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規定(修正)

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規定〉的決定》修正,2001年5月3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預算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7.22
  • 實施時間:2001.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審查,第三章 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規範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的審查和批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規劃、五年計畫、年度計畫、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以下統稱計畫)和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本級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畫、政府投資項目計畫、預算應當堅持科學性、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預測性和體現公共財政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計畫和預算草案。
計畫和預算草案應當於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
第五條 計畫、預算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章 計畫和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人民代表大會計畫預算委員會(以下簡稱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對計畫、預算進行初步審查。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計畫預算委員會通報計畫預算編制的情況,並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一個半月,向計畫預算委員會提交下列審查材料。
(一)年度計畫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預期目標和重要指標、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業劃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表以及政府投資項目分項計畫表;
(三)預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項的收支總表、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各部門收支預算、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對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四)五年計畫和長期規劃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預期目標、重要指標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業發展規劃、重點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五)初步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計畫、預算編制情況,調查了解有關部門和單位關於計畫、預算安排的意見,對計畫、預算中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可以組織專題論證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第九條 計畫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舉行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計畫預算委員會委員的詢問。
第十條 初步審查結束後,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向計畫、財政部門通報審查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審查情況。

第三章 計畫和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計畫執行情況和本期計畫草案的報告;
(二)計畫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的報告;
(四)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
(五)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
(六)預算草案。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將前款所列材料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中長期計畫草案及其報告,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發給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報告,並進行審議。
審議可以採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計畫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畫安排的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已經確定的指導思想;
(三)計畫安排的措施是否與確定的目標和指標相銜接,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四)對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
(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編制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投資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四)資金安排是否恰當。
第十五條 對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預算結構是否合理。
(三)預算編制是否體現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收入的編制是否有隱瞞、少列或者虛列的情況;
(五)預算支出的編制是否合理,是否貫徹了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的方針和統籌兼顧、先急後緩、確保重點的原則,對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資金安排是否恰當。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計畫草案、預算草案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應當到代表中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與計畫、預算有關的問題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質詢案。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舉行全體會議,並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計畫草案、預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
審查結果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上一期的計畫、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本期計畫、預算安排是否合法、恰當;
(三)市人民政府關於保證計畫、預算實現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關於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計畫、預算的建議;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計畫、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表決。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就計畫草案、預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計畫預算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就計畫草案、預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計畫預算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修正案應當對所提議的事項、理由作出詳細說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必須相應提出增加收入或者減少其他支出的具體方案。
第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將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提交大會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改計畫草案、預算草案的議案,再就關於計畫、預算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修正案通過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修改計畫、預算。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預算的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計畫預算委員會的審查結果的報告應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預算批准後,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應當於下達計畫和批覆預算後的一個月內將下達的計畫和批覆的預算報計畫預算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計畫草案和預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政府投資項目的預安排方案。預安排的項目,原則上為續建項目。
預安排方案經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預安排方案在該年度計畫、預算被批准後失效,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畫、預算為準。

第四章 計畫和預算部分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條 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下列項目進行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調整方案,報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一)長期規劃、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
(二)《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報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的事項;
(三)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對預算進行的其他調整;
(四)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等重點支出的調減。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計畫、財政部門在編制調整方案時,應當徵求常務委員會的意見,並於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計畫、預算調整方案的主要內容送計畫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計畫預算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將計畫調整方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報送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於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上述方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計畫調整方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和計畫預算委員會的初審報告,並進行審議。
第二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就調整方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將修正案提交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應當先表決修正案,再就關於調整方案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接受返還或者補助款項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本級預算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列至項級決算科目。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三十日向計畫預算委員會匯報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有關材料。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三十日向計畫預算委員會匯報本級預算草案及審查所必需的決算材料。
第三十一條 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決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三)預算執行是否出現赤字;
(四)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證;
(五)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初步審查結束後,計畫預算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前十日,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算草案;
(二)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
(三)市審計機關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計畫預算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初審報告,並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聽證或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十四條 決算經審查批准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報計畫預算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除特別指明外,本規定所稱的計畫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規劃、五年計畫、年度計畫和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市國有資產收益的預算決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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