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經市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1月12日通過,於2018年1月17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 發布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8年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發布

《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8年1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17日

條例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保障和促進深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的建設發展,加快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率先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示範區科技創新、產業創新、金融創新、管理服務創新、空間資源配置以及社會環境建設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示範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在推進自主創新和高技術產業發展方面先行先試、探索經驗、做出示範的區域,包括深圳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和其他產業園區。
示範區各個產業園區的具體範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三條 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加快建設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科技體制改革先行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開放創新引領區和創新創業生態區,發揮自主創新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條 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創新體系,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不斷增強企業創新能力。
第五條 培育激勵創新的社會環境,營造開放包容、合作協同、崇尚創新的氛圍,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範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示範區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其他保障機制,統籌協調示範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對在示範區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科技創新
第八條 堅持以科技創新為核心,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形成持續創新的系統能力。
第九條 完善基礎研究財政投入穩定支持機制。加大財政性資金對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的支持力度,不斷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占財政科技投入的比例。
第十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社會組織實施核心關鍵技術研發,以科技發展的重大突破帶動生產力的跨越發展。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應當逐步減少直接投入方式,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
財政性資金應當作為受資助企業科技研發的配套資金,配套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科技發達、創新資源密集的國家和地區建立境外研發機構和技術交流平台,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支持國內外知名研發機構、科學家團隊在示範區設立研發機構,開展核心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套用研究。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與深圳市外研發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成果在示範區內產業化的,可以視為示範區內科研項目,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研發項目,可以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單獨就科研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購置和建設給予財政性資金資助。
第十五條 傑出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以及相當於國家級領軍人才級別以上的海外引進人才組建科研團隊開展科技項目研發,其項目符合財政性資金資助條件的,可以由科研團隊主要負責人申請相關資助。所獲得的資助資金通過所在單位或者合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權利,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等創新。
受託股權代持機構在股權退出時,所投入財政性資金出現虧損,經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認屬於合法投資且已盡職履責的,可以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第十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產權及相關收益歸購置和建設單位所有。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員以智慧財產權設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可以分別獨立持股,並按照約定的股權分配比例辦理公司登記或者股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擁有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滿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向社會開放使用,支持相關組織或者個人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和建設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開放服務承諾,明確開放時間、範圍、方式等內容。但是,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除外。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對外開放使用的,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則收取適當費用。
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對外開放使用的信息平台,及時公開開放使用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推動深港兩地聯合資助研發項目的資金和儀器設施跨境使用,促進科研人員、儀器設施、財政科技資金在深港兩地合理流動。
第三章 產業創新
第二十一條 實施自主品牌、智慧財產權和標準化戰略,強化市場主導作用和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先進技術推廣,構建產業創新體系。
第二十二條 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導向,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進入示範區,積極推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區域品牌創新培育,加快知名品牌建設,增強本地知名品牌的質量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支持品牌公共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品牌規劃、培育、宣傳和人才培養等服務,開展品牌認證,參與品牌價值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四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研發與標準創新同步機制,推動科研、標準和產業一體化發展。
支持標準服務機構參與標準制定、深圳標準認證、標準理論研究、標準人才培育、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等。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五條 實施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畫,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相關部門可以對入庫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六條 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目錄、在深圳註冊的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
