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資產法

淨資產法亦稱為淨值與支出法(Net worth and Expenditures method),是一種在犯罪調查或審計中使用的基於長期資產的間接證明應稅收入的方法。當政府無法使用間接證據重構納稅人收入時,該證明方法可以有效地用來重構應稅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淨資產法
  • 外文名:Net worth and Expenditures method
  • 又稱:淨值與支出法
  • 套用:在犯罪調查或審計
原理,適用範圍,操作步驟,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二,

原理

(1)淨資產法
在給定的納稅年度內,某納稅人的淨資產等於他的資產減去負債,如果有證據表明納稅人的淨資產在該年度內有所增長,那么該納稅人該納稅年度內有財富的增長;如果有證據表明這些財富的增長不是來源於免稅收入,如贈與禮物、貸款和遺產,那么這些增長就是應稅的;如果按以上方法確定的應稅收入超出納稅人申報表收入,那么該納稅人存在未申報收入。
另外一個因素在確認納稅人有未申報收入時也需要考慮。如果納稅人在該年度內花了錢,但是淨資產沒有減少,並且這些錢沒有在申報表中作稅前扣除,那么同樣可以證明納稅人在該年度內財富有所增加。
淨資產是一個時點數。在個人方面,淨資產一般指個人在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等於個人總資產減去個人總負債。在公司方面,淨資產等於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也叫做所有者權益,但請注意:在這裡,資產是按歷史成本計價的,因此,這裡的淨資產總值並不一定等於變現值。
如果稅務審計師證明:①納稅人在該納稅年度內淨資產有所增長;②納稅人至少有一種應稅收入;③納稅人在該年度內財富的增長不是來源於免稅收入(免稅收入包括贈與、遺產、貸款、銀行間資金轉存等),那么可以得出結論納稅人的財富增長來源於應稅收入。
(2)支出法
支出法(Expenditures method)證明納稅人收入的原理和淨值法是一樣的,基本方法也是完全一樣的,兩者的變化只表現為會計上的差異,支出法實際上是淨值法的延伸。該方法的起點也是在某個時期期初評估納稅人的資產淨值。納稅人可能有些資產,也可能什麼也沒有。如果這樣,在檢查期內,他的支出超過他報告的收入,而他當期期末的資產淨值與期初資產淨值沒有變化,那么就明顯顯示出,他申報的收入少於他真實收到的收入。當然,這是必須的也是可能的,當期納稅人會產生負的非應稅收入,這就是問題所在。本方法主要是追蹤納稅人消費的貨物和服務支出(因為這些項目並不增加他的資產淨值),與任何獲取資產相反(如股票、債券、不動產等項目會增加他的資產淨值)。支出法就是計算出納稅人用在可消費項目上的收入,如食品、旅行、給第三方送禮等,都不增加其淨值。支出法在分析銀行存款的支出上非常有用。該方法的簡要模式也可以稱為現金支出法。

適用範圍

淨資產法適用於納稅人財務記錄不足的情況;或者納稅人有足夠的財務記錄但是稅務審計師認為不合理的情況。

操作步驟

(1)淨資產法
淨資產法的操作步驟一般包括以下五步:
1)計算出:某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內期末淨值;
2)減:該納稅年度期初淨值;
3)加:該年度未列明的支出;
4)減:該年度免稅收入;
5)減:該年度申報表收入。
按以上方法計算的餘額如為正值,即意味著納稅人有未申報的收入,如表所示。
行號
項目
公式

