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經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9號公布。該《條例》共31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
  • 分類:條例
  • 地點:深圳
  • 時間通過:2012年6月28日
內容簡介,內容解讀,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

內容簡介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於2012年6月29日審議通過,標誌著中國內地首部性別平等地方法規正式出台。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出台了性別平等法,而在國內一直是空白,深圳在中國大陸首推性別平等地方立法,屬於破冰之舉,引起各方關注。
該《條例》規定,深圳將設立一個性別平等機構,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統計、社會性別預算和社會性別審計;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等等。
《條例》規定當事人認為遭受性別歧視,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投訴,也可以提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處理,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在增強反性騷可操作性方面作出許多探索:包括發布反性騷擾行為指南;進行反性騷擾的教育;明確性騷擾的投訴與舉報。對違背他人意願,利用職務、僱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員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條例》對反對家庭暴力操作性作了新的突破:一是賦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利,解決了輕微傷家庭暴力難以制止的問題;二是賦予受害人申請庇護權,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公安、婦聯等部門申請臨時庇護。

內容解讀

首次從法律角度明確“性別平等”含義
該《條例》在借鑑第一次世界婦女代表大會通過的《墨西哥宣言》男女平等的含義基礎上,首次從法律上明確性別平等的含義,規定性別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異基礎上,男女兩性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機會、權利和責任的平等。不僅是男女兩性形式平等,同時還包括實質平等。比如尊重男女兩性之間的差異,正是承認女性相對於男性的優勢所在,只要充分發揮這種差異所帶來的優勢,就能夠使女性在與男性占主導地位的競爭中獲得均勢,為實現男女平等創造條件。
由於一些男女無法忽視的生理差異,女性不僅要爭取人的基本權利,還要爭取女人的基本權利,譬如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權益保護。因此《條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別歧視的例外情形,如:為了加速實現男女兩性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基於生理原因或者因為懷孕、分娩和哺育,為了保護女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創立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深圳作為一個特殊的移民型城市,招聘中明確要求招男不招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工被強令解除勞動契約等時有發生。因此,《條例》依託深圳毗鄰港澳台的優勢,借鑑歐美及港台等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結合深圳實際,創設了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確保了性別平等工作可持續性推進。
建立反性別歧視制度
《條例》借鑑和發展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對婦女歧視”的定義,清晰地界定了性別歧視,不僅包括直接的性別歧視,還包括間接的性別歧視。間接歧視是隱性的且不一定是故意的,所以難以識別,實施者經常以職業特點、特殊需求等作為抗辯理由。對此,《條例》明確界定抗辯理由的性質及範圍,將客觀的正當理由具體化。至於對女性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則既不屬於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也不屬於暫行特別措施。
根據《條例》的規定,性別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結果直接、間接地影響或侵害男女兩性平等權益的行為。同時對不構成性別歧視的情形,《條例》也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性別歧視的定義不僅為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性別歧視的爭議提供了標準,還進一步明確了性別歧視的受理機構、爭議的處理。同時賦予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協助性別歧視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義務,提出了界定性質、投訴或起訴、協助起訴、公布用人單位的行為和申請撤銷榮譽稱號的性別歧視五種處理形式,開創了全國反對性別歧視的先河,填補了我國反對性別歧視處理機制的空白。
實行性別統計制度
性別統計是分析、研究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一種統計方法,它是從性別角度,描述、分析、研究、判斷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些現象和問題,通過對比男女兩性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地位、權利、作用和發展狀況等方面的差異,進而找出解決男女不平等發展的方法,推動兩性和諧發展、共同進步。
男性與女性共處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價值和地位應受到同等的尊重和關注。但由於缺乏性別統計資料,女性的價值往往被忽視,女性與男性的生存質量和地位等級的差異也被漠視,這對制定政策、科學評價女性十分不利。而建立性別統計制度,用數字來說明事實,分析現象背後的實質,是正確評估婦女地位和發展狀況、男性與女性社會性別差異的重要依據。
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
實行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有利於解決現行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問題。如通過分析發現護士、幼稚園等領域男女性別結構嚴重失衡問題,可在培訓、就業等方面對嚴重不足的性別採取免費、優先等傾斜政策,促進這一行業的性別平衡發展。
正如2010年江蘇省作為師範生免費教育試點工作,率先招收300名五年制師範學前教育專業免費師範男生。這些男生在校學習期間免學費、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要承諾畢業後從事幼教不少於5年。此舉將為解決幼稚園男女性別比失衡問題(男女比例1∶99)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條例》借鑑這一做法,加入了建立公共政策性別分析評估制度的規定,確保政策和資源能夠對男性和女性有效、公平地分配並使雙方受益。
實施性別預算制度
所謂“性別預算” 並不是為女性或男性制定出的單獨預算,也不是將政府的資金在男性和女性之間平均分配,各占50%,而是從社會性別角度評估政府總體預算如何滿足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致力於減少或消除制定公共政策中對婦女及其他弱勢群體的歧視而編制的專門預算。
《條例》提出實行性別預算為解決深圳現行的性別不平等問題提供了資金保障,對推動現行預算人性化、公開化、公正性將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招聘廣告提出性別限制將受懲罰
根據2011年深圳市婦聯的調查結果顯示,女性在求職過程中42%遭受過性別歧視,在晉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訓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別歧視。
在國外,招聘方禁止在簡歷上標明性別、年齡和出生地,認為這些無助於了解人才的素質與特點,反而容易導致歧視。這些行為在我國雖然都是違法的,但由於沒有救濟措施,致使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去管,也不會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此次《條例》出台後,這種狀況將會得到有效遏制,比如當事人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投訴,要求處理。市性別平等促進機構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會公布;還可以提請市勞動部門處理。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勞動部門可以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對於申請獲得或者已經獲得市、區政府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單位,以及獲得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還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撤銷資助或者榮譽稱號,進一步從法律上保護了女性合法權益。
進一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公權干預
家庭暴力是一個日益突出的問題,據全國婦聯統計: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1/4是緣於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雖對反對家庭暴力做了原則的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困難,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濟,尤其對連續性的輕微傷家庭暴力沒有對策。
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問題,《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請法院對施暴者實施限制行為的保護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時間內不能接觸受害人,保護女性的人身安全。
增加反性騷擾的可操作性
根據2010年深圳市婦聯立法調查:33%的人遭受過性騷擾。反性騷擾不僅要明確性騷擾的定義、行為,而且對員工進行教育、建立反性騷擾的投訴處理制度則十分重要。該《條例》通過發布反性騷擾指南、進行反性騷擾教育和投訴、舉報三項措施來規定了對性騷擾的預防和制止。如對違背他人意願,利用職務、僱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員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等。
設立性別平等促進機構
借鑑歐美以及香港、台灣等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深圳的特殊實際,《條例》創設了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職責,確保了性別平等工作可持續性推進。
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統計、社會性別預算和社會性別審計;對涉及性別平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社會性別分析; 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等等。
與香港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相比,該性別平等促進機構的職責更多、更複雜,除承擔反對性別歧視的職責外,還承擔大量有關性別歧視政策和指南的起草以及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公共政策的性別分析、性別平衡等各項制度的推進和實施,任務多且專業性強。