第二十七條 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為企業產品實現工業化、商品化和規模化提供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服務。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孵化器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配套增值服務,構建全鏈條產業孵化體系,提升運營服務能力,提高初創企業存活率、智慧財產權擁有率和科技成果轉化率。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支持創客個人、創客團隊、創客空間和創客服務平台發展,推動創意轉化為產品或者服務。符合條件的,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提供相關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創新服務平台規範管理。
第三十條 搭建軍民融合項目投融資平台,促進軍民創新融合,構建軍民信息和設施共享機制,支持企業承擔國家軍民融合重大專項計畫項目或者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推進軍民兩用技術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一條 推動深港兩地實現執業資格互認,支持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提供專業服務,並逐步擴展到其他產業園區。
支持工程師、經紀人等相關行業協會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執業資格評價制度,相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認可其評價結果。
第四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二條 建立適合示範區創新發展的金融服務模式和體系,拓展金融市場支持創新的功能,為科技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第三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適合科技企業的授信準入、風險評級、審查審批和貸後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業信貸管理水平。
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貸款與股權、期權等投貸聯動創新,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最佳化融資服務,豐富交易產品,吸引境內外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境內外證券交易機構開展融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以及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項目收益債等債券,拓寬融資渠道。
第三十六條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科技保險、出口信用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風險保障和融資支持。
第三十七條 設立政府投資母基金或者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參股子基金,重點支持高技術產業、新興產業等領域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市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對符合條件的智慧財產權質押投融資失敗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三十九條 推動建立與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相契合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賬戶管理體系,形成人民幣跨境業務創新樞紐,在人民幣國際化、資本項目開放等重點領域先行先試。
第五章 管理服務創新
第四十條 創新政府管理服務,實現公共服務優質高效,營造有利於示範區創新發展的政務環境。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管理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示範區發展規劃;
(二)統籌協調示範區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項目安排以及改革試點工作;
(三)考核評估示範區工作;
(四)研究決定有關示範區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發展改革、經貿信息、科技創新、財政、規劃國土、市場監管、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稅務、國資監管、金融監管相關部門等參加。區人民政府可以參加市人民政府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區科技創新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負責下列示範區建設發展工作:
(一)擬定示範區發展戰略、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協調重大項目安排以及有關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等,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工作職責範圍內相關資金、基金的申報、管理和監督;
(四)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示範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供相關公共服務,共同推進示範區建設和發展。
第四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示範區產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重大項目引進,監督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建立市、區人民政府跨部門財政科技資金統籌決策、聯動監管和績效評價制度,統一項目管理和信息公開平台,合理安排財政科技資金投入領域、比例和規模,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涉及示範區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以及人才培養和引進等方面的登記、許可類信息,應當互聯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已經向政府部門提交的資料或者政府部門已經生成的資料,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在同一政府部門或者本級政府不同部門辦理登記、許可、資格認定或者資金扶持申請等事項時,無須重複提交相同資料。相關部門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受理申請;確需相關資料的,由受理部門自行調取。
第四十六條 完善科技評價制度,發揮多元評價主體、多元化評價標準在科技評價中的作用,提高科技評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套用研究、產業化攻關等相關項目的論證和評審應當加大技術可行性的權重。
第四十七條 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科研項目評審、驗收專家庫,將國內、國際相關領域的領軍人才作為科研項目評審、驗收專家候選人。
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託組織科研項目評審、驗收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或者干預科研項目的評審和驗收。
第四十八條 建立財政性資金資助項目智慧財產權合規性審查制度,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
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申請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智慧財產權合規性聲明。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部門對擬安排資助資金達到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數額的項目開展智慧財產權合規性審查,發現存在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或者侵權風險較高的,不予資助。
第四十九條 對於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研發、人才培養和引進以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和建設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審批、評審或者評議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對於審批、評審或者評議未能通過的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定期形成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確保資金合理、足額用於資助事項。
相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事項進行管理,但不免除委託部門對資金使用的監管責任。
