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於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1日 
  • 發布機關: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通知,全文,

通知

各有關單位與個人: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9月16日

全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社會文明發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採取通報表揚為主,資金補助為輔的方式。
第四條 每年對分類成效顯著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給予激勵,針對家庭、個人、住宅區限定名額分別為5000個、1000個、500個,單位不限定名額。
每年各區家庭限定名額分配如下:福田區625個、羅湖區415個、南山區570個、鹽田區95個、寶安區1265個、龍崗區915個、龍華區645個、坪山區170個、光明區240個、大鵬新區60個。
每年各區個人限定名額分配如下:福田區125個、羅湖區80個、南山區115個、鹽田區20個、寶安區250個、龍崗區185個、龍華區130個、坪山區35個、光明區50個、大鵬新區10個。
每年各區住宅區限定名額分配如下:福田區100個、羅湖區70個、南山區80個、鹽田區25個、寶安區110個、龍崗區60個、龍華區40個、坪山區5個、光明區5個、大鵬新區5個。
第五條 各區財政每年按以下額度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共6250萬元):福田區1152.5萬元、羅湖區806萬元、南山區940.5萬元、鹽田區286萬元、寶安區1393萬元、龍崗區816.5萬元、龍華區557萬元、坪山區102.5萬元、光明區118萬元、大鵬新區78萬元。
市財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最高限額3125萬元,採用“以獎代補”的方式,按照上述各區每年實際撥付的生活垃圾分類激勵補助資金的50%,對各區予以經費補貼。
第六條 各區根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和實際情況,可適當擴大激勵補助範圍。因擴大激勵補助範圍而增加的資金,由各區財政全額承擔。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情況和全市激勵資金的總體績效評價工作;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開展轄區年度激勵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集相關佐證材料和初審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激勵經費納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激勵資金績效評價及上年度激勵對象抽樣複查的結果,適當調整各區經費補貼。
第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對激勵對象進行宣傳報導和社會監督,鼓勵相關部門安排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和積極個人代表出席演出、頒獎、音樂會、主題晚會等文體活動,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單位激勵措施
第九條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具體條件詳見《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標準》。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學校(含幼稚園、中國小和高校),具體條件詳見《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學校標準》。
(三)社會組織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運、分類處理、回收利用、宣傳教育以及公益活動等方面成效顯著,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範引領和推動作用,或者獲得市級及以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獎項。
(四)農貿(批)市場和超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
(二)“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經辦人分別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不占用各區積極個人名額),給予補助資金1000元/人。
(三)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學校可優先推薦申報參評“綠色學校”。
第三章 住宅區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住宅區,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具體條件詳見《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標準》。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的激勵對象。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並按照10萬元/1000戶的標準補助,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100戶,補助資金減少5%,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100戶,補助資金增加5%,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補助資金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採購、宣傳培訓以及勞務補貼等方面。
(二)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優先申報深圳市級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通過市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後獲得綠色物業管理評價補助資金。
第四章 家庭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家庭,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準確分類投放垃圾每年累計不少於120天(以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的督導記錄或智慧型投放設備的投放記錄作為依據)。
(二)參與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現場督導、入戶走訪或宣傳等活動,每年累計不少於6次。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好家庭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並補助資金2000元。
(二)優先推薦申報參評“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個人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積極踐行生活垃圾分類且成效顯著的個人,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志願者、教師以及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其他人員,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督導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工作,全年督導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街道辦事處審核作為依據);按規定履行工作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督導,表現突出。
(二)志願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工作,全年志願服務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志願者管理系統記錄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作為依據);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三)教師所在學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在推動學校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表現突出。
(四)其他人員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少於2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具有較強示範引領和推動作用;主動踐行生活垃圾分類,帶動身邊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積極個人獲得以下激勵:
(一)通報表揚並補助資金1000元。
(二)相關信息納入市民文明誠信分採集目錄。
第六章 激勵程式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對象應當按照以下程式確定:
(一)具備條件的單位、住宅區、家庭和個人應當主動向轄區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對象推薦上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街道辦事處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根據轄區名額擇優確定候選激勵對象;
(四)候選激勵對象名單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五)經公示的激勵對象如無異議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並實施激勵。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區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對上年度激勵對象進行抽樣複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激勵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向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反映;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有關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補助資金,並向社會予以公開,同時納入深圳信用體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本辦法為依據,結合實際,制定並實施轄區激勵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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