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是2002年4月8日湖北省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

《湖北省村務公開實施辦法》已經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起後施行。
省長張國光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對村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以及有關方面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式、時間、形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
第四條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監督;農業、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村務公開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六條村務公開的基本內容:
(一)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二)年度財務計畫及其各項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債權債務,村民依法承擔的稅費、集資款;
(四)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經營情況、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各業生產經營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費的收繳情況;
(五)興辦集體經濟項目和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招標投標,建設承包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六)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補貼標準及數額、村民義務工及農田水利建設用工情況等;
(七)救災救濟、移民安置款物的發放情況;
(八)被徵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況;
(十)宅基地的申報、批准和使用情況;
(十一)村民戶籍關係變更情況;
(十二)落實計畫生育規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結婚登記人員名單;
(十三)村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和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以及收繳情況;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十六)徵兵、聘用管理人員等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收支應當分類逐項逐筆公布。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財務開支。
第八條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財務監督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財務監督小組由3至7名村民組成。村民委員會的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財務監督小組的成員。財務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第九條向村民公布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財務監督小組、鄉鎮經管站對村財務帳目、憑證等進行審核和審計,確認是否合法、合理、準確無誤,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在村務公開欄向全體村民公布。
實行公開的其他事項,由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公布。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或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印發公開信等多種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需要全體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務事項,可以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公布。
第十一條村財務事項一個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項可以根據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時公布。有些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可以分階段公布進展情況,事項全部完成之後,及時向村民公布全部結果。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須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與村財務帳目、憑證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條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託村財務監督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村財務監督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二)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覆並予以改進。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熱情接待村民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對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見,應認真研究,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鄉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落實情況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的內容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七條村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縣監察部門受理;涉及財務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農業經管部門受理;其他事項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民政部門受理。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受理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責令整改;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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