第五十一條 資助科研項目、科研領軍人才培養和引進,以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購置和建設的財政性資金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數額的,由批准資助的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市、區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和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對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相關規定的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報告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意見的,可以適當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或者調整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一)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
(二)建設項目屬於電鍍、化工、造紙、印染、製革、發酵釀造、規模化養殖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或者處置等重污染行業的。
第五十三條 市、區電子政務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自主創新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政策法規、市場監管、科技成果、標準技術檔案以及民生服務等信息查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市、區科技創新部門會同人力資源部門為科研人員提供公益性知識拓展、更新培訓,提高科研人員的科技水平和創新能力。
知識拓展、更新培訓可以委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學技術協會、相關行業協會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等承辦。
第五十五條 市、區科技創新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的創新活動提供法律諮詢、代理、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鑑定、法律專業培訓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五十六條 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提供智慧財產權查詢、代理、評估、運營以及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 市金融監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建設一站式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台,提供債權和股權融資等服務。
第五十八條 市、區統計部門應當創新統計調查與分析方式、方法,加強跨部門數據比對與分析研究,及時發布巨觀經濟數據以及新產業、新經濟、新業態發展等數據,為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五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以創新發展為導向的考核機制,將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納入區人民政府以及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相關機構績效考核範圍。
第六十條 取消涉及高新區內企業購買廠房、遷址、租用廠房以及配套住房的行政許可,相關事項按照有關協定執行。
第六章 空間資源配置
第六十一條 堅持市場配置資源與政府產業導向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創新型產業用地、用房保障制度。
第六十二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最佳化示範區城市規劃,將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創新型產業用地需求納入城市建設與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畫,優先安排創新型產業用地。
第六十三條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以創新型產業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為重點,加強統籌協調,加快示範區內舊工業區、低密度功能區以及零星地塊的土地整備工作。
第六十四條 堅持土地空間利用與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劃定各類產業的限制、禁止區域,合理預留綠化用地以及其他生態建設用地,實現科技創新與生態保護的協調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在示範區內申請創新型產業用地,或者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示範區產業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
第六十六條 申請高新區創新型產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為高新技術企業。
取得高新區創新型產業用地使用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建的產業用房依法用於出租的,承租人應當為高新技術企業或者為高新技術企業服務的相關企業、機構。
高新區保障性用房建設用地以及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取得示範區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沒有符合受讓條件的次受讓人或者競買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協定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回購。
第六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示範區城市規劃以及創新型產業發展要求建設創新型產業用房。
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建設所需土地,可以採取劃撥、協定出讓方式取得。
第六十九條 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創新型產業用地或者用房,應當主要以租賃的方式保證符合條件的企業對用地用房的實際需求。
租賃期滿且項目發展符合產業導向目錄的企業,可以續租或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租賃土地或者購買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七十條 在示範區內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及屬於城市更新項目升級改造為創新型產業用地功能的,應當按照規定配建創新型產業用房。
第七十一條 支持舊工業區實施城市更新,促進產業升級,提高產業配套水平;支持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示範區創新型產業項目建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七十二條 通過協定出租或者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創新型產業用地使用權建設產業用房依法用於出租的,出租價格不得高於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創新型產業用房相應的出租價格標準;高出的部分,由區人民政府予以沒收。
第七章 社會環境建設
第七十三條 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和相關社會組織在示範區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營造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法治環境、市場環境和文化環境。
第七十四條 健全保護創新的法治環境。加快創新薄弱環節和領域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對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不適應示範區發展需要的內容及時進行清理。
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認為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內容不適應示範區建設發展需要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相關部門應當研究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七十五條 加大對示範區建設發展的司法保護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運用司法辦案、司法建議等形式,積極維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以及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培育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強化需求側創新政策的引導作用,降低企業創新成本,擴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空間。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舉辦或者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舉辦創新創業培訓、比賽、論壇、展會、創意徵集等活動,營造支持創新的社會氛圍。
