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

《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經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准,2015年5月22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3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招標和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65條,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
  • 公布機關:淄博市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4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5年5月21日
  • 公布時間:2015年5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公告,批准決定,條例,

公告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34號
《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5年4月29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5月22日

批准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決定
(2015年5月2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

淄博市招標投標條例
(2015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等內容。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開展採購活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招標投標工作監督機制,推進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標投標交易的公共服務平台。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可以設立分機構。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完善服務設施,健全服務機制,及時發布場內招標投標全過程相關信息,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規範化服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審批、備案等行政監督職能,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影響招標投標公平、公正的活動。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投標交易。按照省有關規定應當在省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投標交易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八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報經國務院批准公布的規定執行。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且不進行招標的,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核准。
第十條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建設單位進行招標,不得將項目招標作為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其邀請招標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或者經歷;
(四)擁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人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售期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事項的證明資料、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和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
第十三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鼓勵招標人通過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並在核准的範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方案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自核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對核准的招標方案作出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招標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具體招標範圍和擬採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
招標方案可以單獨報送,也可以同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概算一併報送。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招標: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項目已履行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手續;
(三)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審批、核准類項目除具備前款條件外,其招標方案應當經過核准,其中政府投資的大、中型項目的施工招標,其初步設計概算還應當經過批准。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應當依法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
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資格預審後不再單獨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招標人應當選擇一家以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介發布,其中,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同時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招標人要求的發布時間免費發布。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七條 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機關名稱,批文名稱及編號;
(三)招標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資金來源以及落實情況、建設地點和時間等;
(四)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地點和時間;
(五)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六)對投標人的要求。
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五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檔案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五日;提交投標檔案的時間,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日。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在發售期內將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文本、發布公告的媒介名稱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招標人應當優先採取資格後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但對於項目技術難度較大或者編制投標檔案費用較高,且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多的,招標人可以採取資格預審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自發布公告或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投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案及其說明;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檔案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對於未密封或者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屆滿後,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本次招標終止。招標人應當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也可以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指派工作人員現場監督。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
第二十八條 開標過程應當如實記錄。開標記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範圍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投標人異議及答覆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投標人、記錄員以及到場行政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由熟悉相關業務的招標人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不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可以設立負責人。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或者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與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在本市註冊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組建評標專家庫,建立評標專家檔案,並按照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實行全國統一編碼管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
評標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狀況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其中,招標項目屬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政府投資項目的評標專家,必須從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前款所稱評標專家庫,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組建的綜合評標專家庫、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組建的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與評標專家庫聯網,並設立網路終端,便於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
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從省內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在評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建;從全國範圍內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在評標前三個工作日內組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未按照規定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評標無效。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更換:
(一)投標人的負責人及其近親屬,參加投標的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四)在招標、評標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曾因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主動迴避。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五條 評標方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一般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不宜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項目,一般應當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三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報價最低;但是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除外。
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是指低於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
第三十七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定;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應當書面通知投標人澄清、說明。投標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澄清、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報價低於成本的,應當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一)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個,沒有達到預期競爭性目的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並於被否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重新招標後再次出現上述情形的,屬於審批、核准類的項目,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招標;屬於備案類的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再招標。
招標人不得利用前款規定規避招標。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重新招標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規避招標:
(一)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導致招標失敗的;
(二)對投標人提出超出國家規定資質標準要求,造成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導致招標失敗的;
(三)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明顯超出該類項目國家規範標準,造成項目建設預算成本增加,導致招標失敗的。
重新招標失敗後,招標人經批准或者自行決定不再招標、簽訂項目契約的,契約金額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視為規避招標。
第四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設立封閉、隔離的評標室和答疑室。
評標應當在評標室內進行。除有關行政監督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記錄、計分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室。
評標委員會成員遇有疑難問題需要諮詢投標人的,應當在答疑室進行,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利用監控視頻記錄評標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二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順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契約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簽字且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四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名,並標明排列順序。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招標人應當自公示結束之日起五日內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不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結果。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七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列職責分工,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依法對政府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及處理情況應當及時通報項目主管部門;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含附屬設施和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內容)、市政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三)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工業和信息產業、交通、水利、機電設備進口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列有關部門作為招標人的,以及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行政監督部門。
第五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當事人有關招標投標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二)招標、投標的有關檔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
(三)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過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規定;
(四)招標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對於招標人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報送的材料,行政監督部門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查項目審批程式、資金撥付等資料和檔案;
(二)檢查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招標檔案、投標檔案,核查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和資信等情況;
(三)監督開標、評標;
(四)向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五)審閱招標投標情況報告、契約以及有關檔案;
(六)現場查驗,調查、核實招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按照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投訴事項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五十三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將結果及時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以及處理相關投訴中,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項目招標方案應當核准而未經核准,擅自進行招標的;
(二)對核准的招標方案作出變更後,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核准手續的。
第五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未經資格認定或者超範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申請資格預審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不按照規定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第六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國家、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停直至取消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
第六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從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確定專家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項目審批、核准部門不依法核准項目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
(二)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不招標、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變相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四)非法設定市場準入門檻,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五)指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強制要求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操縱評標結果的;
(六)明知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參加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而不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的;
(七)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八)收受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招標投標參加人員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九)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