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5年11月18日通過,並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淄博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山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6.01.22
  • 實施日期:2016.03.01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發文字號,通過時間,條例全文,草案修改稿,

發文字號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4屆]第39號

通過時間

2015年11月1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桓台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對於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
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行規划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加強規劃管理政策研究和規劃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報建審查平台,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質量和效能。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檔案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檔案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並附規劃條件、用地紅線圖等材料。規劃條件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地塊情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等確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取得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一年內未能取得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檔案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檔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兩年內,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兩年內未能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新型農村社區、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兩年內,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兩年內未能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者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批准手續。
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需要臨時搭建、臨時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抵押、出租等,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臨時建設、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自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無償拆除,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與地面設施有機結合,提高空間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
附著地面建築進行地下工程建設,應當隨地面建築一併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許可。
獨立開發的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等地下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管線工程需要局部更新、搶修,且不改變原管線管徑和敷設線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不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資料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建、擴建項目的規劃許可申請: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雖已對現狀工業、倉儲用地性質作了調整但近期暫不實施,擬改建、擴建項目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
(二)現狀存量工業、倉儲用地雖未納入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不違反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且未超出使用年限,擬改建、擴建項目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增加原用地面積、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提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根據審議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規劃條件中確定;不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應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道路沿線大型建築改為商場、會展、娛樂、餐飲、學校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前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道路、綠化、公交設施、管線、配電箱(櫃)、調壓櫃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進行建設。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獨立設定的換熱站、調壓站、開閉所、給水加壓泵房、中水處理站、公廁、垃圾轉運站等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居住用地範圍內的社區服務、物業服務、文體設施、養老助殘、衛生服務、幼托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依據相關規範和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建築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建築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築物與北側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按照日照間距係數確定。
建築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建築物與北側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與南側建築物之間的建築間距,應當通過日照計算綜合確定。
日照間距係數、日照計算辦法,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介機構,應當依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放線通知單。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和建築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驗線並出具驗線報告,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劃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線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核心發驗線確認書。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收到驗線確認書後,方可開工或者繼續施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進行竣工規劃勘驗並出具勘驗測繪報告。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線確認書、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及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風景名勝區設定管理機構的,由管理機構依照風景名勝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核實時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道辦事處的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履行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拒不停止建設的,本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暫停對違法建設工程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暫停供水、供電,但實施暫停供水、供電措施不得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拒不配合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逾期不拆除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並依法作出處理。
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建設工程,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級主要媒體和違法建設工程現場予以公告,告知其依法接受處理。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十五日仍無法確定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書面責成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三十四條
規劃技術服務、施工圖審查等社會中介機構違反城鄉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定,出具錯誤的報告、圖紙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認定。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測繪、規劃技術服務、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個人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納入本市社會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健康具有關鍵作用,在提升生態功能、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資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須嚴格保護的最小空間範圍與最高或者最低數量限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修改稿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委員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遊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在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在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桓台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在徵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對於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
第九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十條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遺存、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一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其中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城鄉規劃審批機關。
第十三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行規划行政審批與技術審查分離制度,加強規劃管理政策研究和規劃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報建審查平台,提高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效能。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檔案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檔案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地性質、建設規模等,並附規劃條件、用地紅線圖等材料。規劃條件應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結合地塊情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等確定。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未取得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檔案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使用土地有關證明檔案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各類建設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新型農村社區、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使用宅基地進行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獲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在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者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批准手續。
在國有土地上需要臨時搭建、臨時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棚廈、管線及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抵押、出租等,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臨時用地、臨時建設申請人應當自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無償拆除,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九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與地面設施有機結合,提高空間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
附著地面建築進行地下工程建設,應當隨地面建築一併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許可。
獨立開發的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訊、管線、人防等地下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管線工程需要局部更新、搶修,且不改變原管線軸線、管徑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不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完成後十五日內將竣工資料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原廠區內對生產設施以及相應配套設施進行改造、更新,新增建築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項目竣工後十五日內將項目總平面圖報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改建、擴建項目的規劃許可申請:
(一)修編後的總體規劃雖已對現狀工業、倉儲用地性質作了調整但近期暫不實施,擬改建、擴建項目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
(二)現狀存量工業、倉儲用地雖未納入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但未超出使用年限,擬改建、擴建項目符合相關產業政策且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徵詢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提請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根據審議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道路、綠化、管線、配電箱(櫃)、調壓櫃等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進行建設。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獨立設定的換熱站、調壓站、開閉所、給水加壓泵房、中水處理站、公廁、垃圾轉運站等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
第二十四條居住用地範圍內的社區服務、物業服務、文體設施、養老助殘、衛生服務、幼托等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規劃許可的內容和相關建設標準配套建設。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建築高度二十四米以下的建築物與北側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按照日照間距係數1.3-1.5確定。
建築高度二十四米以上的建築物與北側住宅建築的建築間距,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築物與南側建築物之間的建築間距,應當通過日照計算綜合確定。日照計算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中介機構,應當依據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施工圖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並領取放線通知單。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和建築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驗線並出具驗線報告。驗線報告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核發驗線確認書後,建設工程方可開工或者繼續施工。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技術服務中介機構進行竣工規劃勘驗並出具勘驗測繪報告。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線確認書、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檔案。
第二十九條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核實時發現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第三十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道辦事處的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向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暫停對違法建設工程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暫停供水、供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建設工程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日內書面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扣押施工工具、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三條規劃技術服務、施工圖審查等社會中介機構違反城鄉規劃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定,出具錯誤的報告、圖紙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契約約定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無契約約定收費的,處行業收費標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建設、施工、監理、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測繪、規劃技術服務、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及個人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本市社會信用檔案。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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