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於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由湖南省林業廳、財政廳發布,是一種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 方負責解釋:湖南省林業廳會同財政廳
  • 根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 目的:為規範全省公益林區劃界定工作
  • 職務:公務員
湖南省林業廳、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林業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國家級公益林分級區劃界定和省級公益林調整工作,加強對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的保護、經營和管理,省林業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需要補充申報或調出國家級公益林、省級公益林的,必須嚴格按照《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規定和程式開展補充區劃界定工作,一次性集中申報。申報材料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2010年4月10日前上報省林業廳和財政廳。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公益林區劃界定工作, 加強對公益林的保護、經營和管理,根據《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林資發[2009]214號)、《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財農[2009]381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湖南省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十分重要或生態狀況十分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本《辦法》中的公益林指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
第三條 區劃界定依據
《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林業局 財政部 林資發[2009]214號)、《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 財農 [2009]381號)。
第四條 區劃界定原則
1、生態優生、確保重點的原則 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科學區劃,兼顧保護和發展、興林和富民、質量與效益的關係,科學劃分國家級公益林三級保護等級,確保世界自然遺產地和湘資沅澧四水、洞庭湖濕地、大型水庫、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特別嚴重地區的生態安全。
2、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的原則 因地制宜,因害設防,按照生態保護功能需要確定區劃重點。
3、集中連片、合理布局的原則 相對集中連片,保持適度規模經營,科學合理地布局,便於管理和發揮最大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
4、尊重自願、維護穩定的原則 尊重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自主權,維持林權的穩定性,保證已確立承包關係的連續性。
第五條 區劃界定對象
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對象為全省範圍內的林地,不包括輔助生產林地。
第二章 區劃界定範圍和標準 第六條 區劃界定範圍
一、國家級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範圍
(一)江河源頭 重要江河幹流源頭,是指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2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20公里以內的林地;流域面積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源頭,自源頭起向上以分水嶺為界,向下延伸10公里,匯水區內江河兩側最大10公里以內的林地。湖南省重要的江河幹流源頭如下:
①資水源頭;
②流域面積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要江河幹流的一級支流源頭,包括澧水北源、瀟水源頭、耒水源頭、洣水源頭。
(二)江河兩岸 重要江河幹流兩岸以及長江以南(含長江)河長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積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兩岸,乾堤以外2公里以內從林緣起,為平地的(包括丘陵地區)向外延伸2公里,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層山脊線的林地。
我省重要江河幹流:長江湘江資水沅江
重要江河一級支流有:澧水(長江一級支流)、瀟水(湘江一級支流)、舂陵水(湘江一級支流)、耒水(湘江一級支流)、洣水(湘江一級支流)、舞水(沅江一級支流)、酉水(沅江一級支流)、辰水(沅江一級支流)。
(三)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我省所有經國家批准的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包括莽山壺瓶山八大公山、都龐嶺、小溪、桃源洞、黃桑、鷹嘴界、八面山、借母溪、六步溪、烏雲界、舜凰山、陽明山、高望界、南嶽等自然保護區。保護區的林地面積要與國家批覆總體規劃時的林地面積一致。
(四) 世界自然遺產地 世界自然遺產地武陵源風景名勝區和世界自然遺產提名地崀山、雲鵲界梯田申報範圍內的所有林地。
(五)重要濕地和水庫 重要濕地和水庫周圍為平地的從林緣起2公里以內,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層山脊的林地。
1、重要濕地:國際重要濕地洞庭湖濕地(包括東洞庭湖、南洞庭湖、西洞庭湖、)和中國重要濕地橫嶺湖濕地泊界線以現有湖泊水面加上經國家批覆同意的退田還湖範圍為準。
2、重要水庫:全省所有庫容6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包括東江水庫五強溪水庫柘溪水庫江埡水庫、鳳灘水庫、雙牌水庫、鐵山水庫、黃石水庫、危水水庫、水府廟水庫、皂市水庫、洮水水庫、凌津灘水庫、涔天河水庫。
(六)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亞熱帶岩溶地區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間的石漠化山地中集中連片30公頃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七)其它 2001年依據《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暫行)》(林策發[2001]88號)區劃界定並納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試點,不屬於《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區位範圍的林地。如韶山花明樓衡陽船山風景名勝區等。
二、省級公益林區劃範圍
(一)省級自然保護區。
(二)省級森林公園
(三)生態型國有林場。
(四) 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正常蓄水位周圍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線以內,或平地500米範圍內的林地。
(五)已建、在建或已立項批准待建的高速公路、鐵路兩旁第一層山脊以內陡坡地段或平地200米範圍內的林地。
(六)縣城周圍的林地。
(七)綏寧、通道、靖州、會同等縣渠水、巫水兩岸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線以內的林地。。
(八)以掩護軍事設施和用作軍事屏障為主要目的的林地。
三、在公益林區劃界定中出現生態區位重複交叉的,按本條區劃範圍所列順序確定;事權劃分出現重複交叉的按國家級、省級順序確定。
