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

基本介紹

  • 書名: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
  • 出版社:中國海關出版社
  • 頁數:2563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海關出版社
  • 作者: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
  • 出版日期:2008年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1655494, 978780165549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上中下)》彙編了現行有效、作為海關直接執法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901件,收錄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0月15日。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上中下)》彙編了海關現行有效、作為執法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此,《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上中下)》共分為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四個部分。《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彙編(上中下)》中所收錄的法規總計242件,截止到2005年6月。

圖書目錄

上冊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行政法規
海關關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
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的規定
外國在華常駐人員攜帶進境物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
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
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殘疾人專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
海關總署規章
綜合類
海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複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賠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申訴案件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徵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
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管倉庫的暫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和放棄進口貨物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
運輸工具監管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國際航行船舶及其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自用和船舶備用煙、酒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際鐵路聯運進出境列車和所載貨物、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貨櫃和貨櫃式貨車車廂的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國際民航機監管辦法
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
《海關對長江駁運船舶轉運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我國兼營國際國內運輸船舶的監管規定
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過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免驗範圍的規定
……
關稅徵收管理類
原產地規則類
加工貿易保稅監管類
調查稽查類
企業管理類
其他
其他規範性檔案
2001年度公告
2002年度公告
2003年度公告
2004年度公告
2005年度公告
附錄
中冊
下冊

文摘

上冊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 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
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係,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向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式辦理。
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複製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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