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於外商僑胞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若干規定

《湖北省關於外商僑胞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若干規定》在1991.02.13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關於外商僑胞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2.13
  • 實施時間:1991.02.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審批,第三章 企業登記,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第五章 稅 收,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第七章 物資供應與產品銷售,第八章 進出口業務管理,第九章 金融、外匯和保險,第十章 交通運輸,通訊及其他,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個人,以及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以下統稱客商)來我省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客商以外匯、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專有技術、工業產權等作為投資,來我省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
第三條 特別鼓勵客商向下列領域投資:
(一)能源、交通、通訊、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以及開發性農業和社會發展事業;
(二)舉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
(三)利用、改造本省現有生產企業,提高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布局要求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在我省投資舉辦的三資企業,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在政策上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相應優惠待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工作的領導,為三資企業依法自主地進行經營管理提供便利,及時幫助三資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積極為三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服務和指導。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干預三資企業合法經營自主權,不得侵犯三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湖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外經委),在利用外資和管理三資企業方面,行使以下職權:
(一)協助計畫部門編制全省利用外資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國家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在本省的貫徹實施。依據法律、法規,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在職責範圍內制定有關三資企業管理方面的具體規定;
(三)審核和批准三資企業的契約及章程,依法監督、管理和指導三資企業契約、章程的實施;
(四)確認和考核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
(五)指導和協調三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七條 在省的許可權內,向地、市、州、縣下放利用外資審批許可權。下放利用外資審批許可權的具體方案,由省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和省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委)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八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三資企業,其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實行集中討論、一次審定、集中蓋章的審批辦法。
第九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合資、合作企業,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基建項目的報計委審批;屬技改項目的報經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由我方投資者負責向省外經委報送下列正式檔案(各一式二份),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核發批准證書:
(一)我方關於舉辦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申請書;
(二)企業所在地經貿部門出具的意見書;
(三)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
(四)合營各方簽訂的正式協定、契約、章程及其有關檔案、附屬檔案;
(五)我方投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複印件,外方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複印件及資信證明;
(六)協定、契約、章程及有關檔案簽字人法人地位證明檔案或授權書;
(七)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及委派檔案;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企業名稱登記;
(九)如協定、契約中有擔保條款的,應提交承保單位的擔保承諾書。
第十條 在本省境內舉辦獨資企業,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直接報省外經委審批,領取批准證書。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省綜合平衡,以及產品列入國家限制發展目錄的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基建項目的應先報省計委審批,屬技改項目的應先報省經委審批。
客商申請舉辦獨資企業時,應向省外經委提交以下正式檔案(各一式二份):
(一)項目申請書;
(二)擬設立企業的地方的經貿部門出具的意見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省計委或省經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省計委或省經委的批文)和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企業名稱登記;
(五)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複印件、資信證明和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六)章程、協定簽字人法人地位證明或授權書;
(七)其他專項批件。
第十一條 省外經委核發批准證書的工作在三十天內完成。經核准發給批准證書的企業,憑批准證書及有關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和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舉辦三資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需按規定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含一千萬美元)的生產性項目;
(二)資金、能源、運輸、原材料及其他生產建設條件需要國家給予平衡的項目;
(三)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需要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的項目;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控制建設和改造生產能力的產品目錄”中的項目。

第三章 企業登記

第十三條 舉辦三資企業,應在契約和章程及有關檔案正式簽字之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登記。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須在受理後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三資企業申請名稱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項目建議書及其批准的檔案(合資、合作企業);
(三)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三資企業,應在領取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合資、合作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由董事長、副董事長簽名的申請登記書(一式四份);
(二)契約、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文和批准證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檔案;
(四)投資各方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
(六)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檔案和上述人員的身份證明;
(七)其他有關檔案證件,包括環境保護、城市建設、土地管理、供水、供電等證明檔案;
(八)特殊行業的投資項目,還應提交國家行業歸口部門批件。
第十七條 獨資經營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省外經委頒發的批准證書的副本原件一份,複印件二份;
(二)獨資企業章程及批文;
(三)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政府出具的法人證件;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及企業(公司)近三年資產負債表;
(五)其他專項批件。
第十八條 三資企業在登記註冊後,登記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公告項目為: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生產經營範圍、註冊資本、企業類別、企業負責人、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等。
第十九條 三資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經營期限、合資夥伴及企業負責人等,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內,持批准檔案、董事會決議和變更登記申請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三資企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應持原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和企業的稅務、債務、財產清算完結證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撤銷註冊號,交還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
第二十一條 三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原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延期登記申請表;
(二)批准延期的檔案;
(三)延期經營的契約(協定);
(四)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二條 三資企業停業在一年以上的,視同歇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三資企業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從事業務活動需要提交法人證明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副本。