第三章 公益林保護等級劃分 第七條 保護等級的劃分
一、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等級
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的規定,將國家級公益林保護等級分為三級。
(一)屬於下列範圍的劃為“一級”。
1、 世界自然遺產地、國際重要濕地(洞庭湖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江河源頭的林地。
2 、山體坡度46度以上江河兩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 、在重要水庫周邊和山體坡度46度以下江河兩岸,屬於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HJ/T338-2007)》標準確定)內的有林地、灌木林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包括:
①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庫取水口側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線以下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第一層山脊線以內)的林地。
②大型水庫取水口側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線以上的林地,或一定高程線以下,但不超過流域分水嶺範圍(第一層山脊線以內)的林地。
③大中型湖泊取水口側上游1000米和下游100米正常水位線以上的林地。
(二)屬於下列範圍的劃為“二級”。
1、山體坡度46度以上江河兩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庫和山體坡度46度以下江河兩岸,屬於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屬於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國家重要濕地(橫嶺湖濕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亞熱帶岩溶地區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間的石漠化地區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三)三級:國家公益林中一級、二級以外的劃為“三級”。
二、省級公益林
省級公益林暫不劃分保護等級。
第四章 公益林區劃界定和調整 第八條 調整範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補充區劃界定為國家級公益林:
1、2004年後批准建立的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如黃桑、鷹嘴界、借母溪、六步溪、烏雲界、舜皇山陽明山、高望界、南嶽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2、2004年後新建庫容6億立方米以上的重要水庫,如涔天河水庫等;
3、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退耕還林工程中退耕土地還林為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林地。
二、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有關程式調出國家級公益林:
1、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已確權到戶的國家級公益林,其林權權利人在與地方政府簽訂管護協定時,要求調出的。
2、苗圃地。
3、平原地區農田防護林、護路林。
4、輔助生產林地。
5、2001年依據《國家公益林認定辦法(暫行)》(林策發[2001]88號)區劃界定並納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試點,不屬於《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04]94號)區位範圍的林地。
三、保護等級為“一級”的國家級公益林禁止調整。
四、省級公益林按照第六條第二款調進、參照第八條第二款調出。
第九條 調整申報
一、國家級公益林
需要補進、調出的公益林,由林權權益人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將相關資料連同審查意見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地勘驗,提出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須在國家級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申報。
二、省級公益林調整申報參照國家級公益林調整申報程式。
第十條 區劃界定、調整方法
縣級區劃界定必須在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基礎上,由具有乙級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並按照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的要求和內容將公益林落實到山頭地塊。要確保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區劃界定結果應當公示。
第十一條 徵用占用公益林地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相應核減縣(市、區)公益
林總量。
第五章 建檔與核查 第十二條 建檔
1、縣(市、區)林業局負責建立落實到小班(地塊)的公益林資源檔案。要做到圖、表、冊一致,權屬證明、管護協定齊全。利用《森林資源數據更新與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和完善公益林資料庫。
2、市(州)林業局按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州所轄各縣(市、區)的公益林區劃界定、調整、資料庫建設指導和本市州的圖、文、表綜合匯總工作。
3、省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承擔全省範圍內公益林區劃界定和調整的技術指導工作,各市州上報材料的驗收及全省圖、文、表的綜合匯總和資料庫建設審核工作。
4、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公益林資源及補償基礎信息資料庫,準確反映公益林小班(地塊)信息。
第十三條 核查
1、市(州)林業局負責開展轄區內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組織定期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督促所轄縣(市、區)分年度更新公益林資源檔案和基礎信息資料庫
2、省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負責全省範圍內公益林資源檔案更新和基礎信息資料庫的審核、維護。
3、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全省範圍內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組織定期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及時掌握公益林動態變化情況;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報告上年度國家級公益林資源變化情況,提交資源變化情況報告、資源變化情況匯總統計表、更新後的國家級公益林基礎信息資料庫;負責組織對各地公益林區劃調整、管護效果、動態變化等情況進行年度核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湖南省林業廳《湖南省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湘林資[2004]29號)、《湖南省省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湘林資[2007]48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林業廳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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