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是海關總署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日期:1997-04-10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殘疾人
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7年4月10日)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規定》和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由於心理、生理、人體結構或某種組織的功能喪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第三條凡進口《規定》第二條的殘疾人專用品和第三條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福利、康復機構所用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個人進口本辦法附屬檔案一所列的殘疾人專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由納稅人直接在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進口手續。
第五條批量進口本辦法附屬檔案一所列殘疾人專用品,進口單位在進口前應提供用途說明等檔案,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經所在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第六條福利、康復機構進口本辦法附屬檔案二所列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的免稅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進口前,有關福利、康復機構應按隸屬關係,填寫《殘疾人免稅進口專用品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向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
(二)、經民政部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審核無誤後,應在《申請表》上籤章,將其中一份存檔,另二份報送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關稅司審核無誤後,通知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三)、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憑關稅司下發的批准檔案,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三聯單,其中第一聯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留存,第二、三聯送交進口地海關憑以免稅;進口地海關在免稅驗放後,及時將第三聯退福利、康復機構所在地主管海關。
第七條境外捐贈給殘疾人個人或有關福利、康復機構的國內不能生產的殘疾人專用品,憑捐贈證明按本辦法辦理。
第八條經批准免稅進口的殘疾人免稅專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違者由海關將按《海關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與《規定》同時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