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私分地震捐款事件

浙江湖州市吳興區,四名鄉鎮幹部被認定截留了一百多萬元捐款,並私分了62萬元。2008年汶川地震後,該鄉鎮組織了募捐,法院後來認定,負責現場組織的幹部,將捐款箱拉走,私分了捐款。 調查發現,這次募捐管理混亂,甚至沒有明確賬目可查。而這起私分捐款的案件存在諸多疑點,更多是依靠證詞。一審判決後,四名當事人否認此前供述,稱遭到刑訊逼供。該案2010年8月25日二審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私分地震捐款事件
  • 時間:2010年8月25日
  • 地區:浙江湖州市吳興區
  • 二審時間:2010年8月25日
簡介,事件起因,調查,判決,疑問,

簡介

浙江湖州市吳興區,四名鄉鎮幹部被認定截留了一百多萬元捐款,並私分了62萬元。2008年汶川地震後,該鄉鎮組織了募捐,法院後來認定,負責現場組織的幹部,將捐款箱拉走,私分了捐款。

調查發現,這次募捐管理混亂,甚至沒有明確賬目可查。而這起私分捐款的案件存在諸多疑點,更多是依靠證詞。一審判決後,四名當事人否認此前供述,稱遭到刑訊逼供。

幾名鎮幹部是否將地震捐款裝入了自己的口袋?該案今日二審開庭審理。

“妻子到底有沒有貪污汶川地震的捐款?”8月10日,浙江人張建榮覺得,如果妻子真的連這種錢都敢貪污,子子孫孫都要背罵名,“但如果被冤枉了,我也會一直告下去的,為妻子討個清白。”

張妻沈梅英,曾任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織里鎮民政科副科長。今年4月21日,吳興區法院判沈梅英有期徒刑13年6個月。法院認定沈梅英受賄12000元,夥同另三名鎮幹部私分地震捐款62萬元,她本人分得11萬元。

一審開庭時,包括沈梅英在內共三人“翻供”,否認之前在偵查、起訴階段私分捐款的供述,只承認受賄。一審判決後,四人全部抗訴,並稱曾被刑訊逼供所致。

採訪期間,吳興區紀委、法院、檢察院沒作回應。

這起私分地震捐款案真相到底如何?2010年8月25日,該案二審開庭。

事件起因


8萬餘捐款一年後現身

辦公室內被發現有捐款,孫水榮稱是自己的。當地對其立案調查

“如果不是沙發底下的那筆錢,事情什麼時候能浮出水面真不好說。”8月10日,湖州市吳興區織里鎮紀委書記費斌說。

去年9月30日,清潔工在現任鎮人武部長辦公室打掃衛生時,發現沙發下面有一包錢。人武部長隨後向鎮黨委匯報。

錢用報紙包著,紙上寫了數字,85174元。

“經過大致了解,我們判斷與地震捐款有關。”費斌說,報紙里的錢有一塊的、五塊的,還有毛票。包錢的報紙是2008年5月7日的,是汶川大地震發生的前幾天。

據費斌介紹,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吳興區政府5月14日向全區發出開展捐款通知。織里鎮由時任人武部長孫水榮擔任募捐活動總負責人,時任民政科長陳國榮擔任現場負責人,時任財政站站長韋竹根負責資金及現場捐款銀行存款工作。

孫水榮於2008年8月調任他職。費斌說,如果錢與地震捐款有關,也許是一年前就放在孫水榮辦公室了。

於是,鎮紀委找到孫水榮。孫水榮說,錢是自己的。

“我們一直沒有讓他看到錢,讓他仔細想。”費斌說,孫水榮堅稱錢是自己的,並兩次打報告要求拿回錢。

想了兩個月之後,孫水榮還是說錢是自己的。織里鎮紀委將情況向吳興區紀委匯報。2009年12月13日,費斌將錢打開給孫水榮看。

此時,吳興區紀委已對其立案調查,後移交司法機關。

調查

四幹部“貪污捐款”

“我們沒有能力查清。”鎮紀委書記說,他們希望法院能查清楚

事發後,孫水榮辯稱,並非想侵占地震捐款。他說由於銀行是下午3點半關門,關門前的捐款存進了銀行,尾款帶回了辦公室,準備次日上班時再存,但由於事多遺忘了。

其妻鄒金芳今年8月10日拿出一份1998年的病歷說,孫水榮當年出過車禍,頭部受傷造成記憶失常,才忘記了沙發底下的錢。

她覺得老公想貪那8萬元不合常理:“如果真想占有,當時怎么不拿走?事發後怎么還敢打報告往回要?”