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三資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按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由企業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用地契約。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地和安置工作,向企業提供場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客商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可以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其使用年限內,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三資企業應自簽發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交施工和投產計畫,九個月內開始施工。
三資企業有正當理由並出具證明檔案,經省土地管理部門、省外經委批准後,可適當推遲上款規定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 三資企業需要擴大用地範圍的,應辦理擴大用地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三資企業所需的場地使用權,如已為我方合營者擁有,我方合營者可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九條 三資企業使用土地,應繳納場地使用費,並在辦理用地手續時,向當地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一次付清。場地使用費的計收標準如下:
(一)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除設立在省轄市市區繁華地段的外,從用地契約規定用地之日起,免徵場地使用費四年;免徵期滿後,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按每年每平方米五到八元計算,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自行開發場地的,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二元;對其中利用、改造本省現有生產企業的項目,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免收期滿後,場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一元。
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舉辦的其他企業,按國家對同等條件的外資企業場地使用費計收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費。
(二)本條(一)項之外的其他三資企業,其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自用地契約規定用地之日起,三年內免收開發費和場地使用費;自第四年起,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每年每平方米按五元到十二元收費。開發費另行計收的地區,場地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生產本省急需或填補本省空白的新產品的企業,屬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每年每平方米收費五元到十五元,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由三資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場地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第五章 稅 收

第三十條 三資企業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資企業應依法納稅。
第三十一條 三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台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客商投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在享受規定的免徵和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期間,經省稅務局批准,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三資企業在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省稅務局批准,屬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可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九年;屬投資於能源、交通、原材料、開發性農業和社會發展事業,以及通過利用、改造本省現有生產企業進行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的,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六年;其他的三資企業繼續免徵地方所得稅三年。但是,上述企業享受的免徵地方所得稅的累計年數,不得超過其契約規定的經營期限。
第三十四條 客商投資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年所得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下,銷售(營業)利潤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報經省稅務局核准,免徵當年地方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 客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我國大陸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省稅務局核准,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經營期不足五年而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三十六條 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客商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匯出額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三資企業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產品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八條 三資企業進口以下設備和實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一)屬於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條規定範圍內的貨物和物品;
(二)合作企業按契約規定作為客商投資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需材料,下同);
(三) 三資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 三資企業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五) 合資、合作的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以及客商獨資企業進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
(六) 三資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用車輛。
第三十九條 三資企業的城市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緩徵收。

第六章 勞動人事管理

第四十條 三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聘用、辭退(解除勞動契約)職工及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一條 三資企業需要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地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跨地區招聘。
三資企業聘用的上述人員,凡涉及戶口遷移、工資關係、技術職稱評聘等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依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對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的我方人員,在任期內不得擅自調動其工作,確需調動時,委派單位應徵求該企業的審批機構和合營他方的意見。
三資企業聘用的我方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在其聘用契約期內,未經企業董事會和總經理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調動其工作。
第四十三條 三資企業所需工人和一般管理人員,由企業自行招收或者按照企業決定取捨的原則,委託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招收,並分別由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三資企業從在職職工中招聘所需人員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允許合理流動,不得採用不合理收費、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原單位無理阻攔者,被聘用職工可以提出辭職,辭職後其工齡可連續計算。如有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當地政府授權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申請仲裁。必要時,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可以按規定直接辦理被聘用職工的調轉手續。
第四十五條 三資企業招收工人,應由企業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並由勞動部門鑑證。勞動契約的內容包括:任務、報酬、期限、保險福利、違反契約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第四十六條 三資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招聘的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培訓。
第四十七條 三資企業對錄用的職工,根據契約規定和企業經營需要進行管理。對經過試用或者培訓而不合格的人員,以及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富餘的人員,除國家和省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可以辭退;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企業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對職工進行處分時,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辭退職工或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的,還應按職責分工,分別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三資企業的工人,契約期滿沒有續訂契約的,或者契約期未滿而解除契約的,有關待業救濟和重新就業問題,由所在地勞動部門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三資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 三資企業我方職工的檔案、工資晉升、技術職稱的聘任,視同國營企業職工,分別由勞動、人事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十一條 三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以及獎勵和津貼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報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三資企業一般職工的工資水平,可參照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標準確定,並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好壞逐步加以調整;其調整比例需超過所在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時,須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部門考核認可。
第五十三條 三資企業應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並接受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三資企業應按規定繳納我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如實列支。
第五十五條 三資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住房補助基金,由企業我方用於補貼建造、購置職工住房。
第五十六條 三資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工會代表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以及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問題。
三資企業應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為工會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每月按規定撥給工會經費。

