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帳戶

清算帳戶亦稱協定帳戶。協定國雙方的清算銀行各以對方名義開立的按約定的記帳方法和清算貨幣,負責記錄記帳外匯收付及其差額清算的帳戶。協定國雙方貿易和非貿易項下的外匯交易,一律通過清算帳戶收付,毋需逐筆支付現匯,只有超過協定規定的“信用擺動額”部分,或協定年度末的帳戶差額,或協定期滿後的帳戶差額,才以雙方約定的辦法用現匯或物資予以清償。

清算帳戶的發生額和餘額,是反映專項協定的執行和平衡情況,作為兩國政府間考核協定執行情況及進行清算的唯一依據。因此,雙方清算銀行必須嚴格按雙方簽訂的“銀行帳務處理細則”或“結算與支付手續議定書”通過清算帳戶辦理記帳結算,力求準確、正確,以維護對外信譽和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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