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湖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5〕l 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重大類、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核准制。
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範圍及分級管理許可權,按照《湖南省政府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政府及共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 《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核准”是指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中所稱“省級及以下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政府規定具有部分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具體核准許可權按各級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機關。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進行核准,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湖南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 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或經初審或出具意見後報國家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上報國家核准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主要行業項目申請書示範文本的規範要求,指導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
第八條 申請人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許可權規定出具的城市規
劃審查意見; ’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許可權規定出具的項目用
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許可權規定出具的環境影
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須經核准的項目,須按照國家、省、市州核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在湘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但需附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省內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直屬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上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 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
申請人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後,項目核准機關予以正式受理。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項目核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諮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後7個工作日內,須向項目核准機關出具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特別是項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書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准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核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准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准通知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機關。
第十七條 申請人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申請人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報告。原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 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業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後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業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應報政府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三十條 本幫發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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