第七章 物資供應與產品銷售

第五十七條 三資企業所需物資,由企業自行決定在國內購買或向國外購買,但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在國內購買。
第五十八條 三資企業需要在國內購買的燃料、原材料、輔料等,企業可自行採購,計畫物資部門應積極組織,優先供應。
三資企業生產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的物資,應視同國營企業對待;生產技術先進出口創匯產品和屬於國家及省鼓勵生產的其他產品所需的物資,由省計畫物資部門視資源情況予以補助。
第五十九條 三資企業的生產用電要優先照顧,計畫內的用電指標由地市州“戴帽下達”到企業。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雙迴路”供電線路,所需經費由企業承擔。
第六十條 三資企業的車輛用油,當地石油公司應優先供應。油量供應標準,按對國營企業同類車種供應數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掌握。對超出國營企業供應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收費。
第六十一條 三資企業可以按契約規定的比例,在國內外市場銷售產品,其價格由企業自行制訂,其中在國內市場銷售且屬物價部門定價管理的產品的價格,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三資企業在國內銷售的產品,除按本規定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外,應收取人民幣。
第六十二條 三資企業的產品,屬於客商提供先進工藝、先進技術和設備生產的,質量明顯高於國內水平,且屬國內短缺、需要大量進口的,經省計委批准,可實行替代進口以外幣計價結算,或擴大內銷比例。

第八章 進出口業務管理

第六十三條 在本省經批准成立並登記註冊的三資企業,享有批准的生產經營範圍內的進出口權。
第六十四條 三資企業應持契約和章程批文、營業執照以及有關檔案向武漢海關辦理登記備案和報關註冊手續。
第六十五條 三資企業的貨物進出口時,應當先到武漢海關辦理準予進出口的手續,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出口地海關申報。屬於國家規定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還應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許可證,由海關查驗。
第六十六條 三資企業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外經委報送下一年度的進出口計畫。進口計畫指國家規定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進口計畫,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生產內銷產品及經營自用所需進口的原材料、商品;出口計畫包括出口總值計畫和需要申報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出口計畫。
當年新開工三資企業已形成生產能力,但產品未列入年度進出口計畫的,出口許可證商品可逐項申報,進口許可證商品每半年集中上報一次。
第六十七條 三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可以自行組織其產品出口,也可以按國家規定委託代理出口。屬於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的產品,按照企業年度出口計畫,每半年申領一次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三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包括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等,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批准成立企業的檔案、契約或進出口契約驗放。上述物品只限於企業生產自用,不得在國內轉讓出售;如用於內銷,則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補辦進口手續,並照章補稅。
第六十九條 三資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生產內銷產品和開展國內經營業務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確認的企業進口計畫,每半年申領一次進口許可證;不屬於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批准成立企業的檔案、契約驗放。
第七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生產用車輛和辦公設備,以及華僑、港澳台同胞個人在企業工作期間運進自用的、數量合理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領進口許可證。

第九章 金融、外匯和保險

第七十一條 三資企業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及規定的有關檔案,可在本省境內的中國銀行或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任選一家開立外匯帳戶和人民幣帳戶;在一家銀行開立主帳戶後,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到其他銀行開立輔助帳戶。
第七十二條 三資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內外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用於生產經營活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匯資金,應按規定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和備案。
第七十三條 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三資企業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委託開辦外匯抵押業務的銀行,申請辦理外匯抵押,取得人民幣貸款。
第七十四條 對屬對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三資企業和信守契約的三資企業,在建設、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所需各類信貸資金,開戶銀行優先安排。
第七十五條 三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外匯平衡有困難的,可採取以下途徑解決:
(一)在外匯調劑中心調劑;
(二)對不屬於國家統一經營,或不需要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的產品,經省外經委批准,可以利用外銷渠道組織出口,求得外匯平衡;
(三)三資企業在境內銷售產品,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用外幣計價結算,收取外匯:
1、產品銷售到經濟特區、沿海城市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2、產品銷售給有外匯支付能力的單位;
3、產品銷售給其他三資企業;
4、產品屬於國家計畫內需要進口的;
5、確屬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第七十六條 三資企業的各項保險,可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章 交通運輸,通訊及其他

第七十七條 三資企業的物資和出口產品的運輸,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
第七十八條 三資企業的數量合理的生活用車不受車輛編制限制,企業憑購車發票或海關進口證明及其他規定的證件,直接到有關部門領取行車執照和牌照。
第七十九條 三資企業申請安裝電信設備和辦理各類國際、港澳電信業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第八十條 三資企業中的我方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或去香港、澳門地區,直接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十一條 三資企業從境外聘請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證件和在本省的暫住手續。
第八十二條 三資企業的客商及其家屬,持所在企業的工作證或省外辦出具的證明,在本省範圍內的食宿、交通、旅遊費,凡屬本省確定收費標準的,按對國內旅客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制定貫徹施實本規定的具體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本規定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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