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景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09年11月16日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5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周強
2009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指定機構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與其他業務工作一併考核。
第三條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經該行政機關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協調解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對流傳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與該信息有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媒體等澄清。必要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條例規定,界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範圍,編制、公布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排應當科學合理,便於查閱。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編制工作加強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應當依法確定該信息是否公開和公開的類別。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有較多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轉為主動公開的,可以決定轉為主動公開。但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徵求權利人意見。
第八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公開下列信息: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理由;
(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
(四)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有關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對於不能自行確定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後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經審查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是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製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審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等相關規定,對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經審查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在擬公開前書面徵求權利人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法律法規規定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收到書面通知,權利人逾期不答覆又不提供不答覆的正當理由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並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政府入口網站和政府公報為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的政府信息發布平台。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入口網站為主站、部門網站為子站的政府網站群體系建設,下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下設立子網站。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在入口網站、子網站公開;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開。
各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子網站應當及時更新網上信息,並提供信息檢索、下載列印等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輯政府公報。
本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結果和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公開。
政府公報應當免費發放至有關機關、企業、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等。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宣傳欄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涉及面廣、需要公眾迅速知曉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為新聞媒體採訪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公眾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
第十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是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公共查閱場所。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社區服務場所設立資料查閱室或者資料索取點、電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在大型商場、賓館、車站、碼頭和居(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等公共場所放置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等政府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政府擬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召開內容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行政會議,可以公開會議議題、時間、地點,可以從報名旁聽公眾中遴選代表或者邀請公眾代表旁聽。
第四章 公開的程式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提供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但是行政機關對該信息進行了加工處理的,由加工處理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負責公開。
第二十一條政府信息應當在其形成、變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因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公開的,最遲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或者政務服務場所設立受理申請視窗,統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公布申請書式樣,方便申請人在本機關網站下載和辦公場所免費獲取。
第二十四條 對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登記。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不得要求申請人向中介機構提出申請,不得歧視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對受理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並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書面答覆,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行政機關不得拖延或者拒絕答覆:
(一)已經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或者向申請人提供;
(二)符合公開條件尚未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其中應當向社會公開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條例實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告知申請人該檔案館或者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對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向政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如果該信息主要由政府部門具體製作的,政府可以委託政府部門答覆。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公開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不更正與申請人自身有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並在該信息後附註申請人認為準確的信息及理由、證據。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更正申請,行政機關應噹噹場處理。當場不能處理的,最遲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處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31日前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部門網站、網頁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於次年3月lO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備案。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級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對處理不服的,舉報人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辦公廳(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在2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有關不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條例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文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運輸、電信、郵政、金融、社會保障、農業服務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主動公開收費、價格和其他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前款規定的單位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行政機關通過村務公開欄、會議、廣播等形式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農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醫療補助費、農民種糧補貼、救災救濟資金等費用發放情況;
(三)糧食最低收購保護價格;
(四)公共衛生政策;
(五)執行計畫生育情況;
(六)土地徵收徵用及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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