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湖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在1988.02.06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2.06
  • 實施時間:1988.02.06
  • 適用範圍:湖南省境內一切機關、事業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單位內部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生活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預防、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必須貫徹依靠民眾,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組織民眾進行綜合治理,提高單位的自防、自衛和自治能力。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單位建立健全治安保衛機構和選配保衛人員,幫助單位對治安保衛人員進行業務訓練。
(二)指導、協助單位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制定要害和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措施。
(三)對單位安全防範工作中的漏洞和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或發出整改通知書。對重大隱患,建議或通知單位主管部門採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直至責令其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四)根據單位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的不同情況,分別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第五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單位認真實施本規定,幫助解決單位治安保衛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第六條 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向單位所屬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治安保衛教育,以增強法制觀念,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二)組織民眾做好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落實要害、重點部位的安全防範措施。
(三)發揮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和治安保衛人員的作用,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
(四)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
(五)及時調解糾紛。
(六)做好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對公安機關依法交付監督、考察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
第七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必需的技術裝備、交通工具和業務經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或列支。
第八條 單位根據本身規模大小、人數多少、重要程度分別設立治安保衛機構或配備治安保衛人員。還可根據實際需要成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經濟民警隊、消防隊、護廠(礦、校)隊等組織。
治安保衛機構和經濟民警隊、專職消防隊的設立、撤銷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經公安機關同意。
單位治安保衛機構在本單位的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第九條 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經濟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一項內容。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應對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並明確一名領導分管。
第十條 單位分管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人應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計畫,經常檢查治安保衛工作情況,定期聽取治安保衛機構或人員的匯報,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財物管理。對槍枝彈藥、珍貴文物、黃金白銀、現金票據等貴重財物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物品,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保險物品,配備專庫專櫃存放,庫櫃要安全牢固,並安裝報警設備。對原料、材料、產品、商品和公用設備,也應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知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嚴格保密紀律。對秘密檔案、圖紙、資料,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印刷、分發、歸檔、借閱、銷毀等制度,裝備安全保密設施,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的發生。
第十三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消防管理法規,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加強對消防器材、設備、裝備的保養和維修,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確保單位消防安全。
第十四條 單位要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對機關大院、辦公樓、集體宿舍、會場、俱樂部、影劇院等場所,要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治安保衛措施。
第十五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門衛、值班、巡邏制度。門衛、值班、巡邏人員要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發現可疑情況要及時查報,發現作案分子要奮力擒獲。
第十六條 單位應與所在地的街道或鄉村建立治安聯防組織,制定和落實聯防措施,搞好內外聯防。
第十七條 單位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調處各種糾紛,防止矛盾激化。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要落實專人幫教,做好思想轉化工作。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要做好教育、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單位、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許可權,給予表彰、獎勵:
(一)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治安保衛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及時發現、防止違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重要貢獻的。
(三)檢舉揭發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勇於同犯罪分子作鬥爭,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有突出表現的。
(四)對職工民眾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幫助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在治安保衛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單位、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一)忽視治安保衛工作和法制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導致職工違法犯罪突出或發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二)對重大隱患,經公安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治安保衛制度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案件、事故的。
(四)知情不舉、包庇犯罪分子或隱瞞、虛報案件、事故的。
(五)妨礙公安、保衛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嚴重失職、徇私舞弊或挾嫌報復的。
第二十條 單位或個人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和處分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經複議裁決後必須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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