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是國家務稅務總局2004年1月21日發布實施的辦法。

【發布單位】國家務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2004-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
(國家務稅務總局)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完稅憑證),應根據相關海關完稅憑證逐票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附表一),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在2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在2月份申報期內未能報送《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補報),從3月份申報開始納稅人除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碟(或其它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或者填寫內容不全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信息採集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各級國稅局和納稅人2月25日以後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相關信息採集軟體。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開具的海關完稅憑證,必須在2004年5月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一)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海關完稅憑證”(第5欄)“是否有數據,如有數據,檢查是否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二)《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內容填寫的是否完整;
(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中 “稅款金額”欄數據是否等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海關完稅憑證”(第5欄)中“稅款金額”欄數據。
稅務機關審核時發現納稅人未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或審核結果有誤的,應要求其補報或對相關數據修改後重新申報。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未取得海關完稅憑證可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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