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是2011年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 類型:檔案
  • 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淄政發〔2011〕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城市低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規範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區縣(包括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文昌湖旅遊度假區,下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民政、統計、監察、財政、稅務、物價、審計、公安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下同)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異地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應當出具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並優先辦理貸款手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實行逐級申報。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房產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需求情況,合理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並報市發展改革、房產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部門審查。審查合格的,報省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申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的檔案;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申報表》;
(三)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檔案;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利用情況說明,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容積率等內容;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總平面圖、單體平面圖、單體立面圖、單體剖面圖,憑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確認書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優惠政策,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手續。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提出布局意見,並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築規範》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採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築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應對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單獨建賬核算,並接受社會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採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於3%核定;由市、區縣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確定具體的銷售價格後,應及時向物價、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凡涉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收費,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並加蓋公章。拒絕填寫或者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建設單位有權拒交,並向物價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行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房產管理部門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條件且已取得《淄博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的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資格登記、申請房源、搖號(排序)選房、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資格證》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居住滿1年以上;
(二)無房或現住房人均建築面積低於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收入低於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一人家庭即單身家庭(未婚、離異或者喪偶不帶子女)申請《資格證》,應當年滿28周歲並符合上述條件。
75周歲以上申請經濟適用房,有子女的,應與子女共同申請;無子女的,可單獨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頒發《資格證》:
(一)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
(二)已參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購房,且房屋建築面積超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私有房屋轉讓後不滿2年的;
(四)離婚不滿1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具體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民政、統計等部門根據各區縣商品住房價格、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登記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證明;
(五)民政部門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證明;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區房產管理部門初審後應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申請人頒發《資格證》。
審查、公示不合格的,應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資格審核單位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銷(預)售公示制度,未向社會公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得對外銷售。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房源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建設單位名稱、銷(預)售時間、房源位置、數量、套型、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等。
公示期內,申請人根據公示的房源信息,憑《資格證》申請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搖號排序輪候制度。房源所在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參加公開搖號。戶口不在房源所在地,但在房源所在地工作並連續繳納養老保險3年以上的申購家庭,視為房源所在地戶口。
本年度未進入選房範圍的符合購買條件的購房家庭,自動進入下一年度優先搖號選房。
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放棄選房的申請家庭,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
第三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的家庭,在同一條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
(二)屬於烈士遺屬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家庭成員中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員的;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優先保障的。
第三十六條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搖號後,將搖號結果公示10天,然後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組織選房,並將選房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家庭,房產管理部門為其發放《準購證》。申請人憑《準購證》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七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前,應當退出原有的住房保障方式。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5年內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或其委託的運營機構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繼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時應當向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續,並按照原購房價格和上市交易指導價格價差的45%補交增值收益,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增值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九條 物價部門應當會同房產管理、統計等部門結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價格,定期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報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四十條 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購房家庭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一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四十二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係、價格管理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畫和用地計畫管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機關和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四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 ,房源仍有少量剩餘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五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財政和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家庭成員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並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市、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使用情況(包括自住、長期閒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進行檢查。
第四十九條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或通過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辦理權屬登記前,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
第五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取得完全產權。未取得完全產權的,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購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並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等真實情況,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責令限期交回住房;逾期不能交回的,責令其按照市場價格補繳差價款;
(二)違規出租、長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原價收回其所購住房;
(三)購房家庭不能對其高消費行為作出合理解釋,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的,視同以虛假材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按第(一)項規定處理。
對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意見的通知》(淄政發〔1999〕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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