“作為鄉鎮紀委,我們沒有能力查清此事。”織里鎮紀委書記費斌說,孫水榮把錢記成是自己的,讓人費解。他們也希望法院能把事情調查清楚。

今年4月21日,湖州市吳興區法院認定85174元捐款是孫水榮截留,構成貪污罪。

孫水榮被判刑17年。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止85174元。

法院審理認定,2008年5月16日、17日的捐款中,孫水榮夥同織里鎮時任民政科長陳國榮、時任民政科副科長沈梅英、時任財政站長韋竹根截留了113萬元,其中17日私分了62萬元,16日截留的51萬元去向不明。

4人中除了韋竹根,另外3人交待在以前的工作中還有受賄行為,分別從一到五萬元不等。四人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書中體現,認定的主要違法行為,是截留私分汶川地震捐款。
混亂的捐款登記

1000元以下的捐款不登記,參與登記的工作人員說,其實千元以上的也沒完全登記

織里鎮現任財政總會計趙水章8月10日介紹,那次募捐的前三天,即5月15日到17日是現場募捐,之後改在辦公室內。募捐有專用賬戶,共進賬297萬元。

根據法院認定,前三天現場捐款加起來應有190多萬元,但前三天只存進銀行73萬多元。

按照一審法院認定,孫水榮、陳國榮在審查起訴階段,均曾供述前三天的現場捐款,大約有200多萬元。

檢察院找到了那三天在現場幫忙的三名工作人員。三人分別是織里鎮東盛社區主任瀋水娣、清水兜社區主任顧占琴、聯漾村婦女主任葛鳳女。她們都表示對三天捐款現場總額不能肯定,但都表示16日那天的捐款約有100萬。

對於17日的捐款,顧占琴覺得數額比16日少點但不會少很多。瀋水娣、葛鳳女看了17日的13萬元存單,“認為肯定不止這些錢。”

今年8月9日,記者分別找到了三人。

瀋水娣說:“那天錢太多了,嚇死人。”她認為自己無法準確估計數額。顧占琴回憶,那天捐款的人多,捐錢上萬的就有好幾個,“我估計有100萬,但讓我說個準確數字,我真是一點也沒有把握。”

葛鳳女表示不確定16日是否比15日的捐款多,有沒有100萬不能確定,“越來越想不清了,到底有多少錢,只能是天知、地知、他們幾個知了。”

據趙水章介紹,那次募捐只登記了1000元以上的捐款者,所以無法找到所有捐款記錄來一一核對。也無法知曉到底有多少人參與捐款。

“實際上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沒有完全登記。”參與登記的聯漾村婦女主任葛鳳女說,她和鎮團委書記徐穎都記過賬,不過是想記就記,有時站起來離開一會兒就不記。“都覺得最後大家要清點,不會有問題。”

織里鎮紀委書記費斌表示,鎮裡以前沒開展過那么大規模的現場捐款,捐款民眾很踴躍,大家排著隊,如果捐一塊、幾塊的都登記,效率就太低了。

在他看來,其他地方各種現場募捐活動很多都採取這種方式,不一一登記,“不出事不覺得有問題,現在出事了還真覺得是問題。”

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捐款管理混亂不止於此。織里鎮工會被吳興區工會要求完成5萬元“特殊工會費”(每名成員捐一元)後,織里鎮工會負責人打電話給孫水榮,要求從募捐款中劃轉5萬元作為他們的捐款。孫水榮考慮後同意了。

根據銀行記錄,2008年5月15日存進36萬多元、16日存進24萬多元、17日存進13萬多元。法院認定15日被截留了85174元(孫水榮放在自己辦公室),16日截留了51萬元(去向不明),17日四人截留私分了62萬元。

