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是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布的地方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 發布會:湘政發〔2001〕26號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湘政發〔2001〕2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現對全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管理和繳銷規定如下:
一、印章的制發和規格式樣
(一)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國務院制發。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包括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臨時機構,下同)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發。
(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發。
(四)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發。
(五)街道辦事處的印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發。
(六)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印章,由同級人民政府制發。
(七)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印章,由所屬部門、單位制發。
(八)事業單位的印章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九)企業、社會團體的印章,制發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一律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宋體字刊單位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的質料,由印章制發機關自定。
(十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市、區)的名稱。街道辦事處的印章冠市轄區或縣(市)的名稱。
(十二)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直徑4.5厘米,圓邊寬1.2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徑1.4厘米,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在五角星下方(圖二)。
(十三)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圓邊寬1.2毫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
(十四)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包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一律不得超過4.2厘米,圓邊寬1毫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徑1.4厘米,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在五角星下方(圖四)。
二、專用印章的格式及其制發
(一)省人民政府印發檔案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由國務院制發。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印發檔案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發。
(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需使用鋼印的,其鋼印直徑3.8厘米,圓邊寬1毫米,中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徑1.2厘米,單位名稱按正式印章名稱排列。五角星下方也可刊“證件專用章”或“××證件專用章”,自左而右橫排。由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其他單位需使用鋼印的,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3.8厘米,圓邊寬1毫米,中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徑1.2厘米,單位名稱按正式印章名稱排列,按隸屬關係報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刻制。
(三)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契約章、財務專用章、票證專用章、業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刻制。
三、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繳銷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需刻制印章的,按管理許可權報印章制發機關審批。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印章,歸口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批。
(二)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由印章制發機關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三)國家行政機關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在辦理註銷手續時,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印章。企業、社會團體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繳銷,按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處理。
(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五)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六)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印章規格式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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