l
期末淨資產:(種類,金額)
(1)
2
減:期初淨資產:(種類,金額)
(2)
3
加:該年度未列明的支出
(3)
4
減:免稅收入
(4)
5
減:該年度申報表收入
(5)
6
等於:校驗值
(6)=(1)一(2)+(3)一(4)一(5)
如校驗值>0,表示該納稅人可能有隱瞞的收入
詳細說明:
1)總資產。用淨資產法確定收入,稅務審計師必須確認納稅人的期初和期末每一項資產的價值,期初是指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期末是指本年度的12月31日。為簡化工作量,如果納稅人的某項資產與該年度納稅人的資產變化無關,那么該項資產可以忽略不計。
(a)現金。現金的收入、支出確定是非常困難的。納稅人有現金收支的舉證責任。具體來說,稅務審計師可以從八個方面確定現金情況:現金支出的證據;納稅人的承諾;申報表的數據;與財務有關的部門的聲明或簽字;納稅人賬本;會計師或律師的聲明;會計工作底稿;資金來源和運用分析。
(b)其他資產。其他資產一般是按照成本計價的,除非發生繼承等難以確定成本的情形。
2)負債。稅務局須為負債的存在蒐集證據。如果納稅人的收入以現金為主,那么計算淨資產時不應該包括應計負債;如果納稅人以負債的名義獲得資產,例如借款購置固定資產,在計算時應分別計算資產和負債。
3)未列明的支出。為把未列明的支出計入淨資產的增加,稅務局有舉證的責任。如果有證據表明納稅人為他的配偶或子女提供資金,那么這些支出也屬於應加入淨資產的支出。
4)應稅收入的確定。如果計算的淨資產的增加符合以下兩種特徵之一,那么可確認該筆收入為應稅收入。
(a)可以歸類為某一應稅收入;
(b)不屬於免稅收入。
(2)(現金)支出法
現金支出法具體計算方法很簡單:
現金來源:
——每張申報表上報告的營業利潤
——每張申報表上的折舊扣除
——銷售的資產(毛收入)
——貸款本金的增加
——手持現金的減少
——銀行賬戶中現金的減少
——工資(總額)
——淨主要利潤
——每張申報表上的其他收入項目,如養老金等
——非應稅收入,遺產等
資金來源合計:
減去資金套用:
——手持現金的增加
——銀行賬戶現金的增加
——存貨的增加
——應收賬款的增加
——應付賬款的增加
——貸款本金的減少
——商用設備採購的支付
——不動產採購的支付
——流動資產採購的支付
——個人生活費用
資金套用合計:
多報或少報的資金數額:
然後,稅務審計師對差額進行分析,資金來源大於資金套用,說明可能存在虛構的費用支出;資金來源小於費用,說明可能存在某些項目的收入沒有入賬。

案例分析

案例一

C影視有限公司2006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1560萬元,負債總額1020萬元。2007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2820萬元,負債總額1720萬元。2007年兌現到期國債利息150萬元,申報應稅收入330萬元。稅務機關從上海市審計部門得知該納稅人為其上級支付國外旅遊費10萬元,該納稅人未在賬簿中反映該項支出。
按淨資產法方法計算:
(2820-l720)-(1560-1020)+10-150-330=90(萬元)
計算餘額為正值,即意味著納稅人有未申報的90萬元收入,應當作為下一步評估工作的重點,確定收入的來源。

案例二

李小寧未報告的應稅收入有一個納稅人李小寧,非常有錢,但是常年很少繳稅,現有其他納稅人向稅務局舉報他偷稅,於是稅務局對他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採用資產淨值法和個人生活費用推算他的應稅收入。具體計算過程如表4所示:
項目名稱
2005年12月31日
2006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
資產
-
手持現金
1000.00
1000.00
1000.00
1000.00
銀行存款
15000.00
15000.00
30000.00
30000.00
支票賬戶
2556.79
167.56
356.06
264.57
債券
90897.58
12l770.04
122001_00
131601.17
股票和應收票據
2983.72
1983.72
983.72
13487.50
不動產
9386.92
9386.92
9386.92
51886.92
商用設備
5700.oo
5700.00
5700.oo
5700.00
汽車
9428.49
4950.00
6854.70
8554.70
總資產合計
136953.50
159958.24
176282.40
242494.86

負債
抵押和應付貸款
402.88
49.93
0.00
22260.00
折舊支出
7059.1l
5105.90
4089.00
6040.85
總負債
7461.99
5155.83
4089.00
28300.85

淨值
129491.51
154802.41
172193.40
214194.01
期初淨值
(129491.51)
(154802.41)
(172193.40)
新增淨值
25310.90
17390.99
42000.61
個人生活費用
12646.6l
22303.34
16283.63
淨值的調整
(1144.97)
(861.14)
(1039.21)
調整後的總收入
36812.54
38833.19
57245.03
扣除
(2394.66)
(2461.99)
(3738.75)
減免
(2400.00)
(2400.00)
(2400.00)

修正後的應稅收入
32017.88
33971.20
51106.28
報告的應稅收入
(7527.33)
(18765.49)
(9610.33)
未報告的應稅收入
24490.55
15205.7l
414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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