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

為加強城市綠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提高城市人居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
  • 類別:條例
  • 地點:淮南市
  • 年份:2001
內容,時間,修改的決定,

內容

(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具體職責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認建、認養、認管城市綠地。
鼓勵居民利用庭院進行綠化。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舉報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有功者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建設的詳細規劃必須有相應的城市綠化規劃的內容。
每年城市綠化應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由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同時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城市綠化規劃及實施計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與城市人口、城市面積相適應;
(二)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綠化覆蓋率、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劃定綠地範圍控制線,標明綠地種類或性質;
(四)以種植樹木為主,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
(五)交通在城市規劃區每800米半徑範圍內,至少有一處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綠地或小遊園;
(六)在城市功能分區的交界處有樹木為主的隔離帶;
(七)符合城市綠化的其他專業標準。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綠化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報原規劃批准機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興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城市綠化規划進行配套綠化,其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療養院、學校、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不低於40%;
(二)居住區不低於35%,並有一定規模的集中綠地或遊園;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0%;
(四)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的建設項目不低於30%,並應當按照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五)交通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15%;
(六)鐵路、公路不低於城市規劃確定的比例;
(七)其他建設項目不低於30%。
屬於舊城區改造的項目,可以比前款規定標準降低5個百分點。
公園綠化面積應不低於可綠化面積的70%。
第十一條 達不到第十條規定的綠化比例又確需建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異地綠化。
異地綠化應當按照小遊園和公共綠地的建設規劃,就近實施。
第十二條 提倡各單位在達到第十條規定最低比例的基礎上,利用待建設用地增加綠地面積。原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項目,沒有達到第十條規定比例的,應當利用待建設用地增加綠地面積。
利用待建設用地增加的綠地需要用於建設的,應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予許可。
第十三條 新建管線、桿線或者新植樹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間距:
(一)地下管線設施的外緣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1米;
(二)線桿、消防設施與行道樹幹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主體工程統一征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設計方案的確定和改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審查。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附屬綠化工程費用應納入基本建設投資,並按綠化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不得低於40元;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綠化的,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第二年的綠化季節。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的管理和保護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城市道路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花木苗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並對各單位綠化建設和養護給予指導。各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公共綠地進行測量、編號、冠名,建立檔案,並在醒目處設立冠名或編號標誌。所設標誌應與綠地美化內容相協調。對古樹名木要特別標示,加以保護。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並與綠地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占用契約。占用期間,占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占用期滿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產權管理單位驗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公共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修剪規範與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管線安全的,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公共綠地的行為:
(一)就樹搭建;
(二)擅自在城市綠地內擺攤設點;
(三)向城市綠地傾倒垃圾、污水;
(四)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
(五)在樹冠下用火;
(六)釘、拴、刻、劃樹木,攀折花木;
(七)損壞草坪、花壇、綠籬;
(八)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將綠化規劃範圍內的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
(一)附屬綠化工程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
(二)附屬綠化工程費用和完成時間未達到要求的;
(三)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按被占綠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按每棵樹木或每平方米綠地50元以上200元以下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損或死亡的。
第二十七條 破壞城市綠化設施,或者妨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樹木或者綠地損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時間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對《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並廢止《淮南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一、對《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對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審核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間,占用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原狀;綠地恢復、苗木移植等相關費用由占用單位承擔。”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為了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人身、管線、交通等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向綠地管理單位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化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刪去第二項。
將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刪去第四項。
(七)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壽縣、鳳台縣城鎮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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