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出口報關管理的通知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出口報關管理的通知》是1998年由海關總署發出的通知。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監[1998]354號
【發布日期】1998-07-14
【生效日期】1998-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加強出口報關管理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據有關部門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一些企業在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時,有關出口貨物未實際運至海關監管區或海關指定的監管地點,出現脫離海關監管的情況;二是個別企業無貨先報關出口,造成出口報關4、5個月以後有關貨物才實際離境。為進一步規範出口報關管理,切實加強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根據《海關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企業出口報關時,海關應查明有關出口貨物是否已實際運抵海關監管區或海關指定的監管地點,否則,海關不得接受其出口報關。對企業謊報出口貨物已運抵海關監管區或海關指定監管地點,關員接受其無貨申報的,除對有關企業比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七)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追究有關關員的行政責任。
二、各關對本關區出口報關管理情況,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存在不規範的地方,立即整改,堅持杜絕接受無貨申報出口事故的發生。
以上請各關遵照執行。並做好對外宣傳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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