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是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7-04-1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一)、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係,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二)、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後,應在《申請表》上籤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二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後,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三)、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准檔案,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一聯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後,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