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 類型: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 通過:2005年12月27日
  • 施行:2006年3月1日
  • 代省長:于幼軍
  • 主題詞:工業企業投資備案辦法規章
發布時間,辦法內容,

發布時間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5號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於幼軍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投資體制改革,規範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適用本辦法。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國外貸款項目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屬於《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屬檔案)中所列的項目。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計畫局)和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局)。
第二章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目錄》中所列的項目,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總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應當由具備甲級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五條項目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擬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六條企業投資建設《目錄》中所列項目的,應當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並附下列檔案或者資料: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批意見;
(四)按規定須招標的項目,應當附招標初步方案;
(五)建設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出具取水預申請批准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或者資料。
項目申報企業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准程式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企業在本省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在本省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技術改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與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上報)。
第八條省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其它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經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提出意見,並向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提出意見,並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受理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噹噹場出具一次性書面告知通知書。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需要進行評估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當對評估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對公眾利益影響重大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進行審查時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評議。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項目申請報告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當書面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或者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由於特殊原因,難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項目申報企業,說明延期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未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也未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企業的,視為核准。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評估、徵求公眾意見或者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對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對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向項目申報企業出具項目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項目初審部門;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向項目申報企業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項目初審部門。
第四章核准內容及效力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擬建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本省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和本省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項目申報企業可以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企業應當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八條已經核准的項目,項目申報企業如果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九條對應當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企業不得開工建設。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重大項目稽察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企業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諮詢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申報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決定,並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投資項目未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以及未按照項目核准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核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附屬檔案: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目錄。
本目錄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本目錄明確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以對省屬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需上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見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五)外商投資、境外投資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跨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和總庫容5萬立方米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除燃煤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內100公里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區以外和國道主幹線以外的國道、省道、其它收費公路以及跨市的公路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樑、隧道:跨省區以外,長度100米以上或者涉及跨市協調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省屬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原材料
鋼鐵: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磷礦肥項目及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日採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輕工菸草
紙漿: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六、城建
城市供水:50萬噸/日以下跨市調水項目或者供水1萬噸/日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垃圾焚燒發電及危險廢棄物處理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污水處理:日處理5萬噸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日處理200噸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經濟適用住房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房地產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類項目以外的省屬單位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及省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不含)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不含)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太原市享受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的核准許可權。
九、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
主題詞:工業企業投資核准辦法規章
發: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省長助理,省政府副秘書長。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高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印發
共印七五○份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監測企業投資活動,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保障企業投資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目錄》(見《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以外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計畫局)和具有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職能的經濟委員會(經濟貿易局)。
第四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省屬企業的投資項目、跨設區的市的企業投資項目和總投資1億元以上(技術改造項目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總投資在1億元以下(技術改造項目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投資項目,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並抄報上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許可權劃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產業政策規定。
第六條企業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手續的,應當填寫《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並按照投資項目備案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到有關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企業應當對備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企業應當自依法辦理完畢相關行政許可事項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填報的《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出具備案檔案。
對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為方便企業備案,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逐步採取網上備案等多種備案方式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備案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公告註銷備案檔案。
企業未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手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制度,並對投資項目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本辦法規定需要備案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附屬檔案:
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投資主體基本情況全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性質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城鄉個體4、其它類型企業5、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性質1、新建2、擴建3、改建4、遷建5、其它建設地點省(區市) 市縣(區) 鄉(鎮)建設規模(主要產
品年生產規模)1、2、3、4、主要建設內容資源消耗用水量立方米/天用電量萬度/天用煤量噸/天用油量噸/天廢棄物排放廢氣量立方米/天廢水量噸/天固體廢棄物量噸/天勞動就業總就業人員人其中管理人員人擬新徵用地畝,其中耕地面積畝總建築面積平方米計畫開工時間年月建設期限個月項目投資情況項目總投資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萬元鋪底流動資金萬元資金來源A.項目資本金萬元,其中出資人及出資額:1、2、3、4、B.直接融資萬元C.銀行貸款萬元D.其他投資萬元所附檔案材料名稱及份數:1、企業決定投資建設的有效檔案(必須)2、營業執照副本3、4、項目負責人: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簽字):項目單位(蓋章): 年月日
主題詞:工業企業投資備案辦法規章
發: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秘書長,省長助理,省政府副秘書長。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高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
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六年一月二十日印發
共印七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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