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財產範圍及作價

清算財產範圍及作價是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淸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僨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僨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券。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淨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1)帳面價值。不論實物資產還是貨幣資產,均按帳面淨值計算。(2)重估價值。如企業契約或章程規定或投資各方協商決定,企業解散時,應對現存財產物資、僨權債務需要進行重估價,清算機構就應進行重估價。重估增值與重估減值抵銷後如有增值的淨額,作為清算收益。變現收入。對清算企業的財產物資出賣和處理,一般按成交價格即變現收入作為財產的作價依據。財產作價分為單項資產作價和“一攬子”作價。一攬子作價應按適當方法再對單項資產折價。企業財產變現收入高於帳面價值的淨額,作為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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