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1989年8月1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8.16
  • 實施時間:1989.10.01
第一條 為保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工作,支持兩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對兩院的下列工作實施監督:
(一)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二)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涉及兩院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兩院的工作匯報,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匯報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兩院應派人作出答覆。
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匯報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綜合整理分送兩院。其中要求答覆的,兩院應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會議書面提出對兩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上或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或書面答覆。作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作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的機關負責人簽署。
專門委員會聽取答覆時,應邀請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聽取答覆後,應當向常委會會議提出報告。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兩院工作中的重大違法問題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應將調查結果向常委會提出報告。
接受調查的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和材料。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兩院的工作進行專項或全面的視察。被視察的機關應當如實匯報情況。視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辦理,並要求作出答覆;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可以聽取兩院的專項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其中要求答覆的,兩院應作出答覆。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人大代表的要求約請兩院負責人聽取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兩院負責人應如實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的公民對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一般由常委會的辦事機構或專門委員會交兩院辦理;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認為重要的,應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交辦。
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申訴控告,兩院應認真辦理,其中要求報處理結果的,應在三個月內提出報告。三個月未辦理終結的,應作出說明。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對交兩院辦理的申訴控告認為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兩院作出說明或進行複議。必要時,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調閱案卷,組織調查。其中重要的問題,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負責人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匯報。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加強對設在地區的兩院工作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設在地區的聯絡工作委員會發現本地區兩院工作中的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十二條 兩院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會議應通知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政策規定,以及兩院自己發布的重要檔案,應轉送或抄報人大常委會。人民檢察院對其他司法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的檢察文書應抄報人大常委會。
第十三條 對兩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嚴肅查處,不得庇護。發現庇護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組織調查。主任會議根據調查結果,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或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四條 人大法制(政法)委員會或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常委會對兩院實施監督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