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5月4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抗震救災期間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稽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n VAT general taxpayer during the tax relief VAT certificate certification audit related issues
  • 檔案號:國稅函[2010]173號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時間:二○一○年五月四日
國稅函[2010]1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青海玉樹地震災害發生後,由於災區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損毀丟失,不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正常的報稅和認證,導致納稅人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經研究,現就有關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系統進行核查。屬於地震災害造成銷售方不能按期報稅的,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購買方出具付款憑證,據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能在開票之日起180天內認證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進行逾期認證、稽核無誤的,可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稽核系統比對結果為“缺聯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受災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相應電子數據)和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損毀丟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防偽稅控發票發售子系統採集錄入失控發票數據,將損毀丟失的專用設備登記後重新辦理髮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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