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手機行業協會

深圳市手機行業協會(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SMCA)成立於2008年,是由深圳手機產業的代表性企業事業單位自發成立,經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地方行業組織,本會為數字中國聯合會理事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手機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SMCA
  • 成立時間:2008年
  • 地址:深圳
  • 會長劉立榮
協會介紹,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隨著3G的普及,尤其是移動網際網路的發展,手機對未來生活將產生更深遠的影響,而深圳手機產業占據了中國手機產業的大半江山,並引領著中國手機產業的發展方向。在深圳市政府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行業協會將承擔更多的政府職能,而我會也將為政府、手機相關企業和社會提供更多的服務功能。
深圳市手機行業協會以“做中國手機產業鏈核心服務機構”為己任,秉承“資源整合、服務為本”的辦會宗旨,堅持“傳遞價值、成就夢想”的服務理念,發揚“溝通、凝聚、誠信、責任、價值”的協會文化,致力於手機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模式創新,全力打造中國手機產業鏈的資源整合平台。
深圳手機行業協會的主要工作有:規範行業行為,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行業及企業利益;調查研究產業發展及市場趨勢,參與 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向政府提供詳實的管理和決策依據;向企業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組織各類人才教育和培訓,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組織行業企業參加展會,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深圳市手機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enzhe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縮寫為SMCA。
第二條 性質 本協會是由深圳從事手機和手機配套產業研發、生產、銷售、諮詢服務等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經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地方行業組織。
第三條 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團結並依靠行業的集體力量,推動深圳手機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促進深圳手機產業合作,共同參與世界手機市場的競爭,為謀求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而服務,維護全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通過各項服務和組織、引導、協調、自律,促進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區CBD財富大廈9樓F。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開展工作,業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調查和行業統計工作;組織研究與本行業有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蒐集分析國內國外(境外)的經濟技術和市場動態,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經營決策提供服務,為政府實施巨觀管理提供參考依據。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工作,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相應的工作;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的共性問題和要求。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技術、諮詢服務。組織開展經濟、技術交流活動,舉辦或協辦本行業及其相關產品國內、國際展覽(銷)會,聯合舉辦出國展覽和外商來華展覽會;參加國際、國內行業和相關行業重要會議。在產品出口和引進技術方面要及時通報情況,統一立場,維護國家和全行業利益。
四、推動手機與相關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全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不斷提高,協助政府規範行業市場秩序。
五、協助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組織制訂或修訂本行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行業推薦性標準,並協助政府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針對影響和阻礙行業發展與改革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促進新產品、新材料以及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先進技術成果的有償轉讓,推進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七、協助政府參與產品質量的行檢、行評工作,推薦國優、部優產品及相關工程或提出諮詢建議。
八、為會員單位培訓人才,推薦出國學習人員,組織人才交流。
九、組織編印會刊、產品目錄、專業性刊物和信息資料、統計資料、論文集等。
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協調在競爭中產生的問題,維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十一、參與政府部門在審批與本行業有關的新建或改造項目的初審工作,為避免重複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十二、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繫,開展民間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從事手機及相關行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是與手機行業相關的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提出申請經過批准後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產品領域或本行業某一專業範圍有一定實力;
四、依法註冊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加入本協會的程式
一、 向會員部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會員部進行初審;
三、 由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報會長批准;
四、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出入會通知書;
五、 會員繳納會費後,由秘書處代表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履行一定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行規行約和有關制度;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六、保持與協會的聯繫與溝通,對本單位的重大變更,如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關聯絡人員等應及時通知協會。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無故1年不繳納會費、一年內2次不參加活動經勸告無效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非法經營且情況嚴重者,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會長單位、理事單位、副會長單位、監事單位,副會長單位、理事單位和監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別為協會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決定理事、副會長、會長和監事的罷免;
理事和副會長遇有下列情況應予解任:
1、本人失去會員代表資格的;
2、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失去會員資格的;
3、本人提出辭職並被接受的;
4、會員大會超過一半以上會員認為應當罷免的。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協會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審定,並在下一次理事會上報告;提議對會員的除名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六、審議決定協會機構的設定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要點,領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在理事會閉幕期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八、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九、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十、制定管理制度,提出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的措施;
十一、決定表彰獎勵在開展本協會活動中的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第1-12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於協會工作,辦事公道,能團結理事和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執行副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及應盡義務:
一、參與協會的日常管理及重大事項決策制訂
二、監督和維護本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以協會常務副會長身份參與對外商務及公益活動
四、推薦副會長單位及會員單位
五、必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重要會議和活動(特殊情況委派高層代表)
六、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向協會交納一定的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及應盡義務:
一、參與協會的重大事項決策討論和建議
二、監督和維護本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以協會副會長身份參與對外商務及公益活動
四、推薦理事單位及會員單位
五、必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重要會議和活動(特殊情況委派高層代表)
六、副會長單位每年向協會交納一定的會費
第二十八條負 本協會理事單位、會員單位行使下列職權及應盡義務:
一、參與協會的重大事項決策討論和建議
二、監督和維護本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以協會理事、會員身份參與對外商務及公益活動
四、推薦理事單位及會員單位
五、必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重要會議和活動(特殊情況委派高層代表)
六、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每年向協會交納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協會秘書長行使列職權及應盡義務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機構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由理事會審議;
四、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秘書長繁忙或休假期間,由副秘書長代為執行上述事項。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並按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申請。
第三十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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