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意加強臨時用工管理,保障臨時用工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淮南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5-11-16
  • 生效日期:1995-11-16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16
【生效日期】1995-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淮南市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1995年11月1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工管理,保障臨時用工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工單位)招用季節工、臨時性用工、勞務工、農民工(以下統稱臨時工)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受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建設、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其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協助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本著先城鎮後農村、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
第五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式招用臨時工:
(一)持本單位證明或營業執照及招工簡章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申請登記;
(二)進入勞動力市場,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三)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錄用手續,並為招用的農村和外地臨時工辦理《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第六條成建制的農村和外地建築施工隊,憑建築管理部門審批承包工程的檔案,由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負責核發《淮南市務工許可證》,辦理用工手續。
成建制的勞務隊,承包勞務項目,必須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契約,由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用工手續,核發《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第七條臨時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並具有勞動能力;
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必須年滿18周歲。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須持《待業證》;
本市農村的,須持鄉以上政府證明;外地勞動力進本市務工的,須持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就業登記卡》。
(三)已婚育齡婦女應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
(四)凡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架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八條用工單位或民辦勞務中介機構印發招工或招聘簡單以及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刊播招聘啟事的,必須經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簽章備案。
第九條《淮南市務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
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須報經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審驗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臨時工應當使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式的契約文本,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一條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勞動契約所規定的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補刑或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工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損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二)臨時工參軍、升學的。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因轉產或者調整生產任務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契約的,解除勞動契約的,用工單位應根據契約期限長短,發給臨時工1-3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和臨時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契約,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自錄用之日起1個月內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金;
臨時工是城市戶口的,必須同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三)對臨時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廠規廠紀及安全教育;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繳納管理費;
(五)負責臨時工的計畫生育工作,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臨時工的月工資待遇,參照同等條件下同工種崗位的勞動契約制工人待遇,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商定。
第十七條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因工死亡或因工負傷的,其有關待遇與勞動契約制工人同等對待。
第十八條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勞動契約期長短確定。
履行勞動契約滿1年的,停工醫療期限為3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的,停工醫療期限為2個月;不滿6個月的,停工醫療期限為1個月。
在停工醫療期間,用工單位發給臨時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60%的生活費,病癒或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根據使用時間長短一次性發給1-3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臨時工在契約期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單位應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並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相當於臨時工本人3-6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臨時工的,除責令清退外,按每人3000-5000元處以罰款。
招用未滿18周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崗位的,除責令調換崗位外,按每人3000-5000元處以罰款。
(二)招用臨時工(含農村、外地勞動力)不按本規定錄用或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按每人1000-2000元處以罰款。
(三)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勞務中介活動的,除責令其停止從事勞務中介活動外,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並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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