基本信息

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89號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修訂的條例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實施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促進性別平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性別平等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性別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異基礎上男女兩性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機會、權利和責任的平等。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給予男女兩性同等重視,保障男女兩性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同等資源,得到同等發展。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性別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出的任何區別、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後果直接、間接地影響、侵害男女兩性平等權益的行為。但是,下列情形不構成性別歧視:
(一)為了加速實現男女兩性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
(二)基於生理原因或者因為懷孕、分娩和哺育,為了保護女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條例由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機構編制事項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確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建立議事協調機制促進性別平等,研究並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促進性別平等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
(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預算、社會性別審計和社會性別統計;
(三)對本市涉及性別平等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社會性別分析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分析;
(四)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
(五)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明確促進性別平等的目標和策略。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組織編制市性別平等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本市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保健、文化教育、規劃建設、民政福利、組織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涉及性別平等內容的,起草單位應當徵求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的意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就該法規、規章草案對促進性別平等的影響進行研究分析,並出具性別影響分析報告。
起草單位應當就性別影響分析報告的採納情況,書面回復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
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市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時,可以轉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對該檔案進行性別影響分析並出具性別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條 本市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實施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就其對促進性別平等的影響組織評估。
評估發現問題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一條性別影響分析、評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兩性平等受益,併兼顧某一性別特殊需求;
(二)對某一性別可能造成不利的差別對待、限制或者排斥;
(三)能夠採取的推動消除性別歧視的直接或者間接措施;
(四)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做好女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宣傳工作。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代表,並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或者建設公共場所母嬰室、公共廁所等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認為公共服務或者公共服務設施沒有兼顧女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議。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市教育部門應當建立教育內容和教學過程的性別評估機制,在教學環境、教學方式、教學內容等方面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教育領域性別歧視。
第十五條 建立行業性別平衡制度。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定期發布行業性別比例平衡指導意見,促進男女兩性實質平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人員時,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設定性別要求,不得以性別、婚姻、生育等為理由拒絕招錄某一性別或者提高某一性別的招錄標準。但是根據性別比例平衡指導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某一性別採取優先、優惠措施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建立和推行社會性別預算制度。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發布社會性別預算指導意見,指導各預算單位開展性別預算工作。
第十八條市、區各預算單位應當根據社會性別預算指導意見,充分考慮本部門年度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目標、方式,做好相應的預算安排。
第十九條 市、區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預算單位年度促進性別平等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出具審計意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糾正。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性別統計制度。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建立社會性別統計報表制度。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發布年度社會性別統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報紙、電台、電視台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性別平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廣告不得包含性別歧視的內容。
廣告監督管理機構對發布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審查機關對含有性別歧視內容的廣告做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反性騷擾行為指南,指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預防、制止性騷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制止性騷擾,並對職工進行反性騷擾的教育。
對違背他人意願,利用職務、僱傭或者其他便利條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作為錄用、晉升、報酬、獎勵等利益交換條件實施性騷擾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職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依法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二十五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婦女聯合會、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等單位申請臨時庇護。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會同市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婦女聯合會等有關單位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為接受庇護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救治、心理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就有關單位履職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申請獲得或者已經獲得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提請主管部門駁回申請、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對是否構成性別歧視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應當就是否構成性別歧視出具意見。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遭受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協助遭受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的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性騷擾或者性別歧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性別平等促進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相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制定具體實施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將正式施行,
2013年1月1日,今日起,《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內地首部性別平等地方法規。該《條例》規定深圳要設立內地第一個性別平等促進機構,負責條例的組織實施。該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定期監測、評估全市性別平等工作情況,發布監測、評估報告;協調相關部門實施社會性別統計、社會性別預算和社會性別審計;對涉及性別平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或者指導相關單位進行社會性別分析;擬定消除性別歧視的政策;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投訴等。通過性別平等促進機構,長期困擾女性的一些歧視問題也有望得到有效的遏制。

修改的決定

(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八、對《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保障、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建立議事協調機制促進性別平等,研究並組織開展本部門、本系統促進性別平等的具體工作。”
(二)將第九條第三款中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三)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保障”。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此外,本次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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