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快遞業管理規定

《深圳市發展快遞業管理規定》已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一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發展快遞業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
  • 發文字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8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6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8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經貿倉儲運輸
管理規定,規定全文,總則,支持措施,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法律責任,附則,

管理規定

已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一百一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加強快遞行業管理,規範快遞服務行為,保護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快遞業發展、扶持及快遞經營、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快遞企業是指經營快遞業務的郵政企業和其他快遞企業。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將快遞服務的設施布局和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對快遞企業在土地使用、設施建設、科技套用、金融稅收、車輛通行、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政策優惠,促進快遞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本市快遞業發展規劃,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市快遞業的發展規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經貿信息、住房建設、市場監管、人力資源、財政、公安、文化以及國家安全、檢驗檢疫和海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快遞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文化、國家安全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共同維護快遞業穩定、安全、有序發展。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實施快遞企業分類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快遞行業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有關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或者委託的業務,提高快遞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

支持措施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制定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時,應當統籌考慮快遞企業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在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中,結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快遞企業用房。
支持將工業區舊廠房、倉庫、閒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資源用於發展快遞服務業,建設快遞產業園。
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制定城市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高等院校、大型公共活動場地和公共運輸設施等建設項目規劃時,在修建性詳細規劃中應當合理安排快遞服務所需的停車和裝卸用地,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九條
鼓勵快遞企業的總部或者區域總部落戶本市,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本市總部經濟的相關政策。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安排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快遞服務業發展。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市財政、規劃國土、人力資源、科技、金融等部門應當在財政、土地、人才、技術、金融等方面支持快遞業與電子商務、金融業的融合發展,推動建設電商快遞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完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快件(郵件)管理,完善跨境快遞服務通關環境。
鼓勵深港兩地快遞業合作發展,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快遞企業建設深港快件(郵件)分揀中心、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車輛通行情況及快遞服務需求,合理確定快遞服務車輛的通行區域和時段,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情況下,給予快遞服務車輛臨時停車和通行便利。
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快件(郵件)收投業務的相關規範和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車站、機場、口岸等單位的安檢機構應當對快件(郵件)實行分類管理、優先查驗,提高檢驗效率,確保快件(郵件)傳遞暢通。
第十五條
機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以及商業樓宇、住宅區、工業區等封閉管理場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為快遞服務提供通行、臨時停車、派送等便利。
具備條件的物業服務單位可以設立快遞服務場所和收投快件(郵件)的自助服務設備。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對參加本市相關部門及機構組織的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鑑定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已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的法人企業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在經營許可範圍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未經許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負責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並在完成變更手續之日起20日內,報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範圍。
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加盟人在申請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加盟協定,以及被加盟人上一級機構的授權書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加盟人應當按照加盟協定約定,依法經營,不得利用被加盟品牌從事違法活動。
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管理責任,應當在服務質量、服務規範、服務價格、業務用品、安全生產、投訴賠償、申訴處理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可以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商業樓宇、住宅區、工業區等的收發室、物業服務單位協商代為收投快件(郵件);未能提供代為收投服務的,快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協商在指定地方、指定時間提供收投服務。
第二十條
總部或者區域總部在本市的快遞企業,可以委託連鎖商業機構等第三方代辦收投快件(郵件)服務,委託事項限於快遞服務末端直接面對用戶的收投服務。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委託人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收投快件(郵件)的規範。
委託人應當在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被委託人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張貼備案證明。
委託人應當加強被委託人在服務質量、服務規範、服務價格、業務用品、業務培訓、運行安全、用戶投訴、損失賠償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委託人對被委託人造成的快件(郵件)延誤、丟失、短少、毀損以及其他損害用戶利益等行為承擔責任,委託人可以依法或者按照約定向被委託人進行追償。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範圍內,設定僅用於快件(郵件)臨時配載、裝卸、理貨、保管等內部配套作業的小型臨時中轉場所,且不對外開展現場收件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的,無需辦理商事登記,應當在設定之日起20日內,報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告知市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通過營業服務場所、企業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並及時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郵件)。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職業技能鑑定的規定,加強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快遞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