第七十八條 支持行業協會和智慧財產權中介機構等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智慧財產權侵權監測、證據收集、評估定價、預案預警、調解糾紛以及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七十九條 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相關行業協會、企業通過開發課程和教材、提供實訓基地、制定行業培訓標準等方式開展合作,聯合培養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八十條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技獎勵基金,對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項目,以及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科學技術普及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八十一條 營造崇尚創新的文化環境。在全社會形成鼓勵創造、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推動創新發展成為深圳城市精神的重要內涵。
弘揚企業家精神,充分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活力,發揮企業家和科研人員的示範帶領作用。
第八十二條 加強科學普及基礎設施建設,創新科學普及理念和模式,圍繞重大創新成果和科研進展,開發和推廣系列科學傳播產品,向公眾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科學精神和科學文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設立面向公眾的科學普及場所。有條件的,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流程)或者展覽場所,作為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第八十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支持示範區建設發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參與人才評價和推薦;
(三)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四)提供決策諮詢;
(五)維護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其他促進科技創新的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科技類社會組織可以承接政府相關職能轉移,開展科技評估、獎勵推薦等活動,充分發揮其在自主創新體系中的作用。
第八十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培育創新精神,支持相關組織和個人參與創新相關活動。
第八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創新典型、創新成果以及創新品牌,營造支持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建設和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不按照規定履行對外開放使用義務或者違規收費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已違規收取的費用,由相關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未按照財政性資金資助契約書或者任務書的要求提交相關報告、結題(驗收)申請的,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完成外,應當按照約定或者規定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契約書或者任務書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停止資助,並責令退回已資助的資金,將申請人和項目負責人納入失信名錄,三年內不接受其財政性資金資助申請。
因不可抗力導致資助事項無法完成的,申請人應當退回尚未使用的財政性資金。
第八十八條 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應當停止資助,並責令退回已資助的資金,將申請人和項目負責人納入失信名錄,五年內不接受其財政性資金資助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財政性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財政性資金的;
(三)有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經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確認有過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條 在科研項目評審、驗收、評估、鑑定等工作中,做出虛假評審、評估、鑑定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除依法處罰外,納入失信名錄,五年內不得從事科研項目評審、驗收或者科學技術成果評估、鑑定以及論證等工作。
第九十條 受委託組織科研項目評審、驗收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或者干預科研項目評審和驗收的,委託部門應當撤銷委託,五年內不得委託該機構組織科研項目評審、驗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區,包括市轄各行政區和光明、大鵬等管理區。
第九十三條 示範區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相關工作,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自今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記者採訪獲悉,在國家和廣東省尚未針對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建設發展制定上位法的情況下,《條例》以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形式率先立法,在科技、產業、金融、管理和服務及空間資源配置等進行創新變通,拓寬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渠道、讓領銜科技專家有更大的資源調動權、全鏈條金融體系服務創新、科研人員可以智慧財產權直接持股等諸多亮點,為創新活動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創新力度加大
深圳作為全國首個以城市為基本單元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應當在全球科技變革、產業變革中發揮主力軍作用。為達到這些目標和要求,制定深圳經濟特區法規,積極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立法工作進行探索,為深圳全面創新提供強力支撐。
堅持以科技創新為核心。《條例》針對“科技創新”單設一章,將科技創新放在自主創新的核心位置,以提升科學發現和技術發明水平、增強原始創新能力、為產業變革提供支撐為目標。
創新離不開資金的支持。《條例》第九、十、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財政性資金資助科技項目的原則和範圍,並根據不同資助對象的特點規定了不同的資助方式。比如,提出“不斷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占財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對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實施核心關鍵技術研發,由財政性資金給予相應資助”。
此外,《條例》規定財政性資金可以通過階段性持股的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管理以及商業模式等創新,並規定受託股權代持機構在股權退出時的核銷機制。
在創新鏈條中,產業創新是重要一環,只有通過產業化,科技創新才能真正轉化為經濟成果。《條例》對“產業創新”專章作出規定,堅持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產業導向,加大對企業技術升級改造的支持力度,支持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建設,鼓勵企業孵化器為初創科技企業提供配套增值服務。《條例》對創客發展的支持突出,為推動創意轉化為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財政資金支持。
《條例》的一大創新亮點就是拓寬財政科技資金投入渠道。比如,《條例》規定,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與深圳市外研發機構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只要研究成果在示範區內產業化的,就可以視為示範區內科研項目,納入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範圍,實際上盤活了外地的科技研發資源,增強了深圳科技研發實力。
此外,《條例》突破了目前申請財政性資金資助必須採取項目形式的限制,讓領銜科技專家有更大的經費支配權、更大的資源調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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