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規定》是一篇政府法規,生效於1992年03月12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
【發布日期】1992-03-12
【生效日期】1992-03-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經濟特區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規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發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修訂發布)
第一條為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工作,發揮出國留學生的科學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特區科技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留學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和在國內已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併到國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進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三條深圳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引進智力辦)是深圳市主管留學生工作的專門機構,負責對留學生來特區聯繫工作的接待、諮詢、服務和審定工作。
第四條年齡50歲以下的留學生在特區可以選擇適合自己專長的工作單位,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報送市引進智力辦審定。
第五條接收留學生的單位如受編制、調乾或幹部錄用指標限制的,可以追加;入常住戶口,可免收特區基礎設施增容費及免予調乾考試;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留學生在特區範圍內可以自由流動;如要求回內地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協助聯繫。
第六條凡來特區工作的留學生應向市引進智力辦分別提交下列資料:
(一)留學生須提供本人護照複印件、國外學歷證明、學位證書原件及成績單;自費留學生還須提供留學國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證明。
(二)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須提供本人護照複印件、國外院校的邀請函複印件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進修不到二年者,還須提供在某個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凡從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以後自願來特區工作並由市引進智力辦接收的留學生,因私申請出國,按照來去自由的原則,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市引進智力辦報市人事局領導審批後,送市有關部門辦理出國手續。
第八條已在特區入常住戶口的留學生可以在市內創辦私營企業;允許以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到深圳投資;也可以用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資金向深圳的各類企業投資入股。
第九條留學生在特區工作期間,凡需要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者,應首先按規定的程式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時不受指標限制。
第十條留學生在特區進行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或生產高科技產品的,經深圳市科技局出具證明,憑其工作單位的企業法人證書或企業證明,可向有關單位申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向銀行申請開發生產基金貸款。接受申請部門應優先給予考慮。
第十一條留學生在特區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給予獎勵或表彰;留學生引進的技術項目,經市科技局評審,確屬有先進技術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應給予重獎。
第十二條留學生在特區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本人要求匯出境外的,可通過特區內中國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留學生在特區聯繫到接收單位需要調入的,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辦理有關手續:
(一)由國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學生,憑國家教委《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報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畢業留學生工作介紹信》到市引進智力辦報到,並憑以上材料和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紹信到市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二)不屬國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自費留學生,憑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紹信及出國留學前戶口所在地開具的戶口遷移證或戶口註銷證明到市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三)按規定歸國後,回原單位工作的留學生,由市人事局與其原工作單位商調,如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優先辦理調動和入戶手續。
第十四條留學生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專學生)調入或隨遷應根據下列不同情況辦理有關手續:
(一)配偶屬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允許隨調,其工作單位由本人聯繫落實,留學人員接收單位積極協助。
(二)無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屬城市戶口的可以隨遷;因故不能隨遷的,也可以在以後遷入;以後遷入的,由市引進智力辦開具證明;市公安局給予優先出具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農村戶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況給予優先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留學生如不正式調入,而短期來特區工作的,由留學生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契約,並按規定辦理暫住證。
第十六條調入深圳工作的已婚留學生,其配偶調入後,可按有關規定購買一套福利商品房或微利商品房。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國留學生來深圳工作的暫行規定》(深府305號)及《關於印發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府2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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