徹網路司法拍賣優先的原則。下列標的物一般均應在網上拍賣:
(一)機動車;
(二)產權明晰、已騰空的房屋(包括異地);
(三)其他適宜進行網路司法拍賣的標的物。
第六條 審判、執行部門應在移交相關材料上註明財產權屬、瑕疵及房產騰空等情況,對適宜進行網路司法拍賣的房屋或車輛應同時移交鑰匙;對不適宜進行網路司法拍賣的應書面說明原因,未作說明的視為適宜進行網路司法拍賣。
第七條 基層法院上報隨機選擇拍賣機構時(應說明委託拍賣理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處應嚴格審查把關,做到能上網的均應上網拍賣。
第八條 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收到審判、執行部門提交的《移交拍賣審批表》等有關材料後,應審查決定是否進行網路司法拍賣;決定進行網路司法拍賣的,應確定標的物起拍價、保證金、增價幅度、保留價等,並在收件後 10 日內完成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情況調查表、視頻及照片的上傳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 在淘寶拍賣平台上發布拍賣公告等資料前,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對相關資料進行細緻核對,如需補充材料的,由相關審判、執行部門負責,確保拍品產權明晰。
拍賣標的物是動產(機動車等)的,應核對:
(一)權屬情況(如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
(二)狀況(如車輛行駛公里或英里數、初次登記日期、保險終止日期、檢驗有效期及環保排放標準等);
(三)瑕疵情況(如違章記錄、刮擦或交通事故後維修保養等);
(四)抵押情況;
(五)出租情況(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機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扣押地點及查封情況等)。
(七)其他情況。
拍賣標的物是不動產(房屋或工業廠房等)的,應核對:
(一)權屬情況(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
(二)騰空、查封及瑕疵情況;
(三)構造及區位狀況(朝向、樓層、面積、裝修、用途及居住環境等);
(四)抵押情況及優先購買權;
(五)出租情況(租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等);
(六)相關費用情況(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
(七)工業廠房交易是否有相關政策限制的規定;
(八)其他情況。
第十條 機動車在網路司法拍賣前應由車隊配合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做好基本維護保養,確保機動車輛能正常行使,維護保養費用由執行款項支出。
第十一條 在淘寶拍賣平台上發布拍賣公告等資料後,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檢查上傳的資料是否準確無誤,安排專人接聽諮詢電話並詳細回答問題,與競買人約定現場看樣的時間、地點等。
第十二條 在網路司法拍賣的競拍過程中,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關注競拍全過程。
第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因買受人違約未支付價款的,預交的保證金暫予扣留。拍賣公告費用、其他合理損失及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由原買受人承擔,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退還原買受人;不足的責令其補交。
第十四條 網路司法拍賣成交、買受人付清餘款後,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與買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由相關審判、執行部門製作法律文書,並交付標的物。
拍賣未成交的,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在流拍後 3 日內製作《未成交情況說明書》並提交相關審判、執行部門。
第十五條 網路司法拍賣結束後,司法技術管理部門應及時列印拍賣公告、拍賣須知、競買人報名登記信息表、競價記錄表等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並製作台賬。
第十六條 全市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處負責監督、管理,並建立定期通報制度,每月對全市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和傳統司法拍賣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參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變賣)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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