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執行《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推進服務質量體系建設,創新快遞服務方式,建立標準化、信息化、自動化的服務平台。快遞企業提高服務標準的,應當將服務標準和服務承諾向社會公告。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網路運營管理、業務操作(處理)流程、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查詢投訴處理、安全生產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在分揀、運輸、收投快件(郵件)時,應當按照《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操作,不得野蠻作業,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為快遞收派員提供工號牌和有效工作證件,並要求快遞收派員提供服務時統一佩帶。快遞收派員在提供快遞服務時應當文明服務,禮貌用語。快遞企業可以為快遞收派員提供具有本企業標識的工作服裝。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快遞服務提出的投訴。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訴。
快遞企業對市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與申訴人溝通,妥善處理,並自收到轉辦申訴之日起15日內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答覆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不相符的,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快遞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鼓勵快遞企業建立預賠機制,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快速為用戶理賠。
第二十九條
在重要節日前後或者大型電商平台促銷活動等快遞業務高峰期,快遞企業應當制定快遞業務高峰期應急預案,加強業務量監測預警和信息溝通,合理調配資源。發生重大網路阻斷、服務嚴重受阻等情形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社會公告,並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快遞企業的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範圍、服務方式、投遞時限、查詢投訴方式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3日通過營業服務場所、企業網站以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同時說明原因及有關處理辦法。

快遞安全

第三十一條
快遞企業及其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快件(郵件)收寄驗視制度。快遞企業及其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單位應當在寄件人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交寄物品,檢查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是否與快遞運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關書面憑證或者出示身份證明的,快遞企業及其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單位應當要求寄件人提供憑證原件或者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方可收寄。
寄件人交寄快件(郵件)應當如實、準確填寫快遞運單,準確標註快件(郵件)的名稱、類別、數量等,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不得通過寄遞渠道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快遞企業在已經收寄的快件(郵件)中發現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並按照規定報告市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進出境快件(郵件)中夾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由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監控,並對快遞經營場所進行24小時實時視頻監控,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少於30日。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數據共享接口,為安全監管及公眾服務提供實時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依法保護用戶信息的安全和通信秘密,確保用戶信息不被竊取、泄露。
快遞企業不得以轉讓、販賣、銷售等方式泄露用戶信息。因泄露用戶信息對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違法泄露用戶信息造成損失的,快遞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賠償。
第三十五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禁毒、反恐、打擊非法出版物等安全防範制度,快件(郵件)分揀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門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快件(郵件)進行安全檢查。
快遞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檢察和國家安全等機關依法檢查、扣留有關快件(郵件),提供相關用戶用郵信息,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快遞企業設定快件(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徵詢市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快件(郵件)的;
(二)以圍堵、攔截、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快遞服務場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快件(郵件)運輸車輛的;
(四)盜竊、冒領、倒賣快件(郵件)的;
(五)倒賣快遞信息的;
(六)利用快遞進行詐欺犯罪的;
(七)挪用、侵占、盜竊業務款和代收貨款的;
(八)其他影響快遞服務的違法行為。
因前款規定情形造成快件(郵件)滯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不影響案件調查取證的前提下,先行採取措施督促快遞企業將滯留快件(郵件)轉發或者投遞,再依法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理;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做好快件(郵件)的及時轉運工作。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偵查需要,對特定物品、場所進行勘驗檢查的,快遞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被加盟人對加盟人或者委託人對被委託人監管不到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罰款。
第四十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及時書面告知市郵政管理部門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郵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損害用戶利益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督促快遞收派員按規定佩戴工號牌和有效工作證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告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快遞企業及其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收寄驗視制度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罰款。
快遞企業及其委託代辦收投服務的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核對證件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寄件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交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寄件人違反該規定,給快遞企業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停止轉發和投遞禁止寄遞物品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處1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快遞企業違反該規定,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違法泄露用戶信息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快遞企業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市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供單位和個人查詢。
第四十九條
市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備案,備案人按照規定要求報送備案,且報送的材料齊全的,市郵政管理部門應噹噹場出具書面備案回執。具體辦法由市郵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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