判決

相互矛盾的供述

涉案人沈梅英稱因兒子被牽連進來,她只好作了有罪供述,而自己其實沒有參與募捐活動

一審判決後,四被告均抗訴,稱偵查起訴階段因遭刑訊逼供而作了有罪供述。

今年4月16日一審開庭時,除韋竹根外,另外三人當庭否認了此前供述,稱沒有私分任何地震捐款。

陳國榮在去年12月18日到21日供認自己曾分到55000元,在12月22日的供述中又否認了之前供述。他在法庭上說,之前是因“壓力大”。

孫水榮去年12月17日到24日的供述稱分到255000元,12月31日稱4人將80萬元平分,今年1月30日又供稱自己拿到35.5萬元。

另一涉案人沈梅英,今年1月10日一天內書寫了6份內容迥異的《我的交待》。她最終交代稱自己分了22萬。與其他幾人交代有異,檢察院起訴時指控是20萬。

今年4月16日一審開庭時,沈梅英稱自己是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救孩子,按他們提供的時間、地點、數額來認的。”當年組織地震募捐的活動,她沒有參與。

根據沈梅英在一審和抗訴狀的陳述,她稱自己被抓後連續五天接受審訊,檢察院人員拿著其子張雲翔被銬的照片給她看。她稱,目睹還在讀書的兒子因此被牽連,她寫下《我的交待》。

一審判決後,張雲翔書寫了控告稱自己被檢察院的人帶去,“戴了手銬還拍了照片。”

韋竹根供稱四人私分了62萬元,他在法庭上沒有翻供。最終,法院採信了韋竹根的供述,認定共私分62萬,其中孫水榮、韋竹根各分20萬,陳國榮、沈梅英各分11萬。

一審法院認為翻供的三人“拒不認罪,應從重處罰”,而韋竹根是“首先交待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韋竹根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為四人中刑罰最輕的。最重的是孫水榮,被判17年。

判決書下達後,韋竹根同其他三人一樣抗訴,稱遭刑訊逼供。
捐款箱分身?

根據判決,當天下午2點多捐款箱被拉走,而根據現場照片,4點多時捐款箱仍在

一審判決後,四人的家屬和律師認為找到了無罪的“鐵證”:2008年5月16日下午,木質捐款箱沒有離開過現場。而按照判決,當天幾人運走捐款箱,截留51萬元。

根據法庭判決,募捐現場有兩個捐款箱,一個紙質的,一個木質的(鎮政府的選舉箱)。2008年5月16日下午2點多,孫水榮在現場“要求按原計畫操作”,並叫來司機將木質捐款箱抬進汽車後備廂。孫水榮和韋竹根對現場工作人員稱去銀行存款,實際則將捐款箱拉到了鎮政府地下車庫。

停車後,兩人將箱子抬到7樓的孫水榮所在的705辦公室,相約晚上7點再去辦公室。當晚孫水榮、韋竹根喊了陳國榮一起,清點木箱裡的錢後,用塑膠袋裝好,放進孫水榮辦公室櫥櫃。

此51萬元,法院判決認為下落不明。

法院還認定,當年5月17日,三人又截留了62萬。過程依然是叫車拉走,放在705辦公室。陳水榮電話叫來了沈梅英,四人分了62萬元。

一審判決後,四人的家屬和律師,找到了當年5月16日下午捐款現場的照片,發現木質捐款箱沒離開過。

當天下午,織里鎮文化站拍攝了系列照片作為資料留存。記者看到18張照片時間從下午16:02持續到16:32,每張照片上都有木質捐款箱。按法院認定,該捐款箱兩點多已被拉走並放到晚上七點多。

今年8月10日,這組照片的拍攝者、織里鎮文化站工作人員吳團寶說,他清晰地記得拍攝時間是捐款的第二天(5月16日)下午,從技術角度說,照片上的顯示時間可以修改,但相機屬性里的時間修改不了,即使修改也有記錄可查。

對於家屬提供的證據,一審法官蔣紅萍8月10日表示“等待二審的最終判決”。

疑問

誰拉走了捐款箱?

孫水榮曾交代兩次叫司機拉走捐款箱。不過證據里沒有相關證詞。司機稱自己未曾拉過

沈梅英的丈夫張建榮還有一個疑問,是誰開車將捐款箱拉到了鎮政府地下車庫的?

根據判決書,韋竹根供述:“5月16日下午,孫水榮叫來一個駕駛員”、“5月17日下午,孫水榮又叫了另外一個駕駛員。”

孫水榮自己供述:“5月17日下午,叫自己的駕駛員陳水根將箱子拉到鎮政府車庫。”對16日的駕駛員沒提及。

一審的證據里,沒有兩個駕駛員的證詞。

“不管是誰開的車,駕駛員作為關鍵證人,應該要有證言證詞的。”沈梅英的辯護律師陳有西說:“找到這兩個人應是非常容易,不知為什麼沒有證言。”

今年8月10日,司機陳水根說,他沒有從捐款現場拉過捐款箱去鎮政府。

他還說,去年吳興區檢察院辦案人員通知他去詢問了一個小時,他也是這么說的,不過最終檢察院沒有對他作筆錄。

律師陳有西也見過陳水根。他認為如不是陳水根撒謊,就是檢察院失職。

8月10日,吳興區檢察院拒絕接受採訪,讓與區委宣傳部聯繫。宣傳部領導則稱“現階段不宜安排採訪。”

孫水榮的老婆鄒金芳覺得老公膽子沒那么大:下午兩點多,眾目睽睽之下將錢搬進辦公室,電梯裡有監控錄像,從電梯口到705辦公室要經過幾個領導的辦公室,“他們敢這么做,是不是不合常理?”

一審開庭前,律師陳有西提出調取監控錄像。織里鎮紀委今年4月14日出具證明稱:由於鎮政府監控系統記憶體小,監控內容只能保存兩三個月時間,無法提供2008年5月的監控錄像。

“贓款”去了哪裡?

“贓款”的去向,顯得模糊。律師認為,依靠嫌疑人證詞來判貪污案,違背了此類案件的的認證方法

“這起貪污案定案完全依靠口供。”律師陳有西說,貪污案對言辭證據的依賴性很弱,必須靠查賬等客觀書證物證,無賬可查的,只能疑罪從無。依靠口供判決,違背了貪污案的基本認證方法。

陳有西介紹,對於“貪污罪”的所有贓款去向,必須查明坐實,不能坐實的從無,這是刑事審判的基本規則。“但此案中,對‘贓款’去向的認定還有諸多疑點。法院認定孫水榮等人當年5月16日截留了51萬,但認定‘去向不明’。”

對於已認定的,陳有西認為也有疑點。以韋竹根為例,韋竹根一審供認自己分得20萬,他說自己曾欠做生意的邱建春7萬元,用這筆錢還了。

今年8月8日,邱建春稱,檢察院找他做筆錄時,“我當時就說,韋竹根沒向我借過錢。但檢察院的人反覆問我,還說韋竹根說借了我的錢又還了我。我心裡也犯嘀咕,我就說,如果他說借了,那也已經還了。”邱建春說“現在我仔細想清楚了,他確實沒向我借過錢。”

沈梅英曾供述稱自己將分得的20萬元,連同自家的錢共30萬,借給了徐明章。沈梅英的丈夫張建榮則稱,30萬是自家財產,房租、公司給的分紅和股息收入等,他還出示了相關證據。

陳有西認為,要查清辦案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只要查看全程審訊錄像就能查清楚,他已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調取涉案人員的同步視頻、筆錄、親筆交待等資料。

“很多疑問本可以通過對被告人互相質證尋求答案。”陳有西說,遺憾的是,一個同時發生的四人共同貪污案,被分成三個案件分別起訴、審理,他認為這會造成割裂證據,導致無法當庭質證,進而導致全案事實無法客觀地查明。

目前,刑辯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楊興培、浙江工大法學院副院長李永紅、浙江省律協刑委會副主任徐宗新,都已加入二審為四被告辯護團隊。

“鐵案”還是“冤案”?張建榮